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年金制度,依其設置目的及財務責任,可區分為第一層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包括軍公教勞保險、農保與國民年金保險等;第二層的職業退休金,包括軍公教退撫、私校退撫與勞工退休金制度等。第一層由政府負保險給付財務責任,第二層由雇主承擔退休金提撥責任。由於軍公教的雇主是政府,因此軍公教退休法律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蔡總統在就職演說中宣示要在一年內提出可行的改革方案。林萬億政委說明年金改革的流程,要以由下而上的民主機制,凝聚社會共識,並師法瑞典公共年金改革的案例。筆者發現有下列三項值得商榷之處:
一、年金改革所需的研議立法時程:瑞典於1999年施行新公共年金制度,推動至完成歷時長達14年。我國現有年金法律多達13種,要在一年內重新制定一套公共年金法案,能否走完程序正義的法定作業流程,令人懷疑。
二、年金制度的內涵與權益變動:瑞典年金改革僅就公共年金舊制(ATP)的隨收隨付確定給付制(DB),改為新制的隨收隨付確定提撥制(DC)。我國想把現有雙層13種年金法律整合,重新制定一套新的年金制度,其間牽涉制度差異、對象複雜及權益分岐等問題,如何協商縮減差距,也將是一大挑戰。
三、過渡期間權益銜接與制度轉換:瑞典公共年金新制規定,已退休及年滿60歲者繼續適用舊制,在職資深者依新舊年資比例計算發給年金,在職資淺及新進人員全部適用新制。
綜觀各國政府對於公共年金改革過渡期間的銜接做法,除上述瑞典案例外,澳洲政府於2005年7月施行新的公共年金法,規定現職人員仍繼續適用舊制(DB.DC混合制),新進人員一律適用新制(DC制)。至於職業退休金部分,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施行,規定現職勞工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由雇主負擔全部退休金給付責任。若勞工改選參加新制,其過去服務年資應領退休金,雇主仍應結算給付。再舉美國聯邦文官退休法於1984年修正為聯邦職員退休法時,亦規定現職人員仍得選擇繼續適用舊法,當時多數公務員均選擇留在舊制。
近年來,年金基金經營環境惡化,投資報酬率由正轉負,造成未來年金財務沉重負擔,而政府未能積極改善基金經營體制與提高投資報酬,卻以「經費不足、行業不平、世代不均」為藉口,掀起社會階級矛盾對立的民粹風潮,幾乎遺忘年金改革需要冷靜理性與公正客觀的立場。建議政府一定要誠實的面對問題,不要搞「謀略欺騙」,趕快確定政府的公共責任,將國家的資源做出最有效的運用。(作者為公職退休人員協會監事長)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