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觀念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待遇之理論觀念..
基本上認為「待遇」是政府為報酬公務人員之服務,並藉以維持其社會地位與相當生活的定期給付,此給付所需經費乃由納稅人所繳稅金支應。政府給與公務的待遇應依法辦理,因此經立法訂定「公務人員俸給法」,並由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所以公務人員的待遇是政府先設定標準,再依標準籌措預算,也就是「依法支俸」的理念。而在觀念上認為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年功俸(各官等職依考績晉敘高於本俸之俸給,亦即所謂的優遇俸),並且在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與加給,加給區分為以下三種..1.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2.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
或事業人員加給之。3.地域加給..對服務遍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二)國軍官士待遇之理論觀念..
基本上認為「待遇」是政府對為國家服役軍人的給付,但是在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均未規定有服役時之待遇規定。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中簡單的提及「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所以國軍官、士的待遇除了本俸是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附表二之俸表外,其餘均係以行政命令規定。基本的觀念認為國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軍、士官的待遇為服役時之給付,並非如公務人員之「藉以維持其地位與相當生活的定期給付」。
(三)理論觀念之比較..
公務人員待遇的理論觀念已採取了近代西方學專家,如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霍茲伯格的雙因素理論、伏倫期的期待理論,以及美國行政學者費爾伯格及凱雅等人的理論觀念,所以適合當前的時代潮流與實際狀況。國軍官、士的待遇觀念則保留了我國傳統「服役」與「養兵」的觀念,所以行政院在訂定國軍官、士待遇時並未考慮到「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原則以及「吸收人才」、「留用人才」的因素。
二.法規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之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四條 公務人員俸給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職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四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第五條 加給分左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遍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第六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五級。高等考
必要時,按學歷分級舉行之考試及格者,其起敘等級,由考試院定之。
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一級。
三.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一級,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九職等五級。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或委任職升官等考試及格,敘委任第一職等一級。
第八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
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俸級。
第十二條 在同官等內,升任職等人員之敘級比照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予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公務人員之俸表如附件一。
(一)國軍軍官、士官之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民國六十九年修訂公布)
第二條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如左..
一.將官..
(一)一級上將。
(二)二級上將。
(三)中將。
(四)少將。
二.校官..
(一)上校。
(二)中校。
(三)少校。
三.尉官..
(一)上尉。
(二)中尉。
(三)少尉。
四.士官..
(一)一等士官長。
(二)二等士官長。
(三)三等士官長。
(四)上士。
(五)中士。
(六)下士。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
如附件二、三。
國軍自下士至上士各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一百六十點至三百九十點,三等士官長至一等士官長各列俸級二十級俸點自三百點至五百七十點,少、中尉各列俸級十級俸點自三百點至四百二十點,上尉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三百八十點至五百四十五點,少校至上校各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四百三十點至七百七十點,少將列俸級十級俸點自六百一十點至七百九十點,中將列俸級六級俸點自七百點至八百點。
俸表附註說明四點如左..
一.本表依據第二條並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俸給法俸表制定。
二.現行軍官士官實際俸額,低於表列俸點折算後之應得俸額者,由行政院分年調整增給之。
三.本表下士至中尉各階級差十個俸點,上尉至中校各階級差十五個俸點,上校至中將各階級差二十個俸點,各階年資每滿一年,晉支一級,晉任上階時,換敘上階高於其支俸點之俸級。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行政院另定薪給標準,不適用表之規定。
二. 法規內容之比較
1.公務人員之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國軍軍官士官的待遇則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之第二條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缺乏明確的法令依據
。
2.國軍軍官、士官之待遇由於缺乏明確的法令依據,多以行政命令規定並「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事實上所謂的「比照」亦僅係「參照」而已,因此國軍軍官、士官的待遇與公務人員的待遇就任官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職等對照表來
作比較並不一致而有所差異。
3.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訂附表一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附表二則為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俸表所制定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但是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廢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卻延用至今而不作修訂是與公務人員法規無可比較的。
三.實務作業之比較
行政院自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訂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作為軍公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待遇支給實務作業的依據。其後逐年修訂,至民國八十二年修訂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其中剔除了中央民意代表部份,對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等支給均有詳細的規定,俸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俸表之俸點拆算後給付,加給部份區分為主管職務加給、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其他人員專業加給或技術加給則另案核定)、及地域加給等三項。國軍軍官、士官之給與則以附表訂定支給標準。八十四年度公務人員薪給標準如附件四,國軍官、士標準如附件五。謹就國軍官、士之給與與公務人員之給與差異比較於后..
就俸額而言表列俸額與公務人員相同俸級俸點之俸額相同,如上校三級與十職等一級其俸點同為五百九十點,折算俸額同為三萬零九百三十五元。但是軍、士官之俸額標準表之備考說明「官、士俸額內均含副食費四五○元」,說明了軍官、士官的俸額並未依據俸點折算後十足給與,而係每人扣減了四五○元。
有關加給部份分別就專業加給與主管職務加給其與公務人員不同之處說明於后..
1.軍、士官專業加給係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之附表一所定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辦理,對照表之規定是否合理適當(如下士對照一職等、少尉對照四職等、中尉對照五職等、上尉始對照六職等)先且不談。就其不合任官條例附表
規定之處說明於下,如中校對照八至九職等其專業加給係採八、九職等之平均值為一萬九千四百四十元,少將對照十一、十二職等其專業加給亦採十一、十二職等之平均值為二萬六千九百二十元,但是中將對照十三、十四職等其專業加給卻直接採十四職等之專業加給為三萬一千六百五十元。
2.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項目較多如司法官、教師、醫師、警察、及外交、稅務、關務、科技、工程等人員均有其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較一般行政人員之專業加給平均高出百分之四十,國軍官、士則一律採計一般行政人員之專業加
給標準,僅少部份如軍法官、醫官參照司法官,醫師之專業加給另與加給。
3.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標準基本上亦比照公務人員之標準,如中尉比照五職等支二千九百六十元,上尉比照六職等支三千三百四十元,少校比照七職等支四千零七十元,中校則支八、九職等之平均值六千一百三十元,上校比照十
職等支九千三百三十元,少將分為三級以少將三級比照十一職等支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元、少將二級支十一、十二職等平均值支一萬六千六百零五元、少將一級比照十二職等支一萬九千九百三十元,但是到了中將就不比照公務人員了而另定支給標準,如中將二級支二萬七千六百九十元較十四職等之二萬五千三百二十元多二千三百七十元、中將一級支三萬四千一百元超出八千七百八十元,此一為國軍官、士待遇支給中較公務唯一優厚之處,也是造成國軍官士待遇較公務人員為優觀念的肇因。而另一與公務人員不同之處為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加給之規定,公務人員規定「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繁重,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者,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其總額以不超過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為限」。在「國軍軍官士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之附註規定「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比照文職簡任非主管人員規定支給」,實際上則上校以非主管人員每人支三分之一的主管職務加給。
4.公務人員服務於遍遠、高山地區及離島地區均支給「地域加給」,國軍軍官、士官則無是項加給,部份駐守於金門、馬袓等外島地區之官、士亦支領外島加給,但數額實在太少與公務人員之地域加給不能比較。
四.行政院訂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十三為「國軍義務役官士兵薪給表」。此為政府訂定軍人待遇中最不合理及最不公平之處,完全沒考慮到政府給與為國家服務人員待遇應該「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以義務役少尉之薪給為例,薪額一萬零五十元、專業加給三千零七十五元合計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之規定,少尉一級之俸點為三百點拆算俸額為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元,比照委任四職等支領之專業加給為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元合計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因此義務役少尉所得之薪給僅得法定薪給的四五.○一﹪ 而義務役官士之薪給標準也不知是以何原則訂的,就薪給標準表加以分柝亦無任何規則,如下士之所得為法定數額的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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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的待遇之所以較公務人員偏低,其主要的原因在於待遇之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所訂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其與公務人員職等之對照及俸級、俸點之計設原本就不適當,又未能隨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之改進加以檢討改進所致。
我國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自建制以來係採傳統形態的簡薦委制,公務人員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每一官等分三階其下再分級,簡任分九級、薦任分十二級委任分十五級,民國五十六年起部份機關開始實施分類職位制度,公務人員不分官等、官階,改分為一至十四職等其中一職等分本俸七級年功俸五級,二職等至十二職等均分本俸五級年功俸四級,十三職等分本俸三級年功俸三級,十四職等則單列本俸一級。至民國七十六年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作了重大的變革,將併行了二十年的兩種制度合而為一,重新律定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區分為一至十四職等,一至五職等屬委任官等,六至九職等屬薦任官等,十至十四職等屬簡任官等。公務人員俸給法則將公務人員俸級區分為..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國軍的人事制度係民國四十五年參照當時公務人員的簡薦委制度於五月一日公布「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當時任官條例是包括士官在內的,其第一條為..「陸海空軍軍官之任官依本條例之規定。陸海空軍之官科及士官之任官由行政院定之。陸海空軍軍官及士官之官階與俸給如附表。」官等區分為將官、校官、尉官、士官四等,將官分一級上將、二級上將、中將、少將四階,校官分上、中、少三階,尉官分上、中、少三階,士官分准尉、上、中、下四階。每一階之俸級再區分為本俸三級及年功俸三級。至民國六十九年修訂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將原本參照公務人員簡薦委制度改為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制度,並取銷了「准尉」官階,以下士對照一職等、少尉對照四職等、少校對照七職等、少將對照十一職等。
至民國七十六年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作出重大的變革,「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條例」卻未作修訂而延用至今。
民國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可能在研修過程中偏重於為了拉大軍官、士官的俸給的幅度,而忽略了極為重要的軍官、士官與公務人員俸給的立足點的對比,所以表定的俸級幅度而言均較原訂俸級幅度為大,但各官階俸級之起點均較原訂為低,並導致軍官、士官待遇實際較公務人員為低的結果。因此修訂的結果非但未能達到照護軍人的目的,反而產生權益受損的情況,及對國軍延攬人才之不利影響,謹說明於后..
一.軍官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之起點降低五級。
依據民國四十五年所訂定之任官條例,少尉對照委任三級支俸二百一十元,對照分
類職位公務俸給法之俸表則應為五職等本俸三級支俸三百五十點,然而六十九年修訂卻將少尉降為對照四職等本俸一級支俸三百點,中尉對五職等一級,上尉始對照六職等。
我國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不論以往的簡薦委制、分類職位制,以至民國七十六年以後所實施的新制,其基本的原則就是大學畢業生服務公職即以薦任官六職等進用。
民國四十五年國軍軍事教育體系尚未改制,各校畢業生多不具大學畢業的資格,因此以少尉比照委任三級,而以中尉比照薦任十二級,當然是合理的比照。但是到了四十八年國軍軍事教育改制,各軍事院校的畢業生均改為修業四年畢業生授與學士學位,所以當年即應修訂任官條例以少尉比照薦任十二級始為合理,然而並未配合條訂,使對軍校畢業生授與學位一事成為沒有實質意義的名義而已。民國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不但未能針對此一因素提高少尉官階的職等對照,反而將職等對照降低了五級,實在是很不合理的事。其後為因應軍校招生的須要及反映具有學位畢業生與一般畢業生之差別,以行政命令規定四年制軍事院校授與學位之畢業生改以中尉任官,最近又因為於法不合恢復以少尉任官。由於初任軍官時立足點即偏低,復加軍官晉任受停年規定之限制,致使軍官之待遇均較服務同年資公務人員為低
,直接影響到軍人的權益也無法達到軍文待遇平衡的原則。另一方面則是影響到國軍對人才的延攬及社會青年就業的意願與權益。依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規定自初任六職等一級晉升至十職等須十三年,而軍職自初任少尉晉升至上校則須十六年。公務員如一帆風順自六職等晉升至十四職等須二十年,軍職自少尉晉升至中將最快也得二十二年。當然極優秀而一帆風順的必竟是少數不足為例。就一般而言其差異可由服務年資相同而所得報酬來顯示,以甲乙二人同時分任軍文職作比較,甲為少尉一級、乙為六職等一級,二人服績效相同每年考績甲等,十年後甲為少校三級俸點四百六十點,比照八職等本俸二級,乙則為九職等本俸三級俸點五百二十點,再假設丙員與乙相同均為大學畢業生經志願役預官考試及格獻身軍旅,同樣每年考績甲等十年後亦可晉升至少校三級俸點四百六十點,所以就大學畢業生而言同為服務公職報效國家而軍文兩途有如此差異,則何不選擇約束較少生活安定風險又低的文官一途,這也說明了國軍在羅致人才方面績效不彰的原因了.因為即使一個大學畢業生有意獻身軍旅,也會因不公平的待遇而作罷了。
二.士官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降低了六級。
依四十五年的任官條例下士三級較委任十五級尚低一級,列為同委任級支俸八十元,對照分類職位公務則為一職七級支俸二百二十點,但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卻降為支俸一百六十點相當一職等本俸一級足足降低了六級.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 定公私立高中畢業生經普考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以委任三職等任用,更差了十二級之多。因此其所產生的影響和軍官是一樣的,使現役人員的權益受損及國軍無法吸收人才。
三.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所訂之俸表其計設並不妥適,各官階俸級俸點之高低與幅度均有不同,衍生許多間題與缺失分述於后..
1.依任官條例附表一所訂各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有對照的標準,則各官階俸級的起點應與各對照職等本俸一級之俸點一致。但是不知原因為何事實上卻不一致,少、中尉一級與對照職等本俸一級之俸點相同,上尉一級較六職等本俸一級低五點,少校一級七職等本俸一級高十五點,中校一級較八職等本俸一級高出四十五點之多,上校一級卻較十職本俸一級低了四十五點,少將一級與十一職等本俸一級相同,中將一級較十三職等本俸一級又低了十點。另就各官階之最高俸級與相對最高年功俸級之俸點亦不一致,少尉十級較四職等年功俸四級高五點,中尉十級較五職等年功俸四級低十點,上尉十二級較六職等年功俸四級高四十點,少校十二級較七職年功俸四級高六十點,中校十二級較九職等年功俸四級高五點,上校十二級較十職等年功俸四級高二十點,少將十級卻較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低十點,中將六級與十四職等相同。
2.各官階一級之俸點對照低一官階同俸點之俸級並不一致,中尉一級相當少尉四級,上尉一級相當中尉六級,少校一級相當上尉四級,中校一級相當少校五級,上校一級相當中校五級,少將一級相當上校四級,中將一級則介於少將五、六級。
各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與高一官階俸點相同之俸級亦不一致,少尉十級相當中尉七級,中尉十級介於上尉三、四級,上尉十二級介於少校八、九級,少校十二級相當中校八級,中校十二級介於上校六、七級,上校十二級相當少將九級,少將十級介於中將五、六級。似既無道理可言又無規則可循。
3.依任官條例所定各階停年之規定,自初任少尉後逐年晉升至少校後即產部份根本無用之虛級,如少校一級,中校一、二級,上校一、二級,少將一、二、三級,中將一至五級。
4.依服役條例各官階服役年限之規定,少、中尉服役十年所以中尉十級為虛級,上尉服年限十五年則上尉十二級為虛級。然就服役年限而言尉級官之俸級,足夠逐年晉支至最大年限,但校級軍官卻不及最大年限。另外依軍官晉任之規定尉官係例晉,因此少尉三級至十級、中尉五級至十級亦為無用之虛級。
5.由於俸表不區分本俸、年功俸,各階相對上階之俸級在設計上也沒有一定,因此國軍軍官在晉階時必須依另訂之「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對照表」換敘。俸表的設計原本不十分妥當,所以訂定出來的換敘對照表自然產生一些問題,而且實際上損及國軍軍官的權益,如中校五、六級均換敘上校二級,中校九、十級均換敘上校五級,以致當年中校六級或十級之晉任軍官都將平白損失一年年資。而且晉任換敘晉支之俸點亦有不同,以中校晉升上校為例如中校四級晉升換敘為上校二級其晉支俸點為三十五點,中校五級換敘為上校二級晉支二十點,中校六級換敘為上校三級晉支三十五點,中校八級晉為上校五級晉支三十五點,同為晉升上校而實際晉支之俸點竟有近一級俸級之差異。
6.各官階之俸級過多,上尉至上校官階俸級均為十二級,表面而言是幅度大對未能晉階的軍官仍可逐年晉級,實質上卻有欠公平合理且不符合軍中倫理的情況。仍以中校晉升上校為例,中校停年屆滿當年即晉升上校係由中校六級換敘上校三級,六年後晉升至上校八級。但是中校停年屆滿當並未晉升,至六年後始晉升上校換敘亦為上校八級。晉任與否係依各項主客觀條件而定,無疑的當年即獲晉任的中校其資績必較六年後始晉升的中校優異,因此六年後同為上校八級,顯然對前者有欠公平。而且不符合軍中獎賞資績優良的原則,及同官階中論年資深淺的軍隊倫理。
總而言之國軍官、士待遇偏低之主要原因在於民國六十九年條訂之任官條例所定之俸表,其內容不適當合理所致。所以改進的途徑就是條訂任官條例,事實上為了配合我國整體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國軍也極須修訂任官條例的了,謹研提修訂意見如后..
一.條文名稱恢復為「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所謂「士官」原本即為軍官官等之一項,其與尉官、校官、將官同在軍官的範圍之內。如同當前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規定一職等人員即屬委任官等之公務員,其一切權利義務與其他公務人員並無不同。因此士官應屬軍官之一官等,其一切權利義務與其他官等之軍官也無差異,而且就第二條文之規定也說明了事實上的官等、官階。唯有將「士官」定位於「軍官」位階內才得以精進士官制度。
二.修訂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以下士、中士、上士分別對三、四、五職等,軍官增列准尉一階對五職等,少、中尉對照六職,上尉對照七職等,少校對照八等,中校對照九職等,上校對照十至十一職等,少將對照十二至十三職等,中將對照十四職等,如附件六。如此之對照始能配合公務人員之人事制度,平衡軍文人員之待遇。
三.重新設計俸表。使各官階一級之俸點確實比照同職等本俸一級之俸點,考量晉任停年及服役年限等因素,使俸表能確實符合實的情況,以消除現行俸表之各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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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七○年代起管理科學蓬勃迅速地發展,以致人事管理方面出現了許多新的理論與觀念,當然人事制度和實務作業都會受到影響而有所改進,所以我國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在民國七十六年曾作重大的變革改進。非常遺憾的是國軍的人事制度在此期間既未能吸收新的理論觀念作出改進,又未配合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的改進作必要的修訂,截至目前為止國軍官、士的待遇仍是依據民國六十九年修訂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所定的附表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及附表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事實上此兩份附表其所對照之公務人員之職等與俸點,均係依據當時的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之規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人事制度及其有關法規都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廢止了,因此國軍這些年來仍然依據未修訂的任官條例辦理國軍官、士的待遇薪給事宜,顯然並非十分適當的,也說明了國軍的人事制度已經落伍而且不合時宜了,使得國軍軍官及士官在待遇及升遷方面顯然不如公務人員,權益也受到實質的損害(如已佔上階職缺之軍官未能比照務人員於任職之日起即同時升等,或以「權理」方式獲得其應得之待遇)。希望國軍高層將領及人事政策單位能注意到國軍官、士與公務人員待遇對比與平衡的問題,擷取公務人員新人事制度中「為事擇人」、「適才適所」、「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等理念,修訂任官條例中國軍官、士與公務人員之職等對照表及重訂俸表,以平衡軍人與公務人員之待遇。同時軍中應本同工同酬的原則取銷義務役官、士薪給另定標準的作法。以吸引年輕人來軍中工作,並留住軍中現有的人才。
先總統 蔣公曾訓示..「中興以人才為本」。國軍建軍備戰的任務也必須以人才為本,當前我國的人力資源充沛,然而國軍卻面臨了人力不足的困境,必須開拓人力的供給面來滿足需求,前兩年開始的招幕女士官、中正預校招收國小畢業生等等,但是如此是否就能解決問題呢﹖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國軍當前的人力來源是更加困難了。因此可以明白國軍面臨的問題並非在人力供給面的不足,而是因為國軍人事制度的問題,使得社會人力不願投入國軍行列,所以修訂任官條例改進國軍的人事制度以平衡軍文待遇,才是當務之急及根本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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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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