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觀念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待遇之理論觀念..
基本上認為「待遇」是政府為報酬公務人員之服務,並藉以維持其社會地位與相當生活的定期給付,此給付所需經費乃由納稅人所繳稅金支應。政府給與公務的待遇應依法辦理,因此經立法訂定「公務人員俸給法」,並由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所以公務人員的待遇是政府先設定標準,再依標準籌措預算,也就是「依法支俸」的理念。而在觀念上認為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年功俸(各官等職依考績晉敘高於本俸之俸給,亦即所謂的優遇俸),並且在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與加給,加給區分為以下三種..1.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2.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
或事業人員加給之。3.地域加給..對服務遍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二)國軍官士待遇之理論觀念..
基本上認為「待遇」是政府對為國家服役軍人的給付,但是在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均未規定有服役時之待遇規定。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中簡單的提及「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所以國軍官、士的待遇除了本俸是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附表二之俸表外,其餘均係以行政命令規定。基本的觀念認為國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軍、士官的待遇為服役時之給付,並非如公務人員之「藉以維持其地位與相當生活的定期給付」。
(三)理論觀念之比較..
公務人員待遇的理論觀念已採取了近代西方學專家,如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霍茲伯格的雙因素理論、伏倫期的期待理論,以及美國行政學者費爾伯格及凱雅等人的理論觀念,所以適合當前的時代潮流與實際狀況。國軍官、士的待遇觀念則保留了我國傳統「服役」與「養兵」的觀念,所以行政院在訂定國軍官、士待遇時並未考慮到「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原則以及「吸收人才」、「留用人才」的因素。
二.法規之比較
(一)公務人員之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四條 公務人員俸給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為七級,年功俸為五級,第二職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四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每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第五條 加給分左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遍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第六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五級。高等考
必要時,按學歷分級舉行之考試及格者,其起敘等級,由考試院定之。
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一級。
三.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一級,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九職等五級。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或委任職升官等考試及格,敘委任第一職等一級。
第八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
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俸級。
第十二條 在同官等內,升任職等人員之敘級比照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予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公務人員之俸表如附件一。
(一)國軍軍官、士官之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民國六十九年修訂公布)
第二條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如左..
一.將官..
(一)一級上將。
(二)二級上將。
(三)中將。
(四)少將。
二.校官..
(一)上校。
(二)中校。
(三)少校。
三.尉官..
(一)上尉。
(二)中尉。
(三)少尉。
四.士官..
(一)一等士官長。
(二)二等士官長。
(三)三等士官長。
(四)上士。
(五)中士。
(六)下士。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
如附件二、三。
國軍自下士至上士各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一百六十點至三百九十點,三等士官長至一等士官長各列俸級二十級俸點自三百點至五百七十點,少、中尉各列俸級十級俸點自三百點至四百二十點,上尉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三百八十點至五百四十五點,少校至上校各列俸級十二級俸點自四百三十點至七百七十點,少將列俸級十級俸點自六百一十點至七百九十點,中將列俸級六級俸點自七百點至八百點。
俸表附註說明四點如左..
一.本表依據第二條並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俸給法俸表制定。
二.現行軍官士官實際俸額,低於表列俸點折算後之應得俸額者,由行政院分年調整增給之。
三.本表下士至中尉各階級差十個俸點,上尉至中校各階級差十五個俸點,上校至中將各階級差二十個俸點,各階年資每滿一年,晉支一級,晉任上階時,換敘上階高於其支俸點之俸級。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行政院另定薪給標準,不適用表之規定。
二. 法規內容之比較
1.公務人員之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國軍軍官士官的待遇則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之第二條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缺乏明確的法令依據
。
2.國軍軍官、士官之待遇由於缺乏明確的法令依據,多以行政命令規定並「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事實上所謂的「比照」亦僅係「參照」而已,因此國軍軍官、士官的待遇與公務人員的待遇就任官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職等對照表來
作比較並不一致而有所差異。
3.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訂附表一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附表二則為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俸表所制定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但是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廢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俸表」卻延用至今而不作修訂是與公務人員法規無可比較的。
三.實務作業之比較
行政院自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訂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作為軍公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待遇支給實務作業的依據。其後逐年修訂,至民國八十二年修訂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其中剔除了中央民意代表部份,對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等支給均有詳細的規定,俸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俸表之俸點拆算後給付,加給部份區分為主管職務加給、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其他人員專業加給或技術加給則另案核定)、及地域加給等三項。國軍軍官、士官之給與則以附表訂定支給標準。八十四年度公務人員薪給標準如附件四,國軍官、士標準如附件五。謹就國軍官、士之給與與公務人員之給與差異比較於后..
就俸額而言表列俸額與公務人員相同俸級俸點之俸額相同,如上校三級與十職等一級其俸點同為五百九十點,折算俸額同為三萬零九百三十五元。但是軍、士官之俸額標準表之備考說明「官、士俸額內均含副食費四五○元」,說明了軍官、士官的俸額並未依據俸點折算後十足給與,而係每人扣減了四五○元。
有關加給部份分別就專業加給與主管職務加給其與公務人員不同之處說明於后..
1.軍、士官專業加給係依據任官條例第二條之附表一所定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辦理,對照表之規定是否合理適當(如下士對照一職等、少尉對照四職等、中尉對照五職等、上尉始對照六職等)先且不談。就其不合任官條例附表
規定之處說明於下,如中校對照八至九職等其專業加給係採八、九職等之平均值為一萬九千四百四十元,少將對照十一、十二職等其專業加給亦採十一、十二職等之平均值為二萬六千九百二十元,但是中將對照十三、十四職等其專業加給卻直接採十四職等之專業加給為三萬一千六百五十元。
2.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項目較多如司法官、教師、醫師、警察、及外交、稅務、關務、科技、工程等人員均有其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較一般行政人員之專業加給平均高出百分之四十,國軍官、士則一律採計一般行政人員之專業加
給標準,僅少部份如軍法官、醫官參照司法官,醫師之專業加給另與加給。
3.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標準基本上亦比照公務人員之標準,如中尉比照五職等支二千九百六十元,上尉比照六職等支三千三百四十元,少校比照七職等支四千零七十元,中校則支八、九職等之平均值六千一百三十元,上校比照十
職等支九千三百三十元,少將分為三級以少將三級比照十一職等支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元、少將二級支十一、十二職等平均值支一萬六千六百零五元、少將一級比照十二職等支一萬九千九百三十元,但是到了中將就不比照公務人員了而另定支給標準,如中將二級支二萬七千六百九十元較十四職等之二萬五千三百二十元多二千三百七十元、中將一級支三萬四千一百元超出八千七百八十元,此一為國軍官、士待遇支給中較公務唯一優厚之處,也是造成國軍官士待遇較公務人員為優觀念的肇因。而另一與公務人員不同之處為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加給之規定,公務人員規定「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繁重,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者,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其總額以不超過該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為限」。在「國軍軍官士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之附註規定「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比照文職簡任非主管人員規定支給」,實際上則上校以非主管人員每人支三分之一的主管職務加給。
4.公務人員服務於遍遠、高山地區及離島地區均支給「地域加給」,國軍軍官、士官則無是項加給,部份駐守於金門、馬袓等外島地區之官、士亦支領外島加給,但數額實在太少與公務人員之地域加給不能比較。
四.行政院訂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十三為「國軍義務役官士兵薪給表」。此為政府訂定軍人待遇中最不合理及最不公平之處,完全沒考慮到政府給與為國家服務人員待遇應該「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以義務役少尉之薪給為例,薪額一萬零五十元、專業加給三千零七十五元合計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之規定,少尉一級之俸點為三百點拆算俸額為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元,比照委任四職等支領之專業加給為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元合計二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因此義務役少尉所得之薪給僅得法定薪給的四五.○一﹪ 而義務役官士之薪給標準也不知是以何原則訂的,就薪給標準表加以分柝亦無任何規則,如下士之所得為法定數額的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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