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工務局朱惕之局長鈞鑒:
本人等於99年11月向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勝生)購得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之美河市建案(下稱美河市)B棟26樓本號與10號兩戶。101年9月交屋期間,本人發現房屋有嚴重龜裂現象。日勝生下包廠商泰誠營造沈經理承諾修繕。惟直至102年10月情況未見改善。
經本人向新北市法制局提出申訴;由消保官陳世欽先生進行協調;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本人於103年4月向新北市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請見附件1:《民事起訴狀》,下稱《起訴狀》)。
此案移轉至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於105年5月宣判(請見附件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03年訴字 2750號》;下稱《民事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千貳佰捌拾玖元 (下略)。」(《民事判決》第1頁) 。
《民事判決》中之《貳、實體事項》則有:「是原告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等語自屬有據。」(《民事判決》第14頁)。
即臺北地方法院判定日勝生須對本人房屋之瑕疵負賠償責任。
日勝生已於本年6月30日將《民事判決》所列賠償金額,依本人等指示匯至本人等帳戶。即日勝生接受《民事判決》之內容及意旨。
訴訟期間,經雙方同意,臺北地方法院吳院長函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本人房屋瑕疵進行責任歸屬之鑑定。該會於104年6月發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鑑定報告書 – 案號:北103-0416》(請見附件3;下稱《鑑定報告》)。本附件僅列《鑑定報告》第1頁至第14頁。
《鑑定報告》中對本人於《起訴狀》中列舉之所有房屋瑕疵,皆認定為日勝生之責任;此點亦獲得臺北地方法院認同(《民事判決》第13頁)。本人綜述《鑑定報告》認定日勝生需對本人房屋瑕疵負責之理由與根據如下:
「玄關大門上方牆壁龜裂3處」
(龜裂原因為)「輕質隔間牆本身」、「玄關門之加強骨架」、以及「門樘與牆體結合區域等三處」之「勁度不足」。(《鑑定報告》第6頁第13行至第15行);日勝生施工過程與本人房屋以上「勁度不足」物理狀況兩者間之因果關係則為:
日勝生設計團隊之「設計變更」有「不當」之處。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7頁第13行至第22行;
日勝生施工團隊之「施工方式和/或步驟」有缺失。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7頁第23行至第32行,以及該報告第8頁第1行至第9行。
「客廳牆壁龜裂6處」
「客廳牆壁之龜裂現象之成因『確』可歸責於被告。」(《鑑定報告》第10頁第13行);其根據為以下之物理狀況:「輕質隔間牆之掛載能力不足」(《鑑定報告》第 9頁第15行至第16行);「未設置隔離縫」或「隔離縫設置方式不正確」(《鑑定報告》第10頁第2行至第7行);以及「隔離縫填縫料不合適」(《鑑定報告》第10頁第1 行)等三項。
日勝生施工過程與本人房屋以上物理狀況兩者間之因果關係則為:
日勝生設計團隊之「設計變更」有「不當」之處。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8 頁第13行至第18行、第8 頁第27行至第32行、以及第9 頁第1行至第16行;
日勝生施工團隊「施工程序」有「與通行規範不合」以及「不正確」之處。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9 頁第17行至第33行;
日勝生施工團隊施工方式和/或步驟與被告設計團隊之設計規格不合,以及該團隊違背施工單位自身之細節。詳細技術層面分析及說明,請見《鑑定報告》第9 頁第33行至第10頁第1 行,以及第10頁第4行至第10頁第6行。
其他瑕疵形成之原因大致類似,不在此贅述。請見《鑑定報告》各相關事項之說明。
以上《鑑定報告》所認定日勝生之種種(「不當」)施工行為,不但直接造成本人房屋之種種瑕疵,亦可能為造成美河市目前種種狀況之根本因素:如美河市A、B、C三棟B1F停車場之漏水;B棟3F停車場之「結構性」漏水;以及美河市社區管委會(下稱管委會)拒絕接受點交結果。
根據點交公司(太古華電)報告(下稱點交報告),美河市A、B兩棟住辦區缺失共183項;其他住宅區缺失共6,000多項。請貴局直接向管委會調閱該報告。此等缺失或與美河市之「結構安全」無關,但上述本人房屋之種種瑕疵以及住辦與住宅兩地區之種種工程缺失,已直接對居民生活品質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日勝生林董事長片面悍然宣稱或揚言,「點交」已於103年8月完成;管委會點交組即將在本月26日下午6時於本社區招開點交協調會議。由此可見,管委會以及本社區多數住戶並不接受「點交已完成」之說法(謊言?)。上次點交協調會議即因日勝生林姓襄理拒不出席而取消。如果貴局願意了解美河市工程品質之實況及點交協調過程,敬請行文管委會詢問。個人認為,作為營建工程主管機關,貴局實有必要了解美河市工程品質,以及日勝生對待消費者種種不合理與財大氣粗的行為。
查美河市之建照及使用執照皆為貴局所核發。根據《鑑定報告》所指出(日勝生)許多工程與施工「不當」之處,以及此「不當」之處所衍生上述各種情況(包括點交報告所揭示6,000多項缺失),顯見貴局未善盡監督責任;對美河市居民目前所承受之問題與困擾實難辭其咎。例如:
《鑑定報告》所指出種種「變更」以及「與通行規範不合」之「施工程序」,貴局承辦人員是否知悉?如果不知道,是謂失職;其應負之行政責任為何?如果知悉,則為瀆職;貴局那一位承辦人員予以放行?其放行之根據或因素為何?是否有觸犯相關法條之刑責?如有刑責,該承辦人員之直屬主管為失職或「共犯」?
在核發使用執照期間,貴局承辦人員有否發現上述(各種)「變更」?本人(及其他所有)房屋之嚴重龜裂現象?公設地區之多處漏水?和點交報告所列舉之6,000多項缺失?如果沒有,是謂失職;該承辦人員應負之行政責任為何?如果有,則為瀆職。該承辦人員仍然核發(日勝生)使用執照之根據或因素為何?是否有觸犯相關法條之刑責?如有刑責,該承辦人員之直屬主管為失職或「共犯」?
本人要求貴局會同貴府政風處對以上各點疑慮進行澈查;確認貴局承辦人員是否有失職或瀆職之處,以昭公信並為貴局與貴府各級主管自清。
本人同時要求貴局確認:日勝生在施工過程中,擅自進行(「不當」)「變更」,是否有違反相關法條之刑責?如果有,請貴局以主管機關身分提出告發。
本人並建議貴局各級主管今後應確實負起督導之責,不宜放任員工尸位素餐、虛應故事,甚或包庇建商,以致損及消費者亦即納稅人(貴局龐大預算部分提供者)之權益。
除美河市外,日勝生浮洲合宜宅建案亦有住戶提出訴訟。可見美河市之工程品質缺失並非偶發個案,乃日勝生施工行為有其固定模式之結果。《鑑定報告》中對此「模式」有詳細技術性說明;用日常口語描述,可說是成語「偷工減料」活生生的具體呈現。本人建議貴局在釐清日勝生以及貴局相關承辦人員在此兩項建案之行政責任或刑責之前,暫時停止處理日勝生於新北市地區正在申請中之所有建照與使用執照,以維護消費者亦即納稅人之權益。如果日勝生確有觸犯相關法規之處,請貴局依其情節,考慮停發日勝生建照一至三年,以儆效尤。
在貴局釐清責任與相關事實後,如果貴局承辦人員的確有失職或瀆職之處,本人將會同社區同仁訴請相關主管機構或新北市地方法院,就貴局是否需賠償美河市所有住戶之損失進行裁決。
以上要求與建議請貴局進行調查或參考,並於合理時間內惠予詳細、合理、和據實之答覆。以免本人繼續向貴局上級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申訴,或向新北市地方法院提出告發。
胡卜凱 蕭蘋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附件:
附件1:《民事起訴狀》
附件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03年訴字 2750號》
附件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鑑定報告書 – 案號:北103-0416》
副本: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
新北市議會金中玉市議員
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李黎顯處長
台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
台北市議會王世堅市議員
美河市社區管委會傅正仁主任委員
《壹週刊》雜誌社邱銘輝總編輯
TVBS電視台新聞部詹怡宜總監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榮顯董事長(不含附件)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李桂英法官(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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