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大法官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案,公布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年改調降原退休所得,與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財產保障原則尚無違背;退休再任私校,停領退休俸的規定則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我在106年7月18日發表「年改1法條,踩4處違憲地雷」,即指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休俸,有違憲之處。另於考試院第235次、243次會議提出,大法官可能認定,年改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本次釋憲證實了預測,但我毫無喜悅可言。
解釋的全文與意見書,無法確認有政治的考量,但年改方向仍是錯誤的。在現行共同提撥的確定給付制下,政府提撥與政府補助兩部分,本解釋認為,同屬恩給制的範疇,源自政府預算,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的社會關聯,此財源產生的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的調整形成空間。大法官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的審查標準。換言之,只要退撫制度不改,在低利的環境下,退撫基金破產的方向就不變,在符合比例原則下,立法者可以一再調降退休金,且不違憲。推論可知,軍公教退撫改成確定提撥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
《退撫法》第77條中,只有再任私校部分被宣告違憲,另所訂再任行政機關、公校、公營事業、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的事業等職務,都維持原規定。目前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的專任教師,停領退休俸者約1169人,將發給停領的退休俸。其實,再任政府相關機構,亦適用「層級化財產權保障原則」,其個人提撥部分,有何依據可以停發?解釋中僅再任私校違反憲法平等權,明顯忽略財產權與工作權的保障,實有不足與缺憾。
《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立法之目的,在防止雙薪教授,並提供年輕人較多的工作機會。大法官認為此二目的,均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大法官還授權立法者,在符合平等原則下,「如為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而擴大限制範圍,而將全部私立學校或私人機構之職務均予納入,或為促進中高齡者再就業,改採比例停發而非全部停發,以緩和不利差別待遇之程度,或採取其他適當手段,立法者有一定形成空間」。這部分解釋可能是妥協下的產物,與再任私校違反憲法平等權,有所矛盾了。
陳建仁先生表示:「釋憲文的結論不僅代表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也代表現職或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再也不用擔心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的危機。」其實,看過精算報告的人都知道,年改後既不永續也不適足,國庫在不斷撥補下,只能延後破產20年,現職軍公教也將受害。這真是欺騙民眾,謀取選票,最粗糙的講法。
太史公告訴後世:「終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年改之病,良醫何在?弘一大師李叔同說:「時覺眼前生意滿,勿忘世上苦人多。」不知民間疾苦的那一人,前任剪羊毛,她卻剝羊皮,不管羊流血,怎麼可能是良醫呢?
(作者為考試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