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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近視變遠視 眼科醫師楊志盛、郭哲暐醫師遭起訴判刑賠35萬 達特楊眼科聯盟中山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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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百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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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近視變遠視 眼科醫師楊志盛、郭哲暐醫師遭起訴判刑賠35萬 達特楊眼科聯盟中山診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118/508344/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75147.shtml

(王吟芳/高雄報導)
蘋果陪審團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高雄詹姓女證券員近視一千度,到某診所雷射後留後遺症,

變遠視近3百度且患乾眼症,她控醫師手術前未告知風險,求償100萬。

一審判決敗訴,二審改判她勝訴,獲賠35萬。

詹姓女證券員控訴,99年她到高雄知名眼科就診,

進行近視雷射手術,

診所內的黃姓專員向她介紹雷射屈光角膜切除術及虹膜辨識定位手術,

同年624日進行手術,但她幾次到診所時執刀的楊姓醫師剛好出國,

直到雷射前一天才碰面。

手術後她出現後遺症,

眼睛刺痛和畏光等,

且從近視變成遠視約300度左右;

認為執刀的楊姓醫師未清楚告知雷射手術後遺症和風險有過失。

判決指出,詹女手術前一天在林姓友人陪同下到診所,

林姓友人證稱,過程僅12分鐘,醫師未告知手術風險和後遺症,

僅說連近視2千度的都雷射過等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上易字第1
上 訴 人 詹美雯
被 上訴人 郭哲暐即達特楊眼科聯盟中山診所
被 上訴人 眼科醫師楊志盛醫師

 

眼科醫師楊志盛醫師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

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楊志盛負擔二十分之七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高度近視,於民國996 8 日前往

    以達特楊眼科聯盟中山診所(下稱中山診所)就診,並接受

    被上訴人眼科醫師楊志盛醫師為其施行雷射手術(下稱系爭醫療契約),

    該診所則安排訴外人即專員黃雪如向上訴人介紹雷射屈光角

    膜切除術(即Photo Refractive Keratectomy,簡稱PRK

    術)及虹膜辨識定位手術(即Iris Recognition,簡稱IR

    術,與PRK 手術合稱系爭手術),安排上訴人於996 15

    日、996 22日接受術前檢查,於同月24日與楊志盛會面

    諮詢,嗣於同年月25日施行系爭手術。詎楊志盛術前疏未向

    上訴人誠實告知系爭手術風險,使上訴人無從正確評斷是否

    接受系爭手術,致上訴人須承受術後兩眼視力呈遠視275

    300 度,及刺痛、畏光等後遺症(下稱系爭後遺症),受

    有精神上痛苦至鉅。又被上訴人明知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

    條規定,僅能由具醫護執照之人員,為上訴人進行術前檢查

    及說明,卻僱用未領有醫護執照之黃雪如招攬手術,並為術

    前檢查及說明,其所為已違反醫師法第12條之1 及醫療法第

    63條、第64條等保護他人之法律,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100

    元。如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所為不符侵權行為要件,則備位

    主張被上訴人以前開作為所提供之醫療給付,有不完全給付

    情事,爰依民法第227 條及第227 條之1 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 萬元等情(按上訴人於第二審更正

    其法律上之陳述,將原擇一判決之請求改定先、備位裁判順

    序如前,見調字卷第7 8 頁、本院卷第44頁)。並於原審

    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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