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恥 檢方舉證舉證不足輕判日月光
陳菊:法官專業不足
日月光案法官:證據薄弱
高市環局:法官很外行
日月光輕判陳金德再批法官認定
日月光法官看不見台灣
http://www.setn.com/News.aspx?PageGroupID=1&NewsID=44734
輕判日月光?法官:證據不足 已判最高罰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月光汙染案,五名被告四人緩刑一人無罪,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批法官「外行」,
但審判長陳明呈表示,日月光案受矚目,法官也知道宣判後會被放大檢視,
但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判罰300萬元已是最高處罰金額。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高雄地院判決日月光排汙案,
法官認定檢方舉證內容無法證明日月光十月一日排放七個半小時的超標廢水量,
足以致公共危險罪。另外,檢驗出銅、鎳的魚體也只有一條,
沒有前後採樣可供比對,所以無法證明是受日月光排汙所致。
法官認為證據薄弱,難認定日月光構成流放毒物罪,
300萬罰金已是該法最高數額。而高 : 市環保局長陳金德對於判決難以接受
,認為法官如此輕判,未來將無法嚇阻工廠汙染行為
,批評「這是很糟糕的判決!」
這個案子判出來之後 各界輿論譁然 有些人怪法官不敢判重刑
有些人怪檢察官舉證不確實
有些人甚至認為學者專家不敢出來鑑定作證也很奇怪 我們先不說這次日月光的律師團有多龐大 (包括理律宋耀明和賴文萍) 宋耀明律師我想大家都很聽過
就是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委任律師 他跟馬英九淵源頗深
本身也當過檢察官 當然明白檢察官舉證的難處
檢察官在起訴書確實有起訴重罪 也就是刑法第190之1條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 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可以判到7年以下喔
但最後為什麼法官判不下去? 那是因為舉證的則責任都在檢察官身上
到底排放廢水要到甚麼程度 才會致生公共危險 老實說法官也不知道 因為這案子目前也沒人因此而死亡 所以法官才會在判決書裡面提到 "本院前依職權先後函請中山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成功大學環境 工程學系、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黃文彥教授(前三者係當事人合意選定)、 台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後二者係環保署推薦),爰就「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 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 一節進行鑑定,俱經前開機關(個人)函覆拒卻鑑定在案, 以致無從判認被告日月光公司本件所排超標廢水數量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 之事實,核屬無法調查,附此敘明。" 這個舉證根本超難 檢察官人力也有限 一個人要辦的案子多如牛毛 拿有那麼多心力去想各種舉證方法 再說連專業的機構也不願淌這渾水 你叫檢察官怎麼去證明? 法官又怎麼判得下去? 舉證要到甚麼程度 法官才會相信? 你必須要證明溪裡面的魚 就是因為日月光那天違法排放的廢水 導致魚體或溪底泥內含有重金屬 問題是後勁溪畔那麼多工廠 又有許多電鍍廠 你是要怎麼證明 溪底泥或魚體內的重金屬就是日月光工廠排出的重金屬? 如果今天別家工廠也一樣被告 也會這樣抗辯 所以這種舉證方式會形成無限迴圈 明明大家都有可能是兇手 但因為舉證困難 所以變成大家都不是了 而且光證明魚體或溪底泥有毒也還不夠 還必須證明這樣有毒的情況 會造成對人體的危害 這又是另一層次的舉證問題了 畢竟很多毒素對人體的危害迄今尚難證明 因此我必須說 今天日月光會這樣判 不是法官的問題 更不是檢察官的問題 而是我們的法律規定相對落後 把舉證責任都放在較弱勢的受害者身上 而每年賺取大把鈔票的企業 官司反而打得很輕鬆 隨便一句無法證明因果關係就可以輕鬆脫罪 那為什麼我們法律規定會如此落後? 為什麼不制定只要企業排放多少噸以上的有毒廢水 或廢水含有毒物質超過標準 法律就推定會造成公共危險 企業必須自己舉反證推翻 證明自己是無毒或至少危害不致生公共危險 把舉證責任放到企業身上 因為我們立法委員每年都要選舉 選舉經費靠誰贊助? 還不是大財團或企業 所以你說立法委員敢通過這樣的法案嗎 這樣做豈不是自斷財源? 下一屆還要選嗎? 另一方面也要怪我們台灣自己選民的素質 台灣立委選舉根本不可能選出背景單純的政治素人 台灣大概也只有柯P才能號召小額專款 一般政治素人誰理你 但選舉一切都是靠錢堆出來(看看連家公子就知道) 這些錢從哪來? 當選以後要不要還? 所以台灣想制定出舉證責任反轉的公害法案 我認為至少在未來10年內是不可能的事情 除非出現十分嚴重(有一堆人因此死亡)的公害案件 激起民怨後才有可能通過類似的公害法案 不然以台灣人的公民素質和健忘程度 我想短期之內不用期待法院能對公害事件判重刑
推 zerson: 都要民眾舉證 明明就是毒物還要證實有沒有違害健康 10/21 16:34
推 piece1: 法官看過永不妥協嗎?? 10/21 16:36
推 aulaulrul4: 法官就只能照法判阿,又不是人治的時代.... 10/21 16:38
推 cloudwolf: 這篇點出重點!!! 我們的法規相對落後很多 10/21 16:41
推 championtsai: 具有殺人罪的未必故意 只是法官不敢判而已 10/21 16:41
推 moose01: 法官也只能依法審判啊 以為是包青天想怎麼判都行? 10/21 16:41
→ sharkimage: 這些法規不修改 真的沒什麼好期待的 10/21 17:01
推 tn00371115: 哀 舉證責任 啥時才會修 偉哉台灣 10/21 20:28
推 klimpan: 員工敢抵制日月光嗎 奴性阿...y 10/21 23:04
推 tdkblur: 這種時候除非有久利生不然哪個檢察官會那麼認真.... 10/21 23:21
推 spring29767: 推,很多罪行應該用抽象危險犯定才會有嚇阻力 10/21 23:30
推 SuperPenguin: 中肯推,但刑事程序進行舉證責任轉換實在還是有點疑 10/22 00:03
→ SuperPenguin: 慮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吧.....民事倒是比較可行 10/22 00:03
噓 GGcat: 舉證責任轉換在刑事訴訟法是完全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 完全 10/22 00:17
→ GGcat: 檢察官舉證困難或許可以透過實體的刑法構成要件的設計稍微 10/22 17:56
→ GGcat: “減輕” 但舉證責任“轉換”是要求被追訴的人要證明自己 10/22 18:01
→ GGcat: “完全”無罪才能免除嫌疑 這是根本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保護 10/22 18:05
→ GGcat: 受國家濫權追訴的無辜人民的意旨 10/22 18:05
→ GGcat: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確實我們的法令需要檢討 讓這些危害環境 10/22 18:08
→ GGcat: 的商人負起責任 但在“刑事訴訟”上絕不能透過“舉證責任 10/22 18:08
→ GGcat: 轉換”的方式 10/22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