各位文友們
25日要開會討論的一籌會提案及阿緱文學會章程如下
屏東縣阿緱文學會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議程
一、時間:96年11月25日下午2點
二、地點:屏東市自由路246號
三、報告事項:
四、發起人會議:
(一)案由: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7人,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
(二)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
五、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
(一)案由:審查章程草案
說明: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
決議:
(二)案由: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兼職或義務工作一人,以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
(三)案由: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登報公開徵求會員。
說明:會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決議:
屏東縣阿緱文學會 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屏東縣阿緱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推動屏東縣文學寫作與閱讀風氣,並提升屏東縣文學文化為主要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自由路 246 號。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中央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文學、傳承文化。
(2) 整合屏東縣藝文界力量。
(3) 推動屏東縣文學創作風氣,培養文學愛好者
(4) 整理挖掘屏東縣文學史料
(5) 定期舉辦、承辦縣內文學活動,進行專題講座、讀書會、文學營等。
(6) 成立屏東縣阿緱文學會網站或發行刊物,成為交流平台。
(7) 結盟聯誼 : 對外與各地文學團體,進行結盟聯誼,展開各項文學活動,互相支援與結合。
(8) 會員聯誼:對內視實際需要,進行會員聯誼研習活動。
(9)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
第 二 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列三種: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中華民國,對於推動文學文化有興趣與意願者,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社會團體、宗教寺廟,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未年滿二十歲,但從事相關工作與業務者,得務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 ( 會員代表 )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款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 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8)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本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 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晝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區里,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仟元,並視為第一年會費,二十歲以下免繳入會費。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二十歲以下免繳入會費。
(3) 事業費。
(4) 會 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孳息。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