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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不得赴港 藍批:國安大帽子一扣能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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琁 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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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不得赴港 藍批:國安大帽子一扣能說啥

2016-06-12 17:46 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針 對前總統馬英九獲邀於下周三赴香港演講一事,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今下午宣布,核定不予同意。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回應,蔡政府說要跨越藍綠、促進和 解,卻找了莫名其妙理由駁回馬總統申請,「到底在怕什麼?」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也批,新政府拿國安當擋箭牌,政治阻擋動作明顯。

王育敏表示,馬總統在15天前送件符合規定,也非過夜行程、當天往返,全程都歡迎媒體隨行採訪,政府若不放心,香港當地也有我方政府人員可全程錄音、錄影,反駁的理由根本沒道理,也充分顯示出對卸任元首的不信任。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德福也嘆,國安大帽子一扣,誰都沒辦法說什麼。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表示,馬在任時同樣可出國,若真有意圖洩露國家機密還是可洩露;馬總統受邀演講本屬單純事情,政府的評估用語恐讓外界認為有推託之嫌。

蔡正元也說,蔡英文總統無疑替自己挖坑,等下次政黨輪替、她卸任後若要受邀出國演講,可能也會以同樣理由被禁足。

http://udn.com/news/story/1/1756916-%E9%A6%AC%E4%B8%8D%E5%BE%97%E8%B5%B4%E6%B8%AF-%E8%97%8D%E6%89%B9%EF%BC%9A%E5%9C%8B%E5%AE%89%E5%A4%A7%E5%B8%BD%E5%AD%90%E4%B8%80%E6%89%A3%E8%83%BD%E8%AA%AA%E5%95%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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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辦:恐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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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辦:恐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2016-06-13 03:08 聯合報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總 統府宣布駁回馬前總統赴香港演說申請,馬英九辦公室昨發出「強烈遺憾」聲明表示,馬前總統全程公開透明,僅在香港停留七小時,也未安排與旅居香港的女兒碰 面,全程高度自我約束,就是為求單純化、避免紛擾,卻仍被質疑有洩密之虞,不僅是對卸任國家元首不尊重,恐也斲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府方如此決定令人難以 信服,相信社會自有公評。

馬辦並反駁府方及綠營太急迫、不合法等指控指出,馬是按總統府於民國九十四年經陳前總統核定、行之十一年的規定,於十五天前向總統府提出申請。

對於府方認為馬前總統涉密等級太高且卸任不滿一月即出境,馬辦表示,李前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日卸任,當年六月廿七日就赴英國訪問難道沒有洩密之虞?李前總統擔任總統長達十二年,比馬前總統多四年,何以李卸任後可出國,馬不可出國?

至於府方稱香港地區敏感,馬辦強調,馬所有行程均在隨行媒體掌握之下,如何洩密?府方又稱國安局並無與香港合作前例,但我國警政署與香港警務處合作多年,關係一向良好,何以不能合作運用?

馬辦並指出,府方駁回理由之一是國安單位對於馬的安全維護有所顧慮。李前總統卸任至今已出訪多次,呂秀蓮前副總統、蕭萬長前副總統卸任後也多次出訪,皆未聞國安單位有此顧慮,不知國安單位這次何以突然有此考量,難免讓社會大眾懷疑其非出於專業考量,而有其他動機和原因。

馬辦表示,府曾發函要求馬前總統提供這次活動的與會人員名單和背景資料,並要求事先提供講稿內容等相關資料,馬均已全部照辦,如此審查方式,是否對主辦單位和卸任國家元首不甚尊重,相信社會自有公評。

http://udn.com/news/story/9915/1757694-%E9%A6%AC%E8%BE%A6%EF%BC%9A%E6%81%90%E5%82%B7%E5%8F%B0%E7%81%A3%E8%87%AA%E7%94%B1%E6%B0%91%E4%B8%BB%E5%BD%A2%E8%B1%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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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駁馬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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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駁馬赴港

2016-06-13 03:08 聯合報 記者林敬殷/台北報導

前 總統馬英九辦公室日前曾提出《總統府第十三任總統卸任相關權益及出境管制事項說明》及《退(離)職涉密人員出國(境)相關說明》,表明自己卸任不到一個月 可赴香港演講;不過依昨天總統府不予同意該項申請的附件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則是府方准駁的法律依據。

府方指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有出境管制規定;他們應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出境。

總統府在一日收到馬辦申請後,總統蔡英文立刻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評估,並會同六個相關部會提供意見,最後做成不予同意的四項理由。

府方認為,馬前總統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的國家機密數量甚鉅,機密等級涵蓋極機密、機密與密,涉密程度極高應無疑義;且馬前總統申請出境日期距離卸任僅短短廿七日,其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的機密對國家利益仍影響甚鉅。

其 次,基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對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人員出境,原服務機關必須審酌其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馬前總統於卸任 僅十三日即提出出境申請,新政府交接迄今時日尚短,相關清查作業時間尚有不足,基於保護國家機密精神,因此應審慎以對。

另依據《國家機密保 護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需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會晤之人員」等資料,作為准駁之重要考量。依我國現今所處國際情勢, 並考量國家安全及利益,府方認為香港對我國安維護係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風險難以管控。

第四個理由則是,依法對 卸任總統出國開會、參訪、演講或從事公、私行程,其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並由國安局提供安全護衛及必要保護。國安局與香港政府有關單位的相關合作,並無前 例可循;且該案申請時間緊迫,政府難以與中國大陸及港府充分協商,其人身安全、禮遇等相關事項難獲明確保障。

http://udn.com/news/story/9915/1757695-%E5%BA%9C%EF%BC%9A%E4%BE%9D%E5%9C%8B%E5%AE%B6%E6%A9%9F%E5%AF%86%E4%BF%9D%E8%AD%B7%E6%B3%95-%E9%A7%81%E9%A6%AC%E8%B5%B4%E6%B8%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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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駁回馬英九赴港申請 理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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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駁回馬英九赴港申請 理由全文

2016-06-12 17:08 聯合報 記者楊湘鈞╱即時報導


一、本案法制背景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對於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有出境管制之規定。有關前開出境管制之人員,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之後,始得出境。

國 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係因國家機密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若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人員任意出境,在外恐易發生洩漏國家機密之情事,將造成 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損害,故應由該(原)服務機關或其授權之人,審酌其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如其涉密程度不深或無發生洩密之虞,始應予准許。

二、專案小組評估意見

(一)馬前總統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甚鉅,且因甫卸任不足一月,相關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

經綜合彙整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所提供資料,馬前總統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數量甚鉅,機密等級涵蓋極機密、機密與密,涉密程度極高應無疑義。

另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所以對退、離職涉密人員仍有三年之管制規定,乃基於在一定期間之內,該等人員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之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馬前總統申請出境日期,距離卸任僅短短27日,其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之機密對國家利益仍影響甚鉅。

考量其涉密程度極高、與卸任時間未久等因素,本案機密保護之風險較任何以往案例為高,本府必須審慎因應。

(二)馬前總統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及資料,尚待更多時間完成清查與確認。

國 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對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人員之出境,原服務機關必須審酌其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依據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法 律見解,原服務機關必須考量該人員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與資料,是否已全數移交或清查完畢。由於馬前總統於卸任僅13日即提出出境申請,新政 府交接迄今時日尚短,相關清查作業時間尚有不足,本府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之精神,對本案仍應審慎以對。

(三)香港對我國家安全之維護係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依 據國家機密保護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需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會晤之人員」等資料,由原服務機關審酌。因 此「所到國家或地區」為准駁之重要考量。依我國現今所處國際情勢,並考量國家安全及利益,香港對我國家安全之維護係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 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四)國安局與香港政府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本案時間緊迫,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

國家機密保護法自92年2月6日公布生效以來,並無卸任總統依該法規定申請出境之前例,然依法對卸任總統出國開會、參訪、演講或從事公、私行程,其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並由國家安全局提供安全護衛及必要之保護。

卸 任總統涉密程度極高,對其提供充足的人身保護及安全戒備,與國家機密保護密不可分。惟國安局與香港政府有關單位之間的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馬前總 統於甫卸任之際即規畫赴港,時間緊迫,政府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其人身安全、禮遇等相關事項難獲明確保障,因此更應審慎斟酌。

建議

一、對本申請案之建議

考 量上述因素,為維護整體國家利益,建議不予同意此次申請。惟不予同意其申請,並無阻撓馬前總統公開演說或國際發聲之用意或可能。環顧往例,馬前總統多次透 過視訊會議方式舉行國際活動或會談,例如與歐洲議會議員視訊會議、與美國史丹佛大學「民主、發展暨法治中心」(Center on Democracy, Develop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CDDRL) 視訊會議、與美國史丹福大學合辦「紀念抗戰勝利70週年系列活動」視訊會議、與美國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舉行視訊會議等。

另 經查,香港某媒體亦曾於本年2月間來函,邀請馬前總統於卸任後之7月下旬前往香港演講,經前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回函表示「惟以屆時恐尚未便赴港,……至前 述活動可否以『視訊』之方式辦理,並請參酌。」可知該等作法在馬政府任內的考量,在並不需親自出境之下,亦能達成發表演說的目的,似不啻為本案在權衡相關 風險評估下的較佳選擇。

二、對府內相關規範與處理機制之建議

本案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施行以來,首度卸任總統於管制期間申請 出境之個案,而過去對於類似案件之准駁並無完整之審酌與評估作業流程,基於申請人曾任總統身分之特殊性、重要性及機敏性,自應藉由本申請案之處理過程,回 歸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建立具有公信力之審核機制。

另針對本府歷來對相關案件之申請規範,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 2項有所落差一節,依據法務部意見,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列人員「應」於出境20日前提出申請,其目的在於 給予核定之人員具有充足審酌及評估期間。惟前述同項所列七款國家機密之範圍甚廣,保密需求度不一,因此各機關亦得在申請期限上斟酌機密層次、行政流程、核 定人員身分等因素,以符實際。

綜上,將於本案處理完畢後,責成本府人事處參酌本案處理程序與經驗、及法務部相關法律見解,檢討修正總統府既有做法,以完備相關規範,建立常態性制度據以執行。

http://udn.com/news/story/1/175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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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不予同意前總統馬英九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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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不予同意前總統馬英九出境

2016-06-12 17:33 聯合報系攝影中心 記者林伯東╱即時報導

總統府針對前總統馬英九出境一案,下午由發言人黃重諺召開記者會說明,宣布總統府對馬英九出境申請案已核定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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