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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捷運局張澤雄局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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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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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雄局長鈞鑒:

本人於110118日向台北信義分局申請於台北市政府前集會,抗議貴局指派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委員處理社區事務多次不當。該局袁警官與貴局協調後,張耀文課員邀請本人及其他住戶於1101118日在貴局與貴局長官協商解決方案。1117日本人寫信給你,報告上開處理不當的詳情。信中「附件4」提及:即將召開的本社區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程中,「第四案」違反社區《規約》第36.4條及36.5條;要求貴局於區大中投反對票。

1118日貴局與會人員:王君惠主任秘書、邱靖棠副主任、林萬融課長、及張耀文課員。本社區住戶代表:本人、王琪珍女士、蘇俊萌先生、及蕭蘋女士。

會議中就上開區大議程「第四案」是否「違反社區《規約》」展開討論。貴局王主任秘書未表示意見;邱副主任、林課長、及張課員均以「個人判斷」為理由不同意王女士及本人認為該提案「違反社區《規約》」的主張。本人建議:貴局應向市政府法務單位尋求釐清。後因貴局支持「第四案」,該提案於1127日在第四屆區大中通過。

本人於1111月委請立勤法律事務所就該提案提出「決議無效之訴」(111年度訴字第904)。此訴訟案已於111722日由台北地院裁定「決議無效」(附件1);並於111822日發出《判決確定證明書》(附件2)。判決書中引用本社區《規約》36.5條為裁定基礎。由是:該「第四案」違反社區《規約》並非王女士或本人的「個人判斷」;而是台北地院民事第八庭宣玉華承審法官的「法律意見」和「判決結果」。  

以上貴局邱、林、張三員所辯稱或謊稱的「個人判斷」顯然錯誤。造成此「錯誤」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四點:

1.     該三員有嚴重閱讀障礙,看不懂本社區《規約》;至少看不懂本社區《規約》第36.5條。且個性固執顢頇,拒絕請市政府法務單位說明該條文。

2.     該三員看得懂本社區《規約》,但缺乏基本常識和知識,沒有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或智商。且個性固執顢頇,拒絕請市政府法務單位就相關議題進行釐清。

3.     該三員明知該「第四案」違反社區《規約》,但為協助第三屆管委會畢劍如、李佩璽、羅秀真等變相買票,故在管委會例會及第四屆區大中支持該違反社區《規約》的案。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有待後續調查。

4.     該三員明知該「第四案」違反社區《規約》,但在貴局高層長官授意或教唆下,不得不在管委會例會及第四屆區大中支持該違反社區《規約》的提案。

過去本人、林名妍女士、蘇俊萌先生、及蕭蘋女士等區權人多次向貴局陳情及申訴貴局委員不當處理社區事務情事,貴局均以「捷運局委員非多數」或捷運局委員之「投票決定」與「多數」委員「相同」回覆。

社區事務並非上館子或泡夜店一類的日常生活瑣事,自不得以「多數」或「少數」為判斷基礎。於法應以「提案內容是否合法」以及「提案內容是否合規約」為判斷基礎。何況,貴局委員並無未卜先知的特異功能,投票前如何知悉投票結果是否為「多數」?如事先與他人協商「投票方式」,則有勾串夥同犯罪的嫌疑,罪加一等。

貴局在本人指出該提案所違反《規約》之條文,並建議該三員尋求市政府法務單位釐清相關議題後,仍然在第四屆區大支持該違反《規約》,現經台北地院裁定「決議無效」之提案。此違法行為如為上述第3/或第4兩個「可能原因」造成,則該三員和/或貴局其他高層長官有瀆職之嫌。本人除尋求社會大眾公評公論外,亦將訴請上級行政部門和/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請貴局於111928日前,以合法和合理函文回覆本人及社區其他區權人,上開三位官員和/或貴局長官做出此錯誤「個人判斷」的理由,以及防止今後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的補救方案。

此外,上開「第四案『說明一』」中有以下文字:「第三屆預算盈餘,尚有盈餘370萬元」。本人於1127日在第四屆區大會議當場指出:「盈餘370萬元」為不實數字。111年上旬本人閱讀本社區110年度「財報」詳細內容後,曾於51日在社區公共議題群組分析並報導:

「盈餘370萬元」為第三屆管委會畢劍如主委、王慧文財委、和李佩璽監委三人「以類似『做假帳』方式『欺騙住戶』」。

貴局支持該提案相當於貴局同意和支持畢、王、李三人在社區「做假帳」和「欺騙住戶」的行為。如果貴局認為本人以上陳述有「汙衊」或「誹謗」貴局之嫌,請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在貴局申告前,本人將認定貴局「默認」甚或「同意」本人以上對貴局的指控。  

胡卜凱 111/09/14

副本:

臺北市柯文哲市長

附件:(此處不含)

1.     111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主文》

2.     111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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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局公函之耍賴或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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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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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局於09/26對我開欄信的回覆函有以下兩段直接切題的話:

第一段:

「經瞭解,管委會已就判決意旨,規劃將原補助金額,併入1121月份管理費追繳,全案已依法院判決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我的評論: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第二段:

「另外本局作為社區區權人,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參與區權會並行使議案表決權,自有行政機關立場與考量

我的評論:

捷運局顯然改不了胡說八道的習慣。我不知道該局作為「行政機關」的「立場與考量」是什麼?就「第4屆區權會第4案」來說,台北地方法院已經裁定該案「違反社區規約」。由於我曾在事先提醒,而捷運局仍然決定支持該案使它在區權會通過,我合理懷疑該局作為「行政機關」的「立場」是「違反社區規約」,也就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至於該局作為「行政機關」的「考量」是什麼呢?明眼人一看,大概會推斷是:為了幫助畢劍如和李珮璽團伙「變相買票」;我相信這行為涉及刑事罪。

事實是否的確如我以上兩個推論,我不能確定。因此,我只有向新聞機構呼籲,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要求公權力介入調查

至於我要求該局「(提出)防止今後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的補救方案」,回函則以:「本局爾後參與社區事務,將秉持更謹慎態度應對」答覆。

我的評論:

「敷衍」之外,跡近耍賴或擺爛。這就是我們台北市的「行政機關」。我無法了解捷運局從上到下某些官員們的「成長經驗(該文第4.3)都是個什麼模樣,怎麼會搞出「笑罵由他笑罵」這種調調兒的「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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