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工具,對於人民權益的傷害最深,因此有「刑罰謙抑」原則的誡命,起訴書雖然僅是幾個黑字卻足以使人民疲於奔命,如果未能究明法條(罪刑法定)的構成要件、實質違法,或與學理、實務均相背離的公訴提起,受傷的不僅是個案的人民,對於法治國家的法秩序安定,亦是一沉重的打擊。
報載「停門口太久影響生意?商家竟把別人車推出停車格」,被檢察官以強制罪提起公訴(請參閱附件一),惟按強制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的一種類型(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它必須是以強暴或脅迫作為手段,達成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目的,強暴的手段雖然不必直接加諸於被害人(間接也可以),然而必須要有使人當場(或合理關連)感受到意思決定或行動自由受到威脅才有規範的必要(妨害自由的本質),相信這也是本條「妨害人行使【權利】」與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規範「侵害【權利】」的界限。
苗栗縣警察局網站中有關警政宣導(強制罪的迷失)業已明白的摘錄學理與實務的相關見解,列舉的個案也是非常明確(請參閱附件二),而檢察官為何還要執意的提起公訴,我們一直都無法理解……(引自阿丙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