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炮打新黨傷兩岸 要究責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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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19:30 主筆室
新黨召開說明記者會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前右)、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前左)等人疑涉國家安全法案件,19日遭檢調搜索、約談,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6年12月20日
新黨王炳忠(中)、侯漢廷(左)、林明正(右)、陳斯俊(右二)涉國安案。
圖為4月他們在北京參加座談會後合影。(取自王炳忠臉書)
調查局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清晨大舉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人的住所,並拘提進行偵訊。如此大陣仗搜索、拘提、偵訊在野黨人士,是台灣進入民主化後所僅見。更難堪的是,大張旗鼓偵訊到午夜,4人皆被「無保請回」,顯然檢調都未發現涉違《國安法》的具體事證。檢調如此輕率的行動,不但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打擊,對兩岸關係已造成不必要的重創,政府必須給個交代,並追究檢調的責任。
首先,事前浩浩蕩蕩又搜又拘又訊,事後虎頭蛇尾無保放人,這次粗糙的行動根本是大炮打小鳥,把檢調、司法、執政黨的公信力全都賠了進去。
調查局行動前就該知道,將碰觸政黨政治、言論自由、兩岸關係的敏感神經,若沒有十足的把握,不可輕舉妄動。
新黨是一個成立已24年的政黨,目前在國會雖無席次,但在社會上卻有高的政治聲量,且新黨政治立場與民進黨南轅北轍,大動作搜索拘提多位新黨人士,必然引來打擊異己的批評,豈能不慎。檢調卻大動干戈的侵犯人權、劍指新黨,結果卻是無保請回,顯然並無調查到關鍵證據,調查局的嚴重失判,責任豈能輕卸?
檢調查辦此案的程序更是漏洞百出,不堪卒睹。明明是以「被告」的重手查辦王炳忠等4人,卻為了便宜行事,要用「證人」來包裝其侵犯人權的濫權行動。請問檢方,對「證人」用這種拂曉出擊、同步搜索、大舉押人,以及偵訊至午夜的方式對待,合理嗎?
要「傳喚」證人,需要傳票,且實務上只有在證人收到傳票,「屢」傳不到時,才會進一步拘提。王炳忠等4人,幾乎是在遭「搜索」時,就「同步」被拘提,這是什麼「證人」的待遇?
調查局說,本案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就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先不說這種對「證人」1次備便3票便宜行事的荒誕,就法論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前段:「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請問調查局,這張事先備便的「傳票」有24小時前送達王炳忠嗎?就算要拿出該條第4項後段的帝王條款:「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那也要請問調查局,對於這4位「證人」,到底有什麼樣的「急迫情形」?
這些粗暴行為,調查局不但無感於政黨政治、人權的維護,身為「法治機關」的調查局,也視「法治」如無物。
再回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結合該法第2-1條與第5-1規定,若要坐實王炳忠等人違反《國安法》,就必須滿足三項構成要件:一、為外國或大陸的相關機關所託;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祕密之相關訊息,或發展組織;三、必須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調查局必須清楚交代,王炳忠等人哪些言行構成上述三要件。社會不會容許調查局無限上綱、恣意解釋、浮濫擴大「國家安全」的定義、範圍,做為打壓異己的便利工具。
過去政府也曾偵辦過許多共諜案,但涉案者多為具有公職或軍職者,直接掌有「公務上應祕密」的訊息,涉入共諜案,外界雜音相對較小。但民進黨上台後,開始把辦案對象擴大,先是依國安法偵辦起訴陸生周泓旭,現在調查局又將矛頭指向新黨,但新黨是一個在野黨,並無公職公器在手,如何知悉祕密,又要如何洩密、違反國家安全?或者,因為新黨是「統派政黨」,所以新黨「發展組織」就算是違反國家安全法?
檢調大炮打新黨,引起兩個疑慮,一是民進黨建立「新威權」乃至「新獨裁」的心態。若結合民進黨近期力推的多項侵犯司法權與人民自由權的法案,更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要打造歐威爾小說《一九八四》中的「老大哥」。二是造成兩岸關係的不安,大陸前人大副委員長許嘉璐,是大陸領導人層級中台灣朋友最多、對台灣最溫和者之一,19日對民進黨政府查辦統派發出嚴厲警訊,一葉之秋,兩岸關係可能出現動盪。
民進黨若不想承擔「新獨裁」罵名,不願兩岸關係出現動盪,就必須追究檢調輕率的責任。長期守護台灣民主、愛惜兩岸和平的中道力量,更要團結發聲,譴責檢調與民進黨政府的霸道濫權。
2017年了 居然還有政府放任基層情治人員
仗勢權力 無視人權法治基本精神 胡作非為 姕意行事
在國家民主 司法史上 寫下最醜陋的一頁!
這最醜陋的一頁 不正是對所謂的<轉型正義>當頭棒喝嗎?!
事前浩浩蕩蕩又搜又拘又訊,事後虎頭蛇尾無保放人,這次粗糙的行動根本是大炮打小鳥,把檢調、司法、執政黨的公信力全都賠了進去。
事發已經三天 未見政府高層負責任說明 道歉 並懲處失職人員 實在有違常理 可見DPP政府之顢頇與無能 已到無可救藥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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