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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的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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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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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黑字,人人都能朗朗上口,卻有嚴重的誤解,原因在於「成王敗寇」的封建思維及異化的質變。

偵查不公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請參閱附件),它的立法目的有二,第一、人權保障,第二、便利偵查,它的限制範圍包括偵查的程序及內容。

它的規範限制主體,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及法律優位(法律保留)的憲法原則,不應該包括被告(犯罪嫌疑人),而依據該法條(245條第5項)授權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當然也不能逾越授權母法的目的、內容及範圍。

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所謂「……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等曉諭勸說的道德規範,實質意義不大,除非執法人員出於濫權恫嚇或不正誤導的邪惡動機,而正本清源之道,建議修法刪除。

偵查不公開的時代潮流已經由「便利偵查」逐漸朝著「人權保障」的光譜挪移,然而我們的社會裏,卻以偵查不公開作為「檢警媒」三方互享利益的禁臠,更隱有恫嚇、誤導被告「只能挨打不准還手」的武器不對等,因此想起卡爾.馬克思的「異化」理論。

馬克思他說,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也成就、建構了上層建築(法律、宗教、道德),然而奪取勞動成果的資本家及其管理委員會(政府)卻設計了法律規範來反噬基礎底層的勞動者。

基於相同的道理,偵查不公開既然是以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人權為原則的普世價值,怎麼反而會成為檢警媒三方共同宰殺羔羊的藉口,怎麼反而會成為恫嚇、誤導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外不能發言抗辯(打不還手)的「偵查利器」。

按實質的法治國家,不能擁有「不計任何代價發見真實」的權利,維根斯坦也說:「可說的,該說清楚;不可說的,保持緘默。」……(摘錄自阿丙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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