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理事長及各位常務理事:
本人為美河市住戶和區權人。在貴公會及台北地方法院登錄的戴心梅律師也是本社區住戶和區權人;並已擔任兩屆本社區管委會(下稱管委會)委員、監委、及法務組組長。在過去一年內,因我太太出任管委會委員,我參加了九次管委會會議。在這個過程中,我發現戴律師的許多行為頗有爭議。它們雖然不是戴律師在執行律師職務時所發生,但它們是戴律師以「律師」身分和頭銜以及隨之而來的「尊嚴」,在處理「公共事務」時發生。
根據貴公會《公會章程》第四條第五款,貴公會設置有「倫理、風紀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故在此向貴公會舉報戴律師此等(我認為)有爭議的行為於下。並請貴公會委員會討論及評議戴律師此等行為,是否牴觸或違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第三條和第六條。並請惠賜貴公會之結論。如貴公會認為該等行為並不牴觸或違反所舉條文,則請貴公會委員會說明該《規範》第三條之「律師職業尊嚴」及「律師職業榮譽」,以及第六條之「律師職業品位」等三個名詞到底是什麼意思?或到底有沒有意義?
一、 在管委會會議中作不實之報告
1. 「公設共用議案」訟案
本社區區權人蘇先生就第四屆區大所通過之「公設共用議案」提出「決議無效」之訴。戴律師在今年03/22的管委會例會中,就該訟案提出報告(請參考附件1 – (美河市)《管委會第5次例行會會議紀錄》第11 – 12頁);其內容不符合事實(請參考附件2 – 《「說謊」的戴委員 – 補充說明》)。
請注意《附件2》中本人所提及戴律師行為與管委會各委員投票行為間可能的互動關係,以及它們對本社區區權人權益的負面影響。
戴律師的「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了蘇先生《陳報狀》的內容,本人對戴律師「報告」的批評是否合理和合邏輯,請委員會各委員公評公論。
2. 「行道會使用社區會館」訟案
本社區區權人張女士就第四屆管委會第2次例行會會議所通過之「行道會使用社區會館議案」(請參考附件3 – 《管委會第2次例行會會議紀錄》第5 – 6頁),提出「決議無效」之訴。戴律師在今年06/15的管委會例會中,就張女士之訴狀內容再度作不實之報告(請參考附件4 – 《又在公然說謊的戴心梅委員》)。戴律師報告不合事實部分未見於當次《會議紀錄》;如戴律師否認,貴公會可借調該次會議錄音檔或徵詢其他出席人士來確認。
戴律師的「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了張女士《陳報狀》的內容;本人對戴律師「報告」的批評是否合理;請委員會各委員公評公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相關「判決」之評論
由於管委會經常刁難本社區區權人調閱文件的申請,有位芳鄰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34號判決》PO在「美河市公共議題群組」給大家參考。B棟管委會蕭委員在某次管委會中引用此判決,質疑管委會上述行為。戴律師嗤之以鼻,並做了以下的評論:
這只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而且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未必會採取同樣的見解。(大意如此,可借調管委會會議錄音檔確認戴律師發言的實際內容。)
本人以「信口開河」或「公然說謊」評論戴律師之回應(請參考附件5 – 《給戴法務組組長的信》)。
請委員會各委員解讀或研判,戴律師上述評論是否可歸於「信口開河」或「公然說謊」。
二、 主導違反本社區《住戶規約》之議案
1. 「行道會使用社區會館」
此案為戴律師於管委會第2次例會在《工作報告》中提出。張女士提出「決議無效」之訴,已如上述。本案現由台北地院審理中,即將宣判。
2. 「修正本社區《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討論案」
此案為戴律師於管委會第5次例會中提出之「議題二」(請參考附件6 – 《管委會第5次例行會會議資料》第13 – 14頁)。由於該案決議違反本社區《住戶規約》,本人已提出「決議無效」之訴(請參考附件7 – 《民事起訴狀》 – 惟不含該《起訴狀》附件)。本案即將由台北地院開始審理。
請注意戴律師提案內容的最後一段文字:「決議:___票『通過』,修正及增訂如上。」(雙引號 -- 『』為本人所加,用以醒目。)
戴律師是我第一次遇見膽大妄為到把「決議結果」寫進「提案內容」的「提案人」。相信中共歷任總書記在政治局常委會的提案中,也沒有一位敢這樣做。戴律師平日在管委會囂張跋扈的氣勢,由此可見一般。
在戴法務組組長主導下,管委會在第10次例行會會議中,將以上兩案以「修改規約」方式提交本社區應屆區大「決議」(大會定於08/26召開)。
此兩案早已在管委會會議中經「決議」通過。如果「決議」有效,則管委會當下之「提交區大」無異「脫了褲子放屁」。既須「提交區大」,顯見戴法務組組長亦知兩案(在管委會會議中通過)之「決議」為違反規約。未來在法庭上,本人「決議無效」的主張將引用此「提交區大」動作為證。
戴法務組組長既知兩案(在管委會會議中通過)之「決議」違反規約,根據本人所理解之「律師職業品位」,當張女士和本人分別提出告訴時,戴法務組組長理應建議管委會在兩案「調解」過程中尋求「和解」。但在戴法務組組長主導下,管委會並未尋求「和解」,讓兩案皆進入訴訟程序。不免讓當事人或社區其他區權人產生「圖利他人」(或為律師界「製造商機」)之非議或「合理懷疑」。俗話說:「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此貴公會不可不察,或必須劃清界線者也。
三、 未勸阻違法議案提交區大
1. 封閉公共車道案
管委會許鍾光副主委在今年5月管委會例會中提出「封閉公共車道案」,企圖解決本社區與日勝生間的公設產權議題(請參考附件8 – 《管委會第7次例會會議資料》第26 – 27頁)。現已辭職之本社區前任法律顧問林育丞律師已在該次會議中說明:
「封閉公共車道」是違法行為,不是不可以做,但做了就要面對「違法」的後果(大意如此)。
(管委會)李俊龍主委與戴法務組組長當場討論後,建議刪除提案中「封閉公共車道」文字才將該案付諸表決。
但戴律師在8月管委會例會中,仍同意將此違法之「封閉公共車道」提案送本屆區大決議(請參考附件9 – 《管委會第10次例行會會議資料》第44 – 47頁,48頁略);以我對「榮譽」和「品位」兩個概念的認知,我想破了頭也猜不出:一個「律師」怎麼可能支持或同意一個「違法」議案?從而,我認為戴律師此舉,在替律師界「製造商機」不但是合理的「懷疑」,也是合邏輯的推論(請參考附件10 – 《《環評法》與陰謀論 – 誠懇的呼籲》)。戴律師不只是本社區住戶和區權人,還是本社區兩屆管委會委員、監委、以及法務組組長;理應以全體區權人權益為優先考量。上述合理和合邏輯的推論,好像又不太合人情之常。或許,每個人對「榮譽」和「品位」的詮釋有所不同吧?
敬請貴公會委員會就上述戴律師種種在下認為有爭議的行為,就律師的專業及應有操守兩個角度做一評議。如它們確有可爭議之處,請貴公會依相關《章程》或《規範》處理;至少規勸戴律師今後當遵循《律師倫理規範》第六條所陳之「謹言慎行」,以維繫身為貴公會會員需有之風紀。
如上所述,本社區應屆區大即將召開;如果戴律師在大會中重施其「誤導」(區權人)故技,或再次以違反《會議規範》方式強勢主導會議進行(在第四屆區大中,戴律師曾更改區權人提案內容),導致本社區區權人權益受損;本人將再度舉報貴公會,並立即向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地院檢察署申訴。
胡卜凱 (美河市社區區權人,F102233941)
106/08/07
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155號26F-0
附件清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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