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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遊戲與鴛鴦水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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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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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不滿國民黨台南市黨部主委謝龍介以台語俗諺「鴛鴦水鴨」,影射她與台南市副議長郭信良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今台北地院今宣判,謝龍介應給付25萬元,但免登報道歉,可上訴。>(請參閱附件)

鴛鴦水鴨是重複併列兩次水鳥的名稱,然而卻有「量變」產生「質變」的傳神效果,即名詞+名詞=形容詞(意指鶼鰈情深,有如比翼鳥連理枝)。

語言,是上天賦予人類最寶貴的資源之一,也是所有人文化成(文化)產生的基礎,我們每天都使用語言文字(採最廣義,含肢體語言,例如手語或其他肢體語言)溝通彼此的想法,惟由於語言的「定義」無法精準,因此會衍生許多溝通上的誤會(失真),乃至有訴諸公判庭,也頗為常見。

語言有語意、語法及語用,「語法」是語言使用的遊戲規則,一般按約定俗成,產生語言的意義及功用,惟按維根斯坦後期的看法,他認為「語法」並沒有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規則,反而是隨著使用者於具體生活脈絡、情境而變動不羈,有一般通用的「淺文法」,也有植根於特殊文化脈絡、具體生活情境的「深文法」,因此他提出「語言遊戲」及「家族相似性」的概念,也受到當代普遍的肯定,本案的「鴛鴦水鴨」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陳亭妃立委採取民事侵權行為(名譽受損)的訴訟途徑控訴謝龍介主委,也成功的說服了一審法院的法官,達到試圖回復損害的目的,原因在於,民事訴訟的舉證,相對於刑事訴訟來說,是比較容易成功,一般來說,民事(妨害名譽侵權行為)採優勢證據,例如6:4即勝出,刑事(妨害名譽【罪】)採絕對證據(沒有合理懷疑),例如9:1才有可能獲勝,這可由很多年前,呂秀蓮前副總統控訴新新聞周刊的例子(2000年,嘿嘿嘿案)得到經驗(啟示)。(當年呂前副座,刑事部分敗訴,民事部分則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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