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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Service 青田社區管委會服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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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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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Service 青田社區管委會服務宗旨

1.依據政府法令,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各項事務. 2.以提升住戶生活品質,美化居住環境,增加住戶凝聚力,朝向優質社區邁進.
青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886-03-3128993
skype: ChingTien2013 青田社區
e-mail:chinten20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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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一般公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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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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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設管理辦法:

健身房管理辦法

一、本社區健身房為增進使用功能暨強化維護管理,特訂定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開放時間:1、每週一:為清潔日不開放使用,待清潔作業完成後即可開放使用。

              2、每週二~周日:上午5:00至晚上22:00

三、使用對象:本社區住戶及來訪親友。

四、使用規範:

1.使用前請先至櫃檯管理中心登記,由管理人員開啟健身房門。

 2.12()以下兒童須由家長陪同始可使用腳踏車健身器材,唯不得

   使用跑步機。

 3.住戶來訪親友使用健身房時,應由住戶陪同。

4.使用人數超過現有設備時依登記先後次序執行每人使用60分鐘之管

  制,俾利活動空間流暢。

 5. 請著運動鞋並將鞋底清理乾淨,禁止赤腳及穿拖鞋進入健身房。

6. 請著輕便服裝並自備毛巾,禁止打赤膊,使用各項器材後,請擦

   拭流下來的汗水以免造成後續使用者困擾。

7.寵物不得入內。

五、運動前注意事項:

1.使用前請先衡量本身體能狀況做暖身運動,因身心質狀況或不依

  規定使用而發生意外,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2.使用運動器材前應充分閱讀操作說明,確實瞭解其運作原理與使

  用限制,並依器材使用程序使用,如有操作疑問可洽櫃檯管理中

  心;運動器材使用完畢後,請務必歸回原狀。

3.使用者在運動前,若發現有器材損壞,需立即通知櫃檯管理中心。

六、健身房器材使用規範:

1.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

2.如因使用不當而造成器材損壞者,使用者須負擔維修費用。

七、本場所溫度需達28度,使能由服務人員開啟冷氣,冬天不開放冷氣,

    以節省能源;如另有需要,可請求服務人員開啟冷氣。

八、離開時,請關燈。

九、如有不良行為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取消其使用健身房之權利或資

   格。

十、本辦法經管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閱讀室管理辦法

一、本設施供住戶及來賓之聚會及圖書閱覽之處所,為維護使用,特擬訂本

   

    辦法。

二、開放時間:1、每週一:為清潔日不開放使用,待清潔作業完成後即可開

                 放使用。

              2、每週二~周日:每日22時實施燈光管制關大燈,如住戶仍

                 需繼續使用圖書室

                 閱讀則開小燈。

          3、管委會舉行會議或舉辦社區活動不受此管制。

三、使用對象限本社區住戶,外賓使用本設施住戶應陪同。

四、使用範圍:

          1.租用圖書室舉辦活動每1小時租費100元,最高以3小時為限,

            管委會舉辦不在此限。

          2.使用本設施禁止高聲喧嘩、嚴禁吸菸、嚼檳榔、口香糖,使

            用完後須恢復原狀。

          3.請勿將報章雜誌攜出,如欲外借請至櫃台登記,每次以三

            本為限,租借日期以7天為限,遺失者照價賠償。

          4.本場所溫度需達28度,使能由服務人員開啟冷氣,冬天

            不開放冷氣,以節省能源;如另有需要,可請求服務人員

            開啟冷氣。

五、使用前請先至櫃檯管理中心登記。

六、使用本場所請維護整潔。

七、本辦法經管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撞球室管理辦法

一、本設施為娛樂場所,為維護設施使用,特擬訂本辦法。  

二、開放時間:1、每週一:為清潔日不開放使用,待清潔作業完成後即

                        可開放使用。

              2、每週二~周日:上午5:00至晚上22:00

三、使用對象限本社區住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四、使用前請先至櫃檯服務中心登記並領取撞球、球桿等。

五、本場所12歲以下兒童禁止入內。

六、使用本設施禁止高聲喧嘩、嚴禁吸菸、嚼檳榔、口香糖。

七、每次使用以1小時為限,若無人登記使用可延長1小時。

八、使用完畢後球具(桿)等一併繳還管理中心。

九、如使用不當造成損壞者,使用者應負擔維修費用或按市價照價賠償。

十、使用本場所嚴禁有賭博情形。

十一、本場所溫度需達28度,使能由服務人員開啟冷氣,冬天不開放冷

      氣,以節省能源;如另有需要,可請求服務人員開啟冷氣。

十二、本辦法經管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多功能視廳室管理辦法

一、本設施為多功能視廳設備,供住戶欣賞影片或教學之用,為維護本設

    施之使用,特擬訂辦法。

二、開放時間:1、每週一:為清潔日不開放使用,待清潔作業完成後

                 即可開放使用。

              2、每週二~周五:14時至22時。

              3、每週六~周日:10時至22時。

三、使用對象為本社區住戶及來訪親友。

四、因場地限制,須依登記次序使用,每次使用以兩小時為限,若預約

    登記未能準時到場者由第二順位先行進場使用。

五、請保持環境清潔,以尊重他人權益。

六、如因使用不當而造成器材損壞者,使用者須負擔維修費用。

七、播放影片由管委會或服務中心所提供優良影片播放,住戶亦可提

    供,惟須合法播放之影片,禁止播放盜版、色情等影片,一經

    發覺立即沒收,並公告住戶週知。

八、室內器材請勿隨意操作,如有問題請通知服務人員處理。

九、本場所溫度需達28度,使能由服務人員開啟冷氣,如另有需要,可

    請求服務人員開啟冷氣;室內空調設施由櫃檯管理中心人員運作,

    以免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

十、本辦法經管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青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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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寵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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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管理辦法

一、為提供全體住戶舒適的環境空間,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

    物保護法」及「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訂定本「社區寵物管理

    辦法」,全體住戶均應遵守,以期發揮監督功能,並作為管理依

    據。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

              動物。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之人。

三、本辦法規範之目標為社區安寧、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凡居住

    於本社區之住戶有違背本辦法者,需報請政府相關單位處理。

四、本社區公共區域(設備)為所有住戶所共同擁有,每位住戶均有盡

    善良維護之義務,飼主於管領寵物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或安寧。

()飼主於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

    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本項所稱適當防護

    措施,係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之)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

    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佩帶口罩等)。住戶如違

    反本項規定,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十條處理

    之。

()針對寵物「狗」之管理,住戶應配合環保局推廣「溜狗繫狗

    鍊、隨手清狗便」之要求辦理,如有放任寵物為隨地大小便

    不處理,於公共場所清洗寵物而造成髒亂,隨地踐踏社區內

    花草樹木等,違者依環保局之規定報處之。

()飼主如因飼養寵物不善,致有破壞本社區公共環境衛生,或

    散發異味影響全體住戶居住品質時,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

    ,依本辦法第十條處理之。

五、 若寵物因擁有者(主人)飼養不當,造成人員傷害與當事人無法和

    解時,則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六、  本社區之住戶因寵物擁有者(主人)飼養不當,而影響社區安寧或

    有擾鄰情事,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依本辦法第十條處理之。

七、 當違背本辦法之住戶遭受處罰時,如有異議得向管委會事務委員

    申訴,並交委員會處理之。

八、 受處罰之住戶,拒絕履行應盡責任時,委員會有權公告擁有者名

    單及違規情事。

九、 公設部份,嚴禁寵物進入,避免影響其他住戶。

十、 罰則: 管理中心接到違規通報應派人依下列原則處理。

()勸導立即改善者,登記其違規事實備查。

()不服糾正又不改善者,及連續累犯三次()以上者,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舉證呈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本管理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生效,修正時亦同,並於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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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資源回收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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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室管理辦法

為維護本社區清潔衛生,提昇環境居住品質,特訂定本細則規

範之。

一、垃圾集中前應注意事項:

1.『殘餘食品』請先將水份瀝乾包紮妥當,再集中至垃圾

   筒內。

          2.『玻璃、金屬碎片』應先以多層報紙包紮妥當後,再集

            中至垃圾筒內。

3.『菸蒂、燃燒後灰燼』應確定熄滅後,再集中於分類垃

   圾筒內。

4.『可回收垃圾』請住戶先自行分類,始可集中於分類垃

   圾筒內。

5.『可回收垃圾』請依下列原則分類:

1)廢紙類:舊報紙、雜誌、書籍、紙箱等。

2)金屬類:鐵鋁罐、鋁皮、鍋鏟等。

3)玻璃類:各式飲料完整玻離瓶等。

4)塑膠類:各種液體完整之塑膠容器或可再製之塑料。

 (5)保麗龍類:各種保麗龍。

 (6)廢棄家電類:電風扇、電鍋等。

二、垃圾資源回收室之管理:

          1.本社區垃圾之清運,目前交由(清潔隊)處理,會定期至

            本社區清除運走。

2.請住戶自行將處理打包好之垃圾,攜至本社區「垃圾場」

  放置;並將其丟棄於一般垃圾筒內,切勿任意棄置。

3.社區清潔人員定期清除清掃及清洗本社區垃圾場。

4.各裝潢戶所產生之垃圾及廢棄物等,請自行清運,並

  禁止丟置於本社區垃圾場內;否則管理人員有權制止與

  干涉。

5.各住戶如有大型廢棄物或紙箱等,請通知管理中心處

  理;切勿任意丟棄或放置於本社區垃圾場內。住戶將垃

  圾先行處理分類後再行丟棄,並依分類筒丟置。

三、『裝修垃圾』之管理:

          住戶裝潢,內部整修或搬家、卸貨時,所產生之垃圾、

          廢棄物等,應由裝修單位自行負責清運,禁止任意推置

          或丟棄;管理人員與各住戶並具有監督其垃圾處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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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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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大樓停車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特訂定

      本辦法。

(二)本停車場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本大樓之租借等使用者,依其責

      任範圍專用使用之。

(三)1.本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2.本停車場不得提供於專用使用者所擁有之車輛以外之用途。

(四)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其所有之車位,出租、出借於本社區住

      戶以外之第三者使用,也不得佔用本停車場他人車位使用,

      以維持道德秩序。

(五)遵守事項

1.停車場出入口、斜坡路、停車場內必須減速慢行。

2.車輛應停放於適當位置內,不得停在其他車位上。

3.不得發出妨礙他人之噪音。

4.離開時,須先確定門窗、門閘是否關妥,以防失竊、損傷等。

5.各車輛應將大樓統一製作之停車證,置於擋風玻璃或明顯處,

  以利管理人員辨識。

6.紅燈亮時,應先讓出場車先行;待綠燈時,再行進入車場。

7.避免放置重要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8.煙蒂、火柴等應先確認已完全熄火,方能丟棄,以免造成災

  害。

9.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或讓搭載危險物品之車輛停放。

10.除建方規劃設施外,不得變更停車場之原狀及用途。

11.公有之機車車位,需依照管理委員會制定辦法實施。

12.違反停車規定者,管理人員可開具違規勸導單。

      13.車輛應停放於車格內,切勿停放於人行道、大廳門口及大門

         兩側。

      14.區分所有權人應就自己責任範圍內予以管理,不得向管理委

         員會或管理人員,請求車輛之事故、毀損、失竊或其他人身

         事故之損害賠償。 

   (六)若違規停車者,屢勸不聽達違規3次,則照相存證公告週知。

   (七)遙控器如遺失,請洽管理中心補發及填具切結書,並付工本費。

(八)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管理委員會議決後增減修訂,並公

     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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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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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

       

裝潢廠商:                  聯絡電話:

戶別:                  施工日期:    /   /       /   / 

請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施工時間:每日上午0812  下午1317

   假日如需施工,應依據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辦理。

每日施工結束離開室內時,請將門窗及施工電源插座拔起或關閉,確保安全。

施工人員進入社區辦理登記後,請配戴工作證。

施工時請關閉玄關們,杜絕噪音、灰塵影響鄰戶及公共空間。防火門請隨時保持緊

   閉,門外明顯處應張貼施工許可證,隨時待驗。

不得任意更改結構及管線,如有損毀應負完全理賠責任。

拆裝個消防、監控、警報系統,請先通報管理中心,並隨時復歸保持連線狀態及功

   能。

不得有違反社區規約及破壞外觀之工程(如裝設鐵窗、鐵門等)。

空調請依規定之位置設置,冷氣套管不得任意穿孔,空調裝置高度不得超過原隔欄

   高度。

施工材料及廢棄物,禁止堆放於電梯、梯廳、梯間、外觀陽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

裝潢施工戶需備妥廢棄物用水過濾桶,專有內臨時廁所及樓層保護,經檢查後使得

   施工,且施工器具、材料清洗後之廢水、廢棄物,不得任意傾倒於室內排水管及馬

   桶。

垃圾及工程廢棄物請於每日下班後,自行清除並帶離本社區,更不得殘留食物或便

   當飲料瓶罐於室內。

裝潢施工人員不得於門外走廊進行鋸木材、拌水泥、敲打等作業。若經查獲者,處

   新台幣兩千元正。

裝潢戶應保持門口走廊環境清潔,若經發現有污染破壞門口走廊環境清潔者,處新

   台幣三千元正,拒繳者,禁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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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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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裝修工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茲因本人預定於            日至            日期間,對於本社區         樓戶實施裝修施工(含室內裝潢、規劃、隔間、空調冷氣、水電施工等)。

為確保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各項設施之正確使用,良好秩序之建立;環境清潔之維護,同意恪遵下列條款:

一、  如有裝修施工之預定時,應於事前以書面方式知會管理服務中心,並交付施工設計圖,俾便與原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設計圖核對,詳查有無對本大樓結構及消防、監控、警報系統之毀損及其功能影響。

二、  委託裝修公司施工之三日前,應先至管理服務中心交付「裝修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正;施工期間,並得要求裝修公司遵守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之規範,並以保護材維護施工所需使用之公共區域,所使用之地下室停車位、各樓梯間、梯廳、電梯門框、門板、防火門門框、門板、該戶玄關門門框、門板鋪設保護隔板。未鋪設隔板者每處每次處新台幣五百元正。(保護材依管理室之標準規範施作)

三、  所僱工人,如有違反下列條款,管理服務中心有權不經通知,動用保證金作處理;如保證金不足,管理服務中心可按實追償。茲動用保證金條款,詳列如下:

(一)若施工不慎(含故意與過失)造成公共設施之毀損;管線破裂、漏水、漏電,消防、監控系統均失靈;天花板、地面、牆壁之龜裂;電梯損壞與環境污染等,均應照原質材料即時修復,重大者仍須依法作責任之追訴與理賠。

(二)施工材料須妥為存放,其存放範圍以本人所購房屋之內部為限,禁止任意堆置,妨礙公共通行及觀瞻;如需暫時停放公共區域內(如梯間或地下室),需先向管理服務中心報准並每日收繳$300元滯留金。若有上述情事,經管理人員糾正仍未改善者,管理服務中心得視同廢棄物僱工搬離,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下逕為支付。

(三)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垃圾,禁止存放於公共區域內,否則管理服務中心得僱工清運,除由保證金下逕為支付外,並處施工單位新台幣三千元整。

(四)施工期間應將該戶之玄關門、梯間防火門緊閉,若經制止仍未改善者,處該施工單位新台幣一千元正,並勒令其施工單位停工。

(五)進入社區之施工車輛,應依照管理中心所開立之停車位停放,未依規定停放者,處該施工單位新台幣一千元正。

(六)本社區裝卸載機具、建材時間為上午九時以後,若於非裝卸載時間裝卸任何機具、建材,處該施工單位新台幣一千元正。

(七)應遵照本大樓管理服務中心所定之作息時間施工,並須把握住工期,依限完成。若有延誤可能應先知會管理委員會,否則管理服務中心將依限禁止施工。

(八)完工後,應主動會同管理服務中心之管理主任查驗施工處所,確認無造成公共設施之毀損及環境之污染,經加簽認後,得按規定向管理服務中心無息領回保證金。

四、對施工人員之工作安全,或因施工而波及他人意外傷亡者,應負完全責任。

五、施工人員如有盜用本大樓工具、材料或水電,願依十倍計價賠償,絕無異議。

六、保證施工人員不得在本大樓有賭博、酗酒、偷竊、鬥毆等行為,或掩護來路不明人員之情事,否則視情節輕重,依法報警處理之。

七、施工人員因工作之故攜帶物品進出,應接受管理人員之檢查與記錄,絕無異議。

八、所雇用之施工人員,如有亂吐檳榔汁、亂丟煙蒂或隨地便溺等行為,若經管理人員發現,第一次罰款新台幣一千元;第二次得收回臨時出入證,並禁止其再進入本社區工作,絕無異議。

九、臨時出入證如不慎遺失,應向管理服務中心報備,註銷其號碼,並依規定繳交工本費,換發新證。該證不得移作它用,並應於工程完竣後,立即繳還。

十、本大樓裝修施工時間為非例假日之每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所有施工人員一律於下午五時離開本社區,不得於社區內逗留或繼續施工若經勸阻而不從者處施工單位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五百元正

十一、不得張貼廣告物於各公共空間(如梯廳、電梯內)及散發廣告DM於信箱內,若經管理人員發現,每件罰款貳仟元。

十二、裝修施工期間,如施工材料量多時,請用大型吊車搬運材料,避免長時間佔用電梯。

十三、施工時若需使用大型機具如敲牆、吊車等請於施工前五日項管理中心報備,未經報備而擅自施作者,處該施工單位新台幣三千元正。

十四、裝修施工期間,若需拆卸消防設備或更改消防管路,請於施工前向管理中心報備,未經報備而擅自施作者,處該施工單位新台幣一千元正。

十五、外觀管理規定

屬於本社區之外觀及公設,應按建方交屋時之現狀永久維護使用,如有任何裝設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空調主機:依原設計師及起造人所規劃之位置統一按裝分離式空調主機。

(二) 廣告物:除由建方製訂及照建方提供圖樣施作之招牌物外,其他未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者,一律不得自行加設或張貼,如有上述情事管理委員會得逕行派人強制拆除,不得異議。

(三) 台外移或陽台加窗:除依建方統一考量位置施作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得有自行加設任何裝飾物品及堆置雜物之行為。

(四) 安全窗除依建方規劃考量位置施作,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且依統一材質、樣式與施工規範施作外,不得於門窗外側有自行加設任何裝設物之行為。

()鋁門窗含玻璃:除經建方統一施作外,不可任意更改顏色或貼反光紙或張貼廣告物。

()上述裝設物如嗣後應恢復原狀時,由區分所有權人各自負責。

十六、裝潢清潔費以三十天為一期計算,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未滿三十天以三十天計算;於裝潢

      施工保證金繳交時一併收取。

十七、本申請書,若有未盡事宜者,應視社區實際需要,由管理服務中心增訂之。

 

此致      青田社區管理中心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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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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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裝修工程申請表

戶號

 

姓名

 

電話

:

:

施工範圍

 

施工日期

   月 日至 月 日

包商姓名

 

包商電話

 

地址

 

施工保証金

新台幣貳萬元整

(現金或即期支票)

清潔費

 

備註

請隨表繳交「施工設計圖」

備 註

裝潢清潔費以三十天為一期計算,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未滿三十天以三十天計算。

銷售中心

 

管理中心

 

社區裝修工程保證金退款單

    貴戶裝修工程完竣,經本會審核,決議如下:

1.結構安全

 無破壞

 破壞       .

金額:          .

2.公共設施

 無破壞

 破壞       .

金額:          .

3.他人設施

 無破壞

 破壞       .

金額:          .

4.垃圾、廢材

 已清運

 破壞       .

金額:          .

5.其他(每日廢物留滯金罰款)

 未清運        金額:          .

茲退回裝修保證金餘款:            

此致

戶號:         姓名:            (請簽章)

 

                                        青田社區管理中心

                                                      


青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886-03-3128993
skype: ChingTien2013 青田社區
e-mail:chinten20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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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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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健全本社區財務管理運作,依據住戶規約『管理經費』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經費來源及運用

     管理經費係以大樓全體住()戶之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包括下列各項:

1.收入部份

1)管理費: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之。

2)停車費:按使用者付費原則,用以支付地下室停車場之汽、機車停車維護費、公用電費

             、消防、清潔等費用。

3)利息收入:管理修繕準備金、管理費結餘等、存款之利息收入。

 

2.支出部份

1)管理服務費:人事成本或管理公司費用。

2)電梯維護:第一年原廠商保固,一年後由管理委員會尋廠商訂定保養費用合約。

3)垃圾清運費:環保局或民間業者清運費用。

4)行政雜支:管理委員會運作及大樓所需之行政、庶務活動等費用。

5)花木清潔:施肥、噴藥、換栽等費用。

6)特定清潔:水塔清洗、外牆清洗、或超高作業等。

7)公共設施()維護費:社區內各項公有設施、設備之保養、維護之費用。

8)其他設備維護費﹕如消防系統、抽水馬達、發電機、電燈等保養維護費。

9)修繕準備金﹕建物或設備大規模修繕及汰換常需大筆金額;成立『修繕準備金』,

日積月累可積少成多,以支付日後大額修繕金,可收儘速修復之效。

 

(三)、費用計算方式

1.房屋管理費

住家收費﹕每月每戶坪數*每坪50元。

店面收費﹕每月每戶坪數*每坪40元。

      2.停車位管理費                                 

汽車收費:汽車車位每月每位300元。

機車收費:私有機車位免收機車清潔費,公有機車位由管理委員會制定辦法出租,每月每

          位租金200元。

 

(四)、費用收繳

      1.繳費單於每月5日前投遞至住戶信箱。

      2.各住戶應於每月25日前,至全省四大超商,持繳費單繳納當月之管理費用,並索取收據。

 

(五)、費用保管及支付

1.本大樓各項經費之管理應於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處理並保管之。

2.公共帳戶之取款印鑑登記,除按金融機構開戶規定外,應同列『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印鑑。印章應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等處。

3.費用支付權限如下﹕

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新台幣叁仟元()以下。

主任委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下。

管理委員會﹕新台幣拾萬元()以下;拾萬元以上之大筆支出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始可動支。(已通過之年度預算不在此限)

註﹕(1)本社區零用金10012月修訂為壹萬元。

2)管委會每月撥補零用金差額至壹萬元止於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以支付雜項事務費用,其零用金的使用只支付公共之消費。

3)零用金不敷使用時,應由管理公司提報管委會列會說明,以決定是否增加額度。

 

(六)、催繳辦法

       針對逾兩期(兩個月)未繳之住戶,其催繳程序為:

     1.電話催繳→2.拜訪催繳→3.寄送催繳單→4.公告未繳名單→5.寄發存證信函→6.支付命令

 

(七)、財務報表

1.管理委員會必須將財務報表於次月15日前貼示公告欄,詳列本社區收入、支出及結餘情形。財務報表須經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簽認後始可公佈,以昭公信。

2.“財務報表每月製作並公告,年度報表須列於每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中,並公告供住戶參閱。

 

(八)、附則

      本辦法如有增減修改之必要,授權管理委員會研議,再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並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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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社區住戶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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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長洲青田』公寓大廈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使用執照及竣工圖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一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專有部分: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協議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三、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
四、汽車停車空間與機車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除汽車、機車停車位、一樓店面後院外,都屬公共空間,不得佔用。
五、共同使用部分,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或分管協議書有約定專用者,視為本規約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得異議。
六、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對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 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 電力公司。
(三) 瓦斯公司。
(四) 電信機構。(不得架設基地台)
(五) 自來水機構。
七、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其相關管理規範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者,管理委員會得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六、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七、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十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十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四、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監察委員一名。
五、委員三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為七名,並得置候補委員七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棟、分區方式劃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至少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並公告,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或管理委員會互選之。
三、委員應以下列方式選任:
委員名額為七名,A棟二名,B棟二名,C棟二名,全區一名,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侯補委員依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四、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六、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起,視同解任。
七、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每坪管理費住家為新台幣五十元整,店面為新台幣四十元整,汽車位清潔費為新台幣三百元整,私有機車位清潔費每戶一位清潔費免收,公有機車位共三十七位,由管理委員會規定辦法出租。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如有不足開支情事,得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改訂收費標準。
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計算。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二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則達標準。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十四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十五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該契約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二、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第十六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或影印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八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九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同時管理委員會得制訂相關罰責管理之。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四。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或使用) 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 (或使用人)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五。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本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須依管理委員會制定之寵物管理辦法嚴格控管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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