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02年1月24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函訂定
一、 為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慰問金。
二、 發給對象如下:
(一) 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二) 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包括下列人員:
1、在職期間因公成殘,支領月退休金或於一百零一年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2、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支領退休俸(含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或於一百零一年支領退伍金之退伍軍職人員。
3、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於一百零一年支領年撫卹金有案之遺族或於一百零一年亡故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成殘、死亡,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所定標準認定之。
三、 發給標準如下:
(一) 支領月退休金(俸)及一次退休(伍)金人員,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1、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伍)人員,依其支領之退休金(俸)(含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或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2、在前目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伍)人員,依其退休(伍)核定機關核定退休(伍)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3、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4、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死亡,依支(兼)領月退休金(俸)月數比例發給。
5、支領一次退休(伍)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不足十五年部分,每年以百分之五核算。
6、一百零一年度中退休(伍)之軍公教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
(二) 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退休,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發給;其發給標準,按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乘以一點五個月發給。實施用人費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發給。但依規定可另支其他經營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三) 支領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額新臺幣二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下列比例發給:
1、一百零一年度中亡故之軍公教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遺族年終慰問金。
2、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一百零一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依當年屆滿前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遺族年終慰問金。
四、 退休(伍)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五、 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六、 發給單位如下:
(一) 由退休(伍)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 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接其退休(伍)業務之機關發給。
七、 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各機關應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