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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醫師鄭熒和醫師判刑有期徒刑5月 天晟醫院永和耕莘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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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醫院永和耕莘醫院外科醫師鄭熒和醫師判刑有期徒刑伍月板橋醫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22號

被   告 鄭熒和

選任辯護人 連耀霖律師

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41號

 

板橋醫院外科醫師鄭熒和醫師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熒和於民國91年間係臺北縣立板橋醫院(現已改制為新北

   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下稱板橋醫院)之外科主任兼加護

   病房主任,綜理其內相關業務,係為板橋醫院處理事務之人

   。緣板橋醫院於91年6月20日公開辦理之「自動電擊器1臺」

   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係由鄭熒和根據加護病房護理長

   提出採購需求向上簽報。胡思元(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嫌,業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時任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博而美公司)北區業務人員,於得知系爭採購案後,即前往

   板橋醫院拜訪鄭熒和,胡思元除提供博而美公司代理之飛利

   浦公司之雙相位自動電擊器規格文件予鄭熒和外,並主動提

   及於博而美公司標得系爭採購案後,會提供回饋金予鄭熒和

   等情,鄭熒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背信之犯意,而

   違背其對板橋醫院應忠實執行業務之任務,不僅未嚴詞拒絕

   胡思元之提議,反於胡思元拜訪後將採購產品之規格訂為雙

   相位自動電擊器,使博而美公司於91年6 月20日順利以新臺

   幣(下同)313,000元得標。嗣胡思元於92年1月某日,向博

   而美公司財務領出以前揭得標金額1成計算之31,300 元,前

   往鄭熒和於板橋醫院辦公室將前揭款項交予鄭熒和,致生損

   害於板橋醫院之利益。

   經查:

   1、證人莊雅雲於原審結證稱:通常採購是醫療科負責申請,

     被告在擔任加護病房主任期間,是辦理儀器採購當然負責

     人,因為醫療儀器伊等也不太懂,所以通常加護病房要採

     購設備,主任對於規格之制訂扮演決定性之角色,加護病

     房若有需要採購某項設備,上簽是由醫療科負責,通常是

     主任,不會由護理長簽,所以伊沒有擬簽過等語(原審卷

     二第97頁以下),足認訂定系爭採購案產品規格之人係被

     告無誤。又證人胡思元於偵查中證稱:本次採購案有預留

     31,300元款項給被告,找被告談案子時,被告不是很友善

     ,伊詢問是否可以贊助,被告才有良好互動,對於標案伊

     覺得的幫助是,被告有製定對伊公司比較有利的規格,伊

     有事先告知哪些電擊器規格比較符合現代潮流,且說伊公

     司可提供,事後該醫院招標公告的規格就是伊向被告提及

     的規格。伊去找被告時跟被告介紹功能跟規格,伊有提供

     產品之型錄跟規格,也說電擊器特性,被告聽了伊資訊及

     建議,就是有接受伊給被告的訊息。電擊器分兩種,一種

     是雙相位,一種是單相位,當時雙相位剛上市,比較新比

     較好,對病患救活率較有幫助,伊有提供這方面論文給被

     告,被告有接受伊的資訊,之後公告出來的規格,確實是

     雙相位的規格,所以伊才會說是伊向被告提的規格等語(

     他字卷一第190頁、他卷二第290頁及背面、第293 頁背面

     ),可知被告於胡思元前往拜訪時,初時並不友善,至胡

     思元主動提及將提供贊助(即回饋金)予被告時,被告始

     與胡思元有良好之互動,且系爭採購案雖已公告以公開取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招標,然於胡思元拜訪被告前,尚未訂

      定採購產品之規格為何,被告於胡思元拜訪後乃訂定採購

     產品規格為胡思元所提及之雙相位規格,足認被告訂定採

     購產品規格符合胡思元所提及之雙相位規格係為使博而美

     公司得以標得系爭採購案,以使自己得以收取博而美公司

     所提供之回饋金,供己花用,故被告為板橋醫院處理系爭

     採購案時,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無訛。

   2、證人胡思元於原審結證稱:伊與被告即當時的病房主任接

     觸,通常主任都會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等語(原審卷二第10

     0 頁),足見胡思元係因被告當時為外科主任兼加護病房

     主任,對系爭採購案具有決定權始提供回饋金予被告。又

     證人胡思元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博而美公司的業務人員

     或主管因為交接或自己接觸而得知協助博而美公司承作標

     案的醫院醫師或承辦人員有收受賄款的習慣,通常都會在

     計算該特定標案的利潤或分配金額時,預留一定的比例作

     為交付該協助標案順利的公關賄款,通常這個科目我們都

     稱做「工程款」等語(他字卷一第168 頁),參以扣案之

      博而美公司合約及訂貨申請單上係載明「本案需提供10 %

     做為工程款,金額NT$31,300–for鄭92/1付」等語,足認

     胡思元交付之回饋金係要給被告個人之好處,用以答謝被

     告,並非要給加護病房。且胡思元於偵查中亦證稱:之後

     是依得標金的百分之10決定交付給被告的現款數額等語(

     他卷二第290頁及背面、第293頁背面),益足徵胡思元交

     付31,300元予被告係因被告於博而美公司投標系爭採購案

     給予幫助,而非單純要給板橋醫院科室回饋,否則胡思元

     何需以系爭採購案之得標金額來計算回饋金!何況被告亦

     未將胡思元所交付之款項交予加護病房處理,故證人胡思

     元於原審中雖證稱:在扣案之博而美公司合約及訂貨申請

     單(他卷一第185頁背面)上寫回饋金係「for鄭」,而不

     是寫給加護病房,是因為被告就是伊聯絡窗口云云(原審

     卷二第100至101頁),顯係迴護被告之詞,委不足採。

   3、被告身為板橋醫院之外科主任兼加護病房主任,受板橋醫

     院之委任,處理系爭採購案事務,本應忠實執行其業務,

     於訂定系爭採購案之採購產品規格時,應為板橋醫院之最

     大利益為考量而訂定之,並且應嚴拒廠商提供回饋金予自

     己,如此,將使廠商於投標時,無庸將回饋金列為成本加

     入投標金額,讓板橋醫院得以較實惠之價格採購所需之自

     動電擊器,然被告竟捨此未為,不僅於訂定規格時,因胡

     思元願提供回饋金予被告,即訂定符合博而美公司所代理

     產品之規格(雙相位規格),以助博而美公司得標,且於

     博而美公司得標後,收取博而美公司提供之以得標金額 1

     成計算之回饋金,供己花用,使板橋醫院因而付出較多之

     金額採購所需之自動電擊器,足認被告為板橋醫院處理系

     爭採購案時,確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板橋醫

     院之利益。至證人胡思元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就算沒有

     提供回饋,扣除人事費用,這個案子應該是虧損的,故公

     司無法以更低之價格投標。因為廠商業績的壓力,也希望

     做到一些比較具有指標性醫院的標案,作為推廣,某程度

     也是一種投資,故雖然虧損,公司仍投標系爭採購案云云

     (原審卷二第100 頁以下),惟衡諸常情,博而美公司既

     然為標得系爭採購案,以增加其公司之實績,而願提供回

     饋金予被告,豈有於被告嚴拒廠商提供回饋金,各廠商處

     於競爭之情形下,不願將本欲給付予被告之回饋金用以降

     低投標金額,以標得系爭採購案之理!且博而美公司既係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將本求利,當不可能不計成本賤賣

     產品,豈有在預期得標後將給付回饋金予被告之情形下,

     不於投標時將回饋金作為成本加入投標金額中之理!且胡

     思元於原審證稱:「(利潤13.37%係指交付31,300元給被

     告後,公司還有13.37%利潤嗎?)是,13.37%是毛利。」

     等語(原審卷二第101 頁),足認博而美公司確有將給予

     被告之回饋金計入成本之列,且縱使博而美公司交付以得

     標金額1 成計算之回饋金予被告,仍有13.37%之高額毛利

     。又人事成本本係博而美公司之固定支出,縱然沒有標得

     系爭採購案,博而美公司仍要支出人事費用,故胡思元前

     揭證稱就算未給予被告回饋金,扣除人事費用,系爭採購

     案仍是虧損,故公司無法以更低之金額投標云云,實不足

     採。綜上,足見若被告嚴拒胡思元願提供回饋金予被告之

     提議,博而美公司自當會降低投標金額以競標,始符常情

     ,證人胡思元前揭證詞,應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尚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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