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 名:判決
作 者:陶龍生
聯合文學 系列名稱:文叢
類 別:法庭小說
美國與歐美法系不同,法院的有罪與無罪的「判決」,由分別由陪審員及法官來定罪。不管是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系的國家,在面對犯罪的事實的調查、審理過程,都有相同法理精神。
讀這本書像是看法律劇場一樣,只不過是場景由台灣改到美國的賭城。
這推理小說裡有著助理律師李琴妮的積極勇敢行動力及智慧、還有查理偵探的顢頇、固執、好大喜功,另外正義人士唐傑利、楊格的契而不捨讓主任檢察官重新調查已宣布破案的案件,讓這個案件有了讓讀者太快人心的正義顯現、緊湊精彩的搜證過程。
書裡我學到「仇恨犯罪」這個新名詞,凡攻擊別人或破壞別人的財產,針對被害人的種族、宗教、性別等,便構成仇恨犯罪,檢察官就有管轄權…在這本書我學到許多美國法的實際操作面。
作者陶龍生結合法律素養,撰寫的推理小說,讓人在閱讀時也能學習到法律的專業,是開卷有益的好書。
美國的審判制度由法官、陪審團和兩方律師(檢察官代表政府、辯護律師代表刑事被告),扮演不同的角色,集體推動法庭的運作,達到判決。遵循程序便是合作、相互攻防卻是抗爭。從合作和抗爭之間,希望揭露真相。被告有機會替自己辯解,而檢察官必需證明被告的罪行。
這是首部開放式結局法庭的推理小說,如果我是陪審團,『判決』是:
(一)對於丹尼斯用手槍擊傷王伯納教授,我的判決是無罪:
1.科學證據無法直接證明丹尼斯傷害的事實:
(1)基因鑑定王伯納被槍擊地點留下丹尼斯吸過的菸頭。
(2)GPS紀錄顯示:犯罪發生時曾從現場附近打電話給朋友羅伯。
丹尼斯與王伯納教授沒有個人恩怨,但對「幹細胞的研究」懷有犯罪的仇火,從事幹細胞研究的王伯納教授和谷布達,先後被傷害,丹尼斯都曾出現在犯罪現場,依常理推斷丹尼斯有犯罪關聯。
以上證據都只能做為推論「可能」,但無法確切證明丹尼斯傷害王伯納教授的事實。
2.王伯納教授的太太看到右臉頰灼成十字傷痕,亦無法證明丹尼斯傷害的事實。
3.網路紀錄雖然證明丹尼斯是「保命宣言」的起草人,只能證明他的偏見與仇恨,但無法直接證明傷害王伯納教授的事實。
「…我們慶祝最近兩個州立大學研究幹細胞的惡魔已經被消滅本宣言警告他的同路人,趕快放下屠刀。本宣言同時也號召大家,一致對付那些不尊重生命的人。」
4.荷西的落網、案發現場的指紋等證據及承認犯罪,本件涉案人除了丹尼斯外,另有荷西。
按無罪推定原則,我的判決是無罪。
(二)對於丹尼斯用汽車謀殺實驗室助手谷布達,我的判決是有罪:
1.科學證據證明丹尼斯謀殺的事實:
(1)GPS紀錄顯示丹尼斯曾開車尋找谷布達住處。
(2)汽車頭蓋上有谷布達的毛髮及血漬。
丹尼斯與谷布達沒有個人恩怨,但對「幹細胞的研究」懷有犯罪的仇火,從事幹細胞研究的谷布達被謀殺,丹尼斯出現在犯罪現場,且有毛髮及血漬足以證明丹尼斯有犯罪事實。
2.當晚有行走的大學生,目睹汽車衝撞助理的肇事者是抽菸而且是高大男人,符合待證的事實。
按無罪推定原則,在有積極的證據力下,我的判決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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