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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文共賞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朱大局長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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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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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受文者胡卜凱君蕭蘋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8 3

發文字號新北工施字第1051407876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本市美河市建案(係領有95店建字第378號建造執照101店使字第475號使用執照)購屋後建物產生龜裂情形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臺端105 7 21 日陳情書(本局收文日期: 105 7 26 )

查建築法第26條規定略以:「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使用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或監照、或承照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同法第34條規定略以:「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程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及70條規定略以:「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照人及監照人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已有明訂,故本局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皆依上開規定辦理

、另檢視臺端所檢具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內容

() 內容並無偷工減料等相關字樣,且其報告書亦載明目前建築相關法令就「異材質結合」之施工方式一節,目前並未由建築相關法令強制規定,爰臺端後續倘有具體建議得向中央建築管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反應或提出以修訂相關法令。

() 又系爭房屋之玄關上方、客廳牆壁及窗台等建物室內龜裂現象及原因一節,因屬非結構牆,依建築法第26條意旨仍應回歸起、承、監照人視其情形依法負責。

、綜上所述,本案既已於司法訴訟中,並經一審民事判決,仍請尊重司法判決結果,爰本案係屬私權,後續仍請臺端循司法途徑,或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洽詢相關權益之保障方式

正本

副本:

局長 朱惕之 (官印)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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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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