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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北市工務局朱惕之局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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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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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新北市工務局朱惕之局長鈞鑒:

 本人等於9911月向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勝生)購得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之美河市建案(下稱美河市)B26樓本號與10號兩戶。1019月交屋期間,本人發現房屋有嚴重龜裂現象。日勝生下包廠商泰誠營造沈經理承諾修繕。惟直至10210月情況未見改善。

經本人向新北市法制局提出申訴;由消保官陳世欽先生進行協調;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本人於1034月向新北市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請見附件1:《民事起訴狀》,下稱《起訴狀》)

此案移轉至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於1055月宣判(請見附件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03年訴字 2750號》;下稱《民事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千貳佰捌拾玖元 (下略)。」(《民事判決》第1)

《民事判決》中之《貳、實體事項》則有:「是原告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等語自屬有據。」(《民事判決》第14)

即臺北地方法院判定日勝生須對本人房屋之瑕疵負賠償責任。  

日勝生已於本年630日將《民事判決》所列賠償金額,依本人等指示匯至本人等帳戶。即日勝生接受《民事判決》之內容及意旨。

訴訟期間,經雙方同意,臺北地方法院吳院長函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本人房屋瑕疵進行責任歸屬之鑑定。該會於1046月發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鑑定報告書案號:北103-0416(請見附件3;下稱《鑑定報告》)。本附件僅列《鑑定報告》第1頁至第14頁。

《鑑定報告》中對本人於《起訴狀》中列舉之所有房屋瑕疵,皆認定為日勝生之責任;此點亦獲得臺北地方法院認同(《民事判決》第13)。本人綜述《鑑定報告》認定日勝生需對本人房屋瑕疵負責之理由與根據如下:

「玄關大門上方牆壁龜裂3處」

(龜裂原因為)「輕質隔間牆本身」、「玄關門之加強骨架」、以及「門樘與牆體結合區域等三處」之「勁度不足」。(《鑑定報告》第6頁第13行至第15);日勝生施工過程與本人房屋以上「勁度不足」物理狀況兩者間之因果關係則為:

日勝生設計團隊之「設計變更」有「不當」之處。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7頁第13行至第22行;

日勝生施工團隊之「施工方式和/或步驟」有缺失。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7頁第23行至第32行,以及該報告第8頁第1行至第9行。

「客廳牆壁龜裂6處」

「客廳牆壁之龜裂現象之成因『確』可歸責於被告。」(《鑑定報告》第10頁第13);其根據為以下之物理狀況:「輕質隔間牆之掛載能力不足」(《鑑定報告》第 9頁第15行至第16);「未設置隔離縫」或「隔離縫設置方式不正確」(《鑑定報告》第10頁第2行至第7);以及「隔離縫填縫料不合適」(《鑑定報告》第10頁第1 )等三項。

日勝生施工過程與本人房屋以上物理狀況兩者間之因果關係則為:

日勝生設計團隊之「設計變更」有「不當」之處。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8 頁第13行至第18行、第8 頁第27行至第32行、以及第9 頁第1行至第16行;

日勝生施工團隊「施工程序」有「與通行規範不合」以及「不正確」之處。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9 頁第17行至第33行;

日勝生施工團隊施工方式和/或步驟與被告設計團隊之設計規格不合,以及該團隊違背施工單位自身之細節。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9 頁第33行至第10頁第1 行,以及第10頁第4行至第10頁第6行。

其他瑕疵形成之原因大致類似,不在此贅述。請見《鑑定報告》各相關事項之說明。

以上《鑑定報告》所認定日勝生之種種(「不當」)施工行為,不但直接造成本人房屋之種種瑕疵,亦可能為造成美河市目前種種狀況之根本因素:如美河市ABC三棟B1F停車場之漏水;B3F停車場之「結構性」漏水;以及美河市社區管委會(下稱管委會)拒絕接受點交結果。

根據點交公司(太古華電)報告(下稱點交報告),美河市AB兩棟住辦區缺失共183項;其他住宅區缺失共6,000多項。請貴局直接向管委會調閱該報告。此等缺失或與美河市之「結構安全」無關,但上述本人房屋之種種瑕疵以及住辦與住宅兩地區之種種工程缺失,已直接對居民生活品質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日勝生林董事長片面悍然宣稱或揚言,「點交」已於1038月完成;管委會點交組即將在本月26日下午6時於本社區招開點交協調會議。由此可見管委會以及本社區多數住戶並不接受「點交已完成」之說法(謊言?)。上次點交協調會議即因日勝生林姓襄理拒不出席而取消。如果貴局願意了解美河市工程品質之實況及點交協調過程,敬請行文管委會詢問。個人認為,作為營建工程主管機關,貴局實有必要了解美河市工程品質,以及日勝生對待消費者種種不合理與財大氣粗的行為。

查美河市之建照及使用執照皆為貴局所核發。根據《鑑定報告》所指出(日勝生)許多工程與施工「不當」之處,以及此「不當」之處所衍生上述各種情況(包括點交報告所揭示6,000多項缺失),顯見貴局未善盡監督責任;對美河市居民目前所承受之問題與困擾實難辭其咎。例如:

《鑑定報告》所指出種種「變更」以及「與通行規範不合」之「施工程序」,貴局承辦人員是否知悉?如果不知道,是謂失職;其應負之行政責任為何?如果知悉,則為瀆職;貴局那一位承辦人員予以放行?其放行之根據或因素為何?是否有觸犯相關法條之刑責?如有刑責,該承辦人員之直屬主管為失職或「共犯」?

在核發使用執照期間,貴局承辦人員有否發現上述(各種)「變更」?本人(及其他所有)房屋之嚴重龜裂現象?公設地區之多處漏水?和點交報告所列舉之6,000多項缺失?如果沒有,是謂失職;該承辦人員應負之行政責任為何?如果有,則為瀆職。該承辦人員仍然核發(日勝生)使用執照之根據或因素為何?是否有觸犯相關法條之刑責?如有刑責,該承辦人員之直屬主管為失職或「共犯」?

本人要求貴局會同貴府政風處對以上各點疑慮進行澈查;確認貴局承辦人員是否有失職或瀆職之處,以昭公信並為貴局與貴府各級主管自清。

本人同時要求貴局確認日勝生在施工過程中,擅自進行(「不當」)「變更」,是否有違反相關法條之刑責?如果有,請貴局以主管機關身分提出告發。

本人並建議貴局各級主管今後應確實負起督導之責,不宜放任員工尸位素餐、虛應故事,甚或包庇建商以致損及消費者亦即納稅人(貴局龐大預算部分提供者)之權益。

除美河市外,日勝生浮洲合宜宅建案亦有住戶提出訴訟。可見美河市之工程品質缺失並非偶發個案,乃日勝生施工行為有其固定模式之結果。《鑑定報告》中對此「模式」有詳細技術性說明;用日常口語描述,可說是成語「偷工減料」活生生的具體呈現。本人建議貴局在釐清日勝生以及貴局相關承辦人員在此兩項建案之行政責任或刑責之前,暫時停止處理日勝生於新北市地區正在申請中之所有建照與使用執照,以維護消費者亦即納稅人之權益。如果日勝生確有觸犯相關法規之處,請貴局依其情節考慮停發日勝生建照一至三年以儆效尤

在貴局釐清責任與相關事實後,如果貴局承辦人員的確有失職或瀆職之處,本人將會同社區同仁訴請相關主管機構或新北市地方法院,就貴局是否需賠償美河市所有住戶之損失進行裁決。

以上要求與建議請貴局進行調查或參考,並於合理時間內惠予詳細、合理、和據實之答覆。以免本人繼續向貴局上級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申訴,或向新北市地方法院提出告發。

胡卜凱                                           蕭蘋

中華民國 105 7 21


附件:

附件1:《民事起訴狀》

附件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03年訴字 2750號》

附件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鑑定報告書案號:北103-0416

 

副本: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

新北市議會金中玉市議員

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李黎顯處長

台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

台北市議會王世堅市議員

美河市社區管委會傅正仁主任委員

《壹週刊》雜誌社邱銘輝總編輯

TVBS電視台新聞部詹怡宜總監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榮顯董事長(不含附件)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李桂英法官(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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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訴請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不完全給付美河市建案全新預售屋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具狀人於民國981120日與被告簽約以新台幣XXX萬元向被告購買美河市建案座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XXXX樓及YY兩棟預售屋。此建案於民國1018月完工。具狀人於同年94日開始驗收在驗收過程中,具狀人發現眾多瑕疵(詳附件1:《美河市驗屋缺失單》)。其中以牆壁及窗台龜裂現象最為嚴重計玄關大門上方牆壁龜裂3客廳牆壁龜裂6窗台龜裂約5(詳附件2:「隨身碟」,內含:檔案1 – 窗台龜裂照片、檔案2 -- 牆壁龜裂照片、檔案3 – 內牆縫隙照片。檔案3所示非本案訴訟事項僅顯示美河市建案施工品質之一般缺失;附件3:《消基會申訴清單 -- 美河市(泰誠營造))

座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153號之美河市建案A棟為台北市捷運局擁有捷運局至今未完成驗收程序。如果庭上有了解美河市建案工程品質一般狀況之需要,可傳捷運局相關人員詢問。

為滿足被告財務程序,並顯示具狀人與被告配合誠意具狀人同意被告於民國102818日正式交屋。唯具狀人聲明未完成驗收程序交屋日期距此建案完工已近一年。自民國10110民國10210月,被告下包廠商泰誠營造之工務部至少在系爭房屋現場從事披土油漆等修繕工作六次。一直無法解決具狀人住屋牆壁及窗台之龜裂狀況。

具狀人於民國1021017日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詳附件4:《消費爭議申訴書-1)。被告法定代理人林董事長於民國1021112日回函,稱龜裂現象為「異材質結合」導致,並稱與「系爭房屋之結構,顯然無關」。(詳附件5:《林董事長回函》)

具狀人不能接受此項陳述。並於民國1021118日向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第二次申訴(詳附件6:《消費爭議申訴書-2)。申訴書中指出:具狀人並不爭議在地震與冷縮熱脹等自然現象下,「異材質結合」會導致龜裂現象之事實;具狀人亦不爭議「龜裂現象」與「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無關。

具狀人認為:被告不得辯稱「龜裂現象」與「系爭房屋之『結構』,顯然無關」。「輕隔間」與「鋼筋混凝土牆面」之「接縫處」是「房屋『結構』」的一部份。如果被告宣稱「龜裂現象」與「系爭房屋之『結構』,顯然無關」,具狀人實不知被告所使用「結構」一詞,語出何典?

以今日土木工程學與建築技術之先進,以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建築之經驗,被告事先應知悉「異材質結合」將導致龜裂現象;故被告應於設計、建材選擇、與施工方式等方面為周全之考量,以避免此「異材質結合」所導致房屋牆壁龜裂現象之產生。房屋牆壁為房屋「結構」之一部份應無爭議。今美河市建案牆壁與窗台有嚴重龜裂現象,根本原因在於:被告設計與施工部門未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異材質結合」所導致龜裂現象之業務疏失。

具狀人申訴要點為:美河市建案房屋之「外觀」和「品質」,不符合具狀人所給付房價之期待;亦不符合美河市建案廣告之宣示(詳附件 7:《美河市 – The Perfect World》,影印自該文件第2頁;附件8:《美河市 – La Vie》,影印自該文件封底裏)

「結構『安全』」固為購屋者之第一考量,但「外觀」和「品質」亦為消費者購屋時之重要依據,更是買、賣雙方就房屋價格達成共識諸多因素之一。此乃常識、常情、常理。被告對與「龜裂現象」相關之「外觀」和「品質」兩項議題,在回應具狀人申訴之信函中皆未涉及。綜合以上所述,具狀人認為被告所稱之「異材質結合」,實為搪塞推諉之詞。

如被告認為具狀人以上陳述與事實或台灣社會文化不符,請庭上邀請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以及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派請專家作證或評議。

具狀人不能接受全新預售屋有龜裂現象亦無義務承受被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與施工上業務疏失所造成之後果。故具狀人於第二次申訴書中要求被告給付具狀人新台幣伍佰萬元之減價補償。

經消保官陳世欽先生於民國1021218日主持協調會議,被告代表林玉峰女士提出以壁紙」以及「前來修繕」兩個方案回應。均為具狀人拒絕。

具狀人拒絕被告所提方案的第一個原因為壁紙」及「修繕」兩者都不能根本解決龜裂現象。第二個原因為「壁紙」影響房屋內部外觀,具狀人不願意接受。第三個原因為具狀人(當時)已定於民國1021220日入住系爭房屋現址「前來修繕」將為日後每年一至二次的動作,將造成具狀人生活上的不便具狀人現有裝潢及傢俱可能的損壞以及每次使用披土油漆等修繕方式必然導致細微顆粒及化學品異味散佈空中可能引起具狀人健康之負面後果。

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詳附件9:《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記錄》)

代表被告出席的林玉峰女士理應於向主管請示後,就具狀人所提「減價補償」之要求做正式回應。即附件9所稱之「申訴人提出減價補償,本於服務住戶之精神,將攜回呈報上層決定」。但經具狀人兩次聯絡,被告皆無答覆。唯三個月來,泰誠營造工務部已將龜裂現象以外之大部份瑕疵修繕完備。

今距具狀人開始驗收已十四個月交屋日期已屆八個月,具狀人為考量法律追訴期限,於民國10343日寄出存證信函於被告(詳附件10:《致林董事長存證信函新店中央郵局存證號碼000048)。根據民法492493494、及495等條具體要求被告減價補償新台幣貳佰萬元。

具狀人於民國103428日收到被告法定代理人林董事長回應之存證信函(詳附件11:《林董事長存證信函台北火車站郵局存證號碼000086)。該信函中仍然以「異材質結合」為龜裂原因「前來修繕」為解決方案(附件11:第3)。具狀人拒絕接受「異材質結合」之說詞以及「修繕」之解決方案,已如上述。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決。

此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   胡卜凱                              蕭蘋

中華民國 1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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