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變革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研析軍人退休俸問題 2009/06/05 09:37:21
壹..前言 民進黨政府自從去年九月由阿扁總統提出修訂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的構想後,考試院在院長奉承總統意旨的情況下, 由銓敍部顢頇的進行修訂作業.,雖然在退休公務人員及退休教師各相關組織的大力反對與抗議,以及立法院杯葛的情況下,仍然在今年的二月十六日如期的開始實施了。在實施之後當然會有部份的退休的公務人員,退休教師以及退役軍人的收入受到影響,就銓敘部訂出來的辦法來看,其實是針對領月退休金的公教人員及領退休俸的退役軍人而已,就全部的退休所得而言從大幅度的減少到小幅度的減少,從數萬元到數千元不一而足, 但是被減少收入的人,在當前的退休人員中實際中已屬少數,在社會族群中更是少數,我們的政府與社會向來漠視少數族群的權益的情況,因此受到影響的退休人員也只得無奈的承受了。 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所有的退役軍人沒有人站出來表示意見,當然更沒人走上街頭抗議的了。這應歸功於國防部的宣導,因為一開始國防部就宣稱,只有極少數的退役中將會受影響,對大部份的退役軍人是沒有影響的,國防部也會極力維護退役軍人的權益的。但是事實如何?一切果如國防部的宣導嗎?國防部果真在極力維護了國軍退役袍澤的權益嗎?我們中華黃埔四同心會基於維護退役軍人權益的立場,對整個「事件」加以深入的研究,發現也發掘出一些現象與問題,謹在此提出供全整退役袍澤們參考。 貳..對政府政策變革的認知 就事實而言在此一變革中受到影響的退役軍人,的確誠如國防部所說的只有極少數退役中將而已。何以如此呢?這要從銓敍部所訂的辦法說起,基本上銓敍部的作法是先訂出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所謂替代率就是以退休前的待遇(本俸+技術與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乘以一定之百分比(任職二十五年上限為85%,每一年加1% 最高可逹95%,但是十二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上限則一律定為80% )與退休後所得(月退休金+年終奬金+優惠存款利息)作比較,如果所得超過替代率就扣減優惠存款的利息所得,換言之是限制優惠利息到一定限度,實際作法就是限制優惠存款的額度,而且是以追溯既往的方式處理。 阿扁政府的這種作法看似有理,因為阿扁的基本理論,退休人員的每月所得不應該、不可以超過現職人員,誠如阿扁大聲疾呼的「不工作的人拿得比辛苦工作的人還多是不合理的事」。其實阿扁的說法,正是政客愚弄欺騙人民的說法。而政府的作法,正是璊頇欺壓退休人員的作法。阿扁的說法和政府的作法都是似是而非的,是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更談不上什麼公平正義的。略為說明如后, 首先談所謂替代率的問題,如果說只有阿扁注意到或發現了,政府給退休人員的待遇不可以超過現職人員的待遇的問題,那可就誣衊了國民黨政府中設計退撫制度的官員,事實上所謂的退休替代率早已設計在退撫制度中的,政府給退休人員的待遇,絕不可能高過現職人員的待遇。當然如果加上優惠存款的利息就有可能超過現職人員的待遇。問題是談退休人員的所得,是不是應該加上或者是可不可以加上其優惠存款的利息所得來談,客觀而持平的看法,是不應該也不可以把兩者加在一起的。政府當年創訂優惠存款辦法並非著眼對退休人員的照護,而是為了政府向退休人員吸收資金,美其名為照顧退休的軍公教人員,事實上當年的一般銀行存款大都12%以上,所18%也不是絕對的優惠,況且當年民間機構甚至還有以25%來吸收資金的(鴻源機構)。當然四五十年來隨著時空環境的轉變銀行的存款利息一再下滑,而今存款的年利率降到了2% 左右而己,18% 的利率就顯的太高了些,加一些有心人士的刻意操作,優惠存款的辦法就成了眾矢之的,也成了政客利用的工具,其實回顧此次變革的緣起,不管阿扁說是為了社會公義、公平也好,是為了整體的國民年金制度也罷。其實統統是冠冕堂皇的表面文章。真正的目的只是阿扁為了打擊連戰而已。持平而論連戰以其一千五百萬的退休時所得的養老給付(並非退休金而是保險金所得),存入優惠存款後,其每月的利息所得約二十四、五萬餘,連同他的月退休金,實際所得逹到五十餘萬,遠超過現任的副總統,所以阿扁極欲將其删除,而銓敘部迎合阿扁的意旨訂出的辦法是,將連戰的一千五百萬元的存款,砍到一百三十六萬餘使連戰的利息所得每月減少了二十多萬。阿扁總統算是出了一口氣,以國家制度作為私人出氣的方法,阿扁總統及民進黨政府的作法,可說是匪夷所思、荒唐至極的事。 不過阿扁及民進黨政府之所以能如此作,其實是立於國民黨政府的疏失及其所立的基礎。所謂疏失就是18% 優惠存款辦法完全是以行政命令為之,沒能將其法制化的結果。而其基礎則是國民黨政府多年以來,將退休金與存款的利息所得兩者混為一體,宣導為政府對退休人員的照護,認為月退休金加上優惠存款的利息所得就是政府對退休人員的「給與」。以致誤導了許多人的觀念與看法,今天銓敘部的官員處理本案的基本觀念,也可以說是被誤導的結果。因為軍公教人員在退休或退伍時,依相關的法令可由政府領得兩筆錢,一筆是退休金(可分為一次退金或月退休金),一筆是公保或軍保的保險金。退休金得服務到一定的年限才能領月退休金,就軍人而言必須服役滿二十年,才能領月退休金就是所謂的「退休俸」。軍人在退伍時軍人保險就結束了,所以會有一筆保險金。所以領退休俸的退伍軍大多將保險金存入提供優惠存款利息的台灣銀行。當然領一次退休金或退伍金也可存入台灣銀行,不過這一次優惠存款辦法的變革,己將這一類的人排除在外了。所以就事實而論退休人員將由政府所的保險金,再存入銀行只是其個人的投資儲蓄行為,可以說是接受了政府的誘導對其個人的錢財,作了一種保守但穏當的處理而已,其利息所得與政府並無直接的關。退休人員對這一筆保險金當然可以作其他的處理,例如投資土地房屋、或股票市場,那麼他的賺賠盈虧豈是政府能够干涉的,如果政府不能干涉這一部份的退休的軍公教人員,當然也就不能干涉一些比較胆小沒有冒險精神,但是是比較奉公守法而且對政府充滿了信任的人。 因為就法理而言,退休人員的月退休金是政府給退休人員的法定的給與,是政府依法行使的「公權」。而且退休人員從台灣銀行領取 18% 的利息,是屬人民與銀行之間的「私權」行為,當退休人員在退休時雖然銀行的「利息」可能來自於政府的貼補,但是人民與銀行、銀行與政府,三者之間雖有相互的關係,但究不能視作人民與政府的關係,政府不能直接干預人民與銀行的存款作為,因此現今政府的作為可說是不合法理的事。政府或許可以對存款的額度訂定一定的上限,但絕不可針對個人作出各個不同的存款額度,因為那是完全侵犯人民私權的作為,也就是漠視台灣人民的人權的行為。 參..對退除役軍人退休俸的認知 面對政府這一對優惠存款辦法的變革,有為數不少的退休公務員及教師走上街頭抗爭,而獨缺退除役軍人,其原因何在?當然是沒受到影響的關係了,不過在我們作深入的研析後發現,其原因是領退休俸的退伍(役)軍人,所領的退休俸加上優惠存款的息所得,根本還逹不到所謂的退休替代率的規定,事實上退除役軍人所領的退休俸不但逹不到銓敘部這次的替代率標準,也沒有逹到以前政府所宣稱的標準。依一般軍人的概念,基本上軍人在服役滿二十年退伍時,就可領八成薪終生,而且每增加一年年資可增加一個百分點,最高可領到九成薪,如果在軍中能晉升到將等軍官,退伍後的待遇就更好了,可以領全薪終生了。可是等到退伍離開軍隊時,才發覺所領的退休俸完全不是那麼回事,實際所領的退休俸與概念中的退休俸相去甚遠。譬如一個月薪八萬元的上校軍官,以為退伍後還可領六萬四千元,可是實際領到的只有三萬二千元而己,預計的八成薪一下子變成了四成薪了,下半生的生涯規畫就此泡湯了。而月入十三萬的將等軍官,以為退伍後依九成薪的規定,大概還可領個十萬左右吧,等領手才知道只有六萬多,離九成薪還差得遠呢,更別說什麼全薪了。何以如此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問題,軍人的概念不會是空穴來風無中生有的,必然是有所本的,而且多半是來自政府的教育宣導。而退役軍人的退休俸真相也是必須察明白的。在這方面我們作了一些功課,對退休俸的來龍去脈終於有了一番瞭解,謹報告如后.. 早在民國四十年代政府為了淘換國軍部隊成員,鼓勵軍中老軍官退伍及吸引青年人從軍,於是在訂定國軍退除役法規時,設下了最大的誘因..「服役滿二十年退伍就可領八成薪終生」,為政府解決了國軍人員汱換的問題。到了民國六十年代政府可能發覺所訂的良法美意,在執行上有問題,或是「替代率」太高了的問題,在旣不違法又能減少對退休人員給付,設計出軍公教的薪資劃分辦法,將月薪劃分為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三大部份,對退休人員的月退金改為僅以本俸計算,這一項政府自認為對付退休人員的妙計,當然招致部份退休人員的反對與抗爭,所以到了七○年代中期政府對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改制時,又將退休金計算的基數改為本俸乘二,並且開始實施所謂新退撫制度。不過對適用舊制的退除役軍官,在各項有關的法規中,並未規定退休俸改以本俸計算,而係國防部逕行以本俸計算,可說是國防部在「違法行政」。 至於將等軍官的退休俸就更奇特了,因為早在民國四十五年國軍開始辦理軍官退除役時,是將將等軍官排除在外的,也就是將等軍官並不辦退除役,而是轉任至國營事業單位擔任顧問的職務,行之有年後,國營事業單位已無顧問的職缺可資安置,將等軍官才開始辦理實質的退除役,但是退休俸並未依當時的退除役規定辦理(按現役同官階之月薪打折計算)。仍以轉任顧問的待遇發給。而今己是民國九十五年了,五十年過去了國家給予將等軍官的退休俸,仍然沒有任何的法令依據,真是讓我們這些老兵們想不通的了。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中華民國的國軍在建軍八十餘年後,對軍人的薪給待遇竟然還沒有一套完整的法令依據,對退除役軍人的待遇當然更缺乏法令依據了。翻遍了國防部法規對現役軍人的待遇,只有在任官條例中以附表訂定了各等階級的俸點,而依據附表的規定參照公務人員的俸給,由行政院的「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律定軍人的俸給額。至於退除役軍人的待遇,只有在服役條例施行則中才能找到原則性的規定。謹將相關條摘陳於后..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二十一條 軍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 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退伍金。 第二十七條..退伍金、退休俸、瞻養金之給規定如附表。 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伍金、退休俸、瞻養金給規定表」之 基數、金額內涵規定如左.. 一、 月薪額 比照現役官階實支月薪額。 二、 主副食代金 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年度預算價格計列。 因此我們必須瞭解的問題是,今天政府給與退役軍人的退休俸在實質上是旣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先談將等軍官的退休俸,國防部以「顧問薪」發給,在五十年前可說是一時的權宜之計,是無可厚非的事。況且五十年前軍文官的待遇相差甚大,在將等軍官轉任顧問時,少將核敍簡任四級支俸600 元、中將核敍簡任二級支俸650 元,任實職的顧問其待遇還可逐年調整升到770 元,未任實職的顧問就保持600 元及650 元的標準,後來就成了退伍將等軍官的標準「顧問薪」了。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全面改革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取銷了簡薦委的人事制度,俸給標準也由「元」改「點」,600 元改為690 點、650 元改為730 點。國防部為了使國軍軍官人事制度法制化,在民國六十九年修訂了任官條例,其中規定少將十級支俸790 點,中將六級支俸800 點,而今基本上軍文官的俸點計值也已經一致了,所以對退伍將等軍的退休俸,仍然抱殘守缺的以「顧問薪」作為支給標準是嚴重的錯誤,必須謀求改進的。 對退役校等軍官的退休俸,單以本俸計算,就更是明顯的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根本就是當年政府為了縮減退休人員預算支付的「詭計」,不是大有為政府施政應有的措施,政府的走向應該是進步的,也必須知過能改,所以校等軍官的退休俸核計標準,也是必須謀改進的。 為了便於領退休俸的袍澤兄弟們瞭解,退休俸到底應該領多少錢,我們依據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參照九十四年元月一日行政院核定的俸給標準,作一簡單的試算如后.. 壹..現役軍官之實支月薪額 薪俸 +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 +志願役加給 = 實支月薪額 中將一級俸級六級 51480 +39440 +50000 +10000 =150920 元 中將二級俸級六級 51480 +39440 +39250 +10000 =140170 元 中將三級俸級六級 51480 +39440 +28510 +10000 =129430 元 少將一級俸級十級 50835 +33655 +25700 +10000 =120190 元 少將二級俸級十級 50835 +33655 +21180 +10000 =115670 元 少將三級俸級十級 50835 +33655 十16660 +10000 =111150 元 上校十二級 49540 +29080 +11400 +8000 =98020 元 中校十二級 42115 +24500 +7490 +8000 =74105 元 貳..各級退役軍官應得退休俸 依法應領退休俸(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同官階現役軍官月薪額×服現役之年資 =應領之退休俸 中將一級俸級六級 150920 ×90% = 135828 元 中將二級俸級六級 140170 ×90% = 126153 元 中將三級俸級六級 129430 ×90% = 116487 元 少將一級俸級十級 120190 ×90% = 108171 元 少將二級俸級十級 115670 ×90% = 104103 元 少將三級俸級十級 111150 ×90% = 100035 元 上校十二級 98020 ×85% = 83317 元 中校十二級 82105 ×80% = 65684 元 肆..結語 由上所述我們可得到一個具體的認知,政府此次以所謂的「軍公教退休所得合理化案」,對軍公教的優惠存款辦法進行變革作業,實際上是政府對早年退休,領取月退俸(退休俸)的軍公教人員的一種打壓行動。肇因於部份民進黨的考試委員,對此一優惠軍公教退休人員的存款辦法有所不滿,因為這一族群中,根本就沒有民進黨份子,因此被民進黨視為非我族類,基於族群鬥爭的立場,在彼等八十九年執政後,即提出廢除 優惠存款辦法的主張,但在各方面都反對的情況下,一直未能如願。去年地方選舉之前,阿扁總統為了激化族群對立,拉攏本土的工農群眾,以廢除優惠存款辦法為競選口號,騙取選票。考試院民進黨院長及試委的主導下通過了所謂的「軍公教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在理由不足無法全面廢除優惠存款辦法的情況下,採取變相與漸進的式,先行縮減存款的額度,以後俟機再作變革,如果民進黨繼續執政,逐步廢除優惠存款辦法將是必然的。所以我們領退休俸的同袍兄弟們必須先有心理準備。也必須為我們的法定權益出面爭取,回顧幾十年來國防部並未妥善的照顧到國軍退除役軍人的權益。因此我們必須團結一致要求國防部依法行政,重新核計退除役軍人的退休俸。但是在研析過國防部的相關法規之後,發掘出問題之所在,就是退役軍人的一切權益,實際上是從現役軍人的權益衍生出來,在當前現役軍人的權益尚缺乏的情況下,要談退役軍人的權益,幾乎是無從著手的。因此本會有意成立「軍人權益促進會」,向國防部爭取現役及退役軍人的權益,並以爭取「退役軍人退休俸的合理合法化」,作為我們行動的起步。 附件.. 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之附表 陸海空軍軍官退伍退休除役退五金退休俸瞻養金支給規定表 區 分 服役年資 退伍金 (基數) 退休俸 月薪額 主副食 百分比 實物補給 瞻 養 金 附 記 一 二 三 三.五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卄一 卄二 卄三 卄四 卄五 卄六 卄七 卄八 卄九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