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者自付, 真的是很公平、合理、正確 ?
所說的並非是乘坐公共車輛要去付費、上館子
用餐要去付款之種種, 以上當然要用就得要去付費。
談的就是垃圾徵費, 特區政府的官員仍是引用來自
港英政府時代硬要推行的甚麼排汚費(即是變相去
加水費)時的所謂很公平、合理、正確的用者自付
原則 。 真的是如此嗎 ? 一個國家、城市, 其國民
、市民所付的税項不是已經包含了清潔、清理垃圾的
費用嗎, 為何要重複去收費。 用回用者自付這理念,
那麽國民、市民要找警員、有火警要找消防員時、
召喚救護車時是否又要去付費呢(如沒記錯, 聞說
有些國家真的是如此)? 又如果市民們沒有使用
以上的服務時,是不是不用去交税或可以少交些稅 ?
說回那年的所謂排汚費, 自己就認為那有供水公司/
部門, 祇負責供水(當然要收費)而不負責去排水(即
汚水處理) 。 當年衹不過是 港英政府藉用者自付
作變相去加水費, 這手法就是慨念轉移、巧立名目 。
所幸的是, 特區政府 在看見在執行上會有很大的混亂
、擾民與困難, 已開始有去打退堂鼓的表現 。 希望
他們能審時度勢, 作出明智的決定。
情像雨點--似斷難斷--愛與痛的邊緣--。我所說的不一定是對,也不需要一定是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