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為企业人士在美国开公司申请绿卡的説明
陳鎮國(雨凡)撰稿
我叫陳鎮國,是美国瑞普利律师事务所的創办人之一,也是"美国八大律师事务所(http://8big-law-offices.jimdo.com/)的总協調,一直以協助中国人在美国人"合作发展"以及申请移民為事业。
為此,我们建立起"海外商务便利联合组织",以為中国人赴美商务提供便利,見网站:http://overseas-business.jimdo.com/。
同時,经由美国移民律师協会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見网站:http://www.aila.org/ )的征信,甄选从无客户投訴的八家著名律师事务所,投立"推荐网站:http://8big-law-offices.jimdo.com/以共同遵守"監督協議"確保客户服务品质,安全获得綠卡。
此外,我们積极推动"企业人士在美国开公司为自己申请绿卡"的服务,在北京、苏州、杭州、西安、上海設立"海外商务便利组织工作站",以為中国企业人士提供赴美便利,以自开公司方式,办妥移民。
由於我们為中国企业派遣赴美出差人員安排美国商务活动,同时為美国公司赴中国出差人員,安排与出差地的中国公司探讨产銷与項目合作,因而建立了广泛的商业脉络,经常組合"需与求",让双方合作申请簽証与移民。
尤其是,我们依据美国移民局对L1和EB1C的申请規定,協助中国企业在美国注册公司,或与美国公司合作申请L1簽証与EB1C綠卡,兹詳述移民規定如下:
(1)中国公司可在美国設分公司申请L-1工作簽証,然後办理EB1C綠卡。
(2) 中国企业人士在中国投入我们各地的"工作站",然後由我们美国总公司為其申请L-1工作簽証,然後办理EB1C綠卡。
(3) 我们協助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申请L-1工作簽証,然後办理EB1C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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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各类移民簽証意向書
這是由美国八大律师事务所(包括端普利律师事务所与段光圣律师事务所) 詳見网站:http://8big-law-offices.jimdo.com/
為有意申请美国移民客户所提供的表格,請填写後以Email发到:usa9099@gmail.com ,我们即依其意見,妥為安排。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齡____現居城市_______
经历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意向:
一、您希望由那一个律师事务所為您办理移民手續:
囗段光圣律师事务所
囗瑞普利律师事务所
囗其他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請寫出事务所名字)
二、您自認适合申请下列那种移民簽証
囗H1b簽証 囗L-1簽証 囗申请EB-5移民 囗申请EB1-c移民 囗其他您自認适合的申请________。
三、您現居住何处?持有那种簽証?
囗現居大陸 囗現居美国 囗持有的簽証是:________
四、您是否在中国的公司担任过经理以上职务?
囗是的 囗没有
五、您的財力的符合下列那种申請:
囗可以在美国設立公司申请L-1或H-1簽証。
囗可以投资50至100万美元申请EB-5綠卡。
囗財力简略説明:______________
六、对海外商务便利组织協調中心的的態度:
囗是否有意由中美两地商会组成的"海外商务便利组织協調中心"(http://overseas-business.jimdo.com/) 代為洽商美国公司或中国公司聘僱以申请L-1或H1-b簽証:
是否愿担任"海外商务便利组织協調中心"在中国或在美国的"商务咨询顧问或派遣秘书",以為海外来其居住城市的企业出差人員,担供下列服务:
囗有意担任当地的商务咨詢顧问(論件計酬) 。
囗有意担任当地的派遣秘书(以时计酬) 。
囗有意在其居住城市担任海外來訪企业人士的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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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法律依据:
L1工作簽証和EB1c綠卡,都是跨國公司内部主管調动,两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才能申请。在此先介绍EB1C的合格公司关系要求, 然后再比较两者的区别。
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
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一个在中国),他们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关联起来,然后美国境内公司,有一年以上的运作和一定的规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将它中国关联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境内来永久居住和工作。
如果美国境内公司是新设公司,可以先申请临时的L1签证过来,把公司业绩和规模提高后,再提交EB1C移民申请。
EB1C移民申请的优先次序高,没有排期,获得绿卡时间可以很快。正因为EB1C有处理时间快,投资额较小,员工人数要求不太严格等有利因素,它是,中国企业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国来经商工作定居的热门途径。
根据移民法规定,EB1C移民申请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调派雇员的公司间必须存在一个“合格的中美关联公司” (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美国境内公司在提交EB1C申请时要连续营运超过一年。从提交EB1C到绿卡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中美两地的公司要要持续关連。
美国移民法在衡量公司间是否有合格的关联关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的标准在于:
这两个公司间是否拥有共同或控股所有权 (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管理公司。
通常只要中美两个公司之间有控股关係或有效控制即合格。公司性质可以是营利的,非营利的,宗教性质的,或慈善性质的机构。合格的EB1C公司关系可以是下面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
(1)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是母子关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母子公司关系有下面几种可能性:
a.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这包括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的情况 (wholly-owned subsidiary)。
b.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的股份,并具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c. 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其他商业伙伴对半出资设立的合作企业 (joint venture),母公司对合作企业有同等的控制权 (equal control), 并且拥有否决权(veto power)。
d. 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需要指出的是中美兩地公司,合作企业有两种情况: 资本合作(equity joint venture) 和协议合作(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前者有出资,关系更加紧密,经营好坏对合作方影响较大。
后者不一定有出资,关系松散,经营好坏对合作方影响不大。就合格的L1公司关系而言,移民局只认可资本合作,而不认可协议合作。
由上可知,母子关系的实质在于一方对另外一方的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这种有效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且不一定需要多数持股权。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少于半数的股份的可能性也存在,只是这时候移民局会要求文件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确实存有实际上的控制权。
(2)中美两公司屬於姐妹公司关系 (affiliate)。中美国两个公司都同属于同一个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脉相连。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自然人, 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 若干公司和个人。细分下来会有三种情形:
a. 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中国公司都由同一个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控股或控制
b. 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中国公司都有同一个团体的股东(group shareholders)控制。 两个公司的团体股东的构成必须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
c. 挂名同一个美国品牌的分布于全球各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管理顾问咨询公司。其在境外的伙伴公司可视为美国相同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
(3)中美两地公司為同体关系(branch office)。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在中国的公司是美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办事处,这样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EB1C,把高管从中国办事处调派到美国总部来。
但反过来的情形就不适用。美国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办事处,就不能通过EB1C把高管从海外公司把调派到美国办事处来。
办事处(branch)是指在同一公司设立在不同地点方便运作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不是一个单独的实体,它只是公司本部下属的一个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纳税帐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虽然是设立在不同国家的分办事处,但必须由本部公司100%出资,控制,并持有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