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的待遇之所以較公務人員偏低,其主要的原因在於待遇之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所訂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其與公務人員職等之對照及俸級、俸點之計設原本就不適當,又未能隨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之改進加以檢討改進所致。
我國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自建制以來係採傳統形態的簡薦委制,公務人員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官等,每一官等分三階其下再分級,簡任分九級、薦任分十二級委任分十五級,民國五十六年起部份機關開始實施分類職位制度,公務人員不分官等、官階,改分為一至十四職等其中一職等分本俸七級年功俸五級,二職等至十二職等均分本俸五級年功俸四級,十三職等分本俸三級年功俸三級,十四職等則單列本俸一級。至民國七十六年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作了重大的變革,將併行了二十年的兩種制度合而為一,重新律定公務人員之官等及職等,區分為一至十四職等,一至五職等屬委任官等,六至九職等屬薦任官等,十至十四職等屬簡任官等。公務人員俸給法則將公務人員俸級區分為..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國軍的人事制度係民國四十五年參照當時公務人員的簡薦委制度於五月一日公布「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當時任官條例是包括士官在內的,其第一條為..「陸海空軍軍官之任官依本條例之規定。陸海空軍之官科及士官之任官由行政院定之。陸海空軍軍官及士官之官階與俸給如附表。」官等區分為將官、校官、尉官、士官四等,將官分一級上將、二級上將、中將、少將四階,校官分上、中、少三階,尉官分上、中、少三階,士官分准尉、上、中、下四階。每一階之俸級再區分為本俸三級及年功俸三級。至民國六十九年修訂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將原本參照公務人員簡薦委制度改為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制度,並取銷了「准尉」官階,以下士對照一職等、少尉對照四職等、少校對照七職等、少將對照十一職等。
至民國七十六年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作出重大的變革,「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條例」卻未作修訂而延用至今。
民國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可能在研修過程中偏重於為了拉大軍官、士官的俸給的幅度,而忽略了極為重要的軍官、士官與公務人員俸給的立足點的對比,所以表定的俸級幅度而言均較原訂俸級幅度為大,但各官階俸級之起點均較原訂為低,並導致軍官、士官待遇實際較公務人員為低的結果。因此修訂的結果非但未能達到照護軍人的目的,反而產生權益受損的情況,及對國軍延攬人才之不利影響,謹說明於后..
一.軍官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之起點降低五級。
依據民國四十五年所訂定之任官條例,少尉對照委任三級支俸二百一十元,對照分
類職位公務俸給法之俸表則應為五職等本俸三級支俸三百五十點,然而六十九年修訂卻將少尉降為對照四職等本俸一級支俸三百點,中尉對五職等一級,上尉始對照六職等。
我國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不論以往的簡薦委制、分類職位制,以至民國七十六年以後所實施的新制,其基本的原則就是大學畢業生服務公職即以薦任官六職等進用。
民國四十五年國軍軍事教育體系尚未改制,各校畢業生多不具大學畢業的資格,因此以少尉比照委任三級,而以中尉比照薦任十二級,當然是合理的比照。但是到了四十八年國軍軍事教育改制,各軍事院校的畢業生均改為修業四年畢業生授與學士學位,所以當年即應修訂任官條例以少尉比照薦任十二級始為合理,然而並未配合條訂,使對軍校畢業生授與學位一事成為沒有實質意義的名義而已。民國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不但未能針對此一因素提高少尉官階的職等對照,反而將職等對照降低了五級,實在是很不合理的事。其後為因應軍校招生的須要及反映具有學位畢業生與一般畢業生之差別,以行政命令規定四年制軍事院校授與學位之畢業生改以中尉任官,最近又因為於法不合恢復以少尉任官。由於初任軍官時立足點即偏低,復加軍官晉任受停年規定之限制,致使軍官之待遇均較服務同年資公務人員為低
,直接影響到軍人的權益也無法達到軍文待遇平衡的原則。另一方面則是影響到國軍對人才的延攬及社會青年就業的意願與權益。依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規定自初任六職等一級晉升至十職等須十三年,而軍職自初任少尉晉升至上校則須十六年。公務員如一帆風順自六職等晉升至十四職等須二十年,軍職自少尉晉升至中將最快也得二十二年。當然極優秀而一帆風順的必竟是少數不足為例。就一般而言其差異可由服務年資相同而所得報酬來顯示,以甲乙二人同時分任軍文職作比較,甲為少尉一級、乙為六職等一級,二人服績效相同每年考績甲等,十年後甲為少校三級俸點四百六十點,比照八職等本俸二級,乙則為九職等本俸三級俸點五百二十點,再假設丙員與乙相同均為大學畢業生經志願役預官考試及格獻身軍旅,同樣每年考績甲等十年後亦可晉升至少校三級俸點四百六十點,所以就大學畢業生而言同為服務公職報效國家而軍文兩途有如此差異,則何不選擇約束較少生活安定風險又低的文官一途,這也說明了國軍在羅致人才方面績效不彰的原因了.因為即使一個大學畢業生有意獻身軍旅,也會因不公平的待遇而作罷了。
二.士官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降低了六級。
依四十五年的任官條例下士三級較委任十五級尚低一級,列為同委任級支俸八十元,對照分類職位公務則為一職七級支俸二百二十點,但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卻降為支俸一百六十點相當一職等本俸一級足足降低了六級.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 定公私立高中畢業生經普考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以委任三職等任用,更差了十二級之多。因此其所產生的影響和軍官是一樣的,使現役人員的權益受損及國軍無法吸收人才。
三.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時所訂之俸表其計設並不妥適,各官階俸級俸點之高低與幅度均有不同,衍生許多間題與缺失分述於后..
1.依任官條例附表一所訂各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有對照的標準,則各官階俸級的起點應與各對照職等本俸一級之俸點一致。但是不知原因為何事實上卻不一致,少、中尉一級與對照職等本俸一級之俸點相同,上尉一級較六職等本俸一級低五點,少校一級七職等本俸一級高十五點,中校一級較八職等本俸一級高出四十五點之多,上校一級卻較十職本俸一級低了四十五點,少將一級與十一職等本俸一級相同,中將一級較十三職等本俸一級又低了十點。另就各官階之最高俸級與相對最高年功俸級之俸點亦不一致,少尉十級較四職等年功俸四級高五點,中尉十級較五職等年功俸四級低十點,上尉十二級較六職等年功俸四級高四十點,少校十二級較七職年功俸四級高六十點,中校十二級較九職等年功俸四級高五點,上校十二級較十職等年功俸四級高二十點,少將十級卻較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低十點,中將六級與十四職等相同。
2.各官階一級之俸點對照低一官階同俸點之俸級並不一致,中尉一級相當少尉四級,上尉一級相當中尉六級,少校一級相當上尉四級,中校一級相當少校五級,上校一級相當中校五級,少將一級相當上校四級,中將一級則介於少將五、六級。
各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與高一官階俸點相同之俸級亦不一致,少尉十級相當中尉七級,中尉十級介於上尉三、四級,上尉十二級介於少校八、九級,少校十二級相當中校八級,中校十二級介於上校六、七級,上校十二級相當少將九級,少將十級介於中將五、六級。似既無道理可言又無規則可循。
3.依任官條例所定各階停年之規定,自初任少尉後逐年晉升至少校後即產部份根本無用之虛級,如少校一級,中校一、二級,上校一、二級,少將一、二、三級,中將一至五級。
4.依服役條例各官階服役年限之規定,少、中尉服役十年所以中尉十級為虛級,上尉服年限十五年則上尉十二級為虛級。然就服役年限而言尉級官之俸級,足夠逐年晉支至最大年限,但校級軍官卻不及最大年限。另外依軍官晉任之規定尉官係例晉,因此少尉三級至十級、中尉五級至十級亦為無用之虛級。
5.由於俸表不區分本俸、年功俸,各階相對上階之俸級在設計上也沒有一定,因此國軍軍官在晉階時必須依另訂之「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對照表」換敘。俸表的設計原本不十分妥當,所以訂定出來的換敘對照表自然產生一些問題,而且實際上損及國軍軍官的權益,如中校五、六級均換敘上校二級,中校九、十級均換敘上校五級,以致當年中校六級或十級之晉任軍官都將平白損失一年年資。而且晉任換敘晉支之俸點亦有不同,以中校晉升上校為例如中校四級晉升換敘為上校二級其晉支俸點為三十五點,中校五級換敘為上校二級晉支二十點,中校六級換敘為上校三級晉支三十五點,中校八級晉為上校五級晉支三十五點,同為晉升上校而實際晉支之俸點竟有近一級俸級之差異。
6.各官階之俸級過多,上尉至上校官階俸級均為十二級,表面而言是幅度大對未能晉階的軍官仍可逐年晉級,實質上卻有欠公平合理且不符合軍中倫理的情況。仍以中校晉升上校為例,中校停年屆滿當年即晉升上校係由中校六級換敘上校三級,六年後晉升至上校八級。但是中校停年屆滿當並未晉升,至六年後始晉升上校換敘亦為上校八級。晉任與否係依各項主客觀條件而定,無疑的當年即獲晉任的中校其資績必較六年後始晉升的中校優異,因此六年後同為上校八級,顯然對前者有欠公平。而且不符合軍中獎賞資績優良的原則,及同官階中論年資深淺的軍隊倫理。
總而言之國軍官、士待遇偏低之主要原因在於民國六十九年條訂之任官條例所定之俸表,其內容不適當合理所致。所以改進的途徑就是條訂任官條例,事實上為了配合我國整體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國軍也極須修訂任官條例的了,謹研提修訂意見如后..
一.條文名稱恢復為「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所謂「士官」原本即為軍官官等之一項,其與尉官、校官、將官同在軍官的範圍之內。如同當前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規定一職等人員即屬委任官等之公務員,其一切權利義務與其他公務人員並無不同。因此士官應屬軍官之一官等,其一切權利義務與其他官等之軍官也無差異,而且就第二條文之規定也說明了事實上的官等、官階。唯有將「士官」定位於「軍官」位階內才得以精進士官制度。
二.修訂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以下士、中士、上士分別對三、四、五職等,軍官增列准尉一階對五職等,少、中尉對照六職,上尉對照七職等,少校對照八等,中校對照九職等,上校對照十至十一職等,少將對照十二至十三職等,中將對照十四職等,如附件六。如此之對照始能配合公務人員之人事制度,平衡軍文人員之待遇。
三.重新設計俸表。使各官階一級之俸點確實比照同職等本俸一級之俸點,考量晉任停年及服役年限等因素,使俸表能確實符合實的情況,以消除現行俸表之各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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