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
文化部長龍應台在行政院會說,通姦應該除罪化。
大老婆反擊花心丈夫跟小三,婚外情戲碼如果在真實人生上演,韓國可是跟台灣情況相同,通姦並未除罪,必須以刑法追究,但文化部長龍應台認為,民主國家應該通姦除罪化,婚姻感情難道要靠警察和偵探維繫,台灣沒有除罪,使她在外國人權團體面前感到尷尬。
名人因為婚外情上法庭,屢見不鮮,但這種曝光機會可說是尷尬亮相,實務經驗上,先生偷吃,常會得到元配寬恕撤告,但元配對小三就不留情告到底,也就是兩個女人的戰爭。
但如果反過來太太紅杏出牆,先生卻毫不留情堅持要告,同一條法律造成不平等結果,婦女團體主張,比照歐美先進國家廢除通姦罪,改以高額民事賠償代替,不是沒道理,像好萊塢動作巨星阿諾史瓦辛格,和高球天王老虎伍茲,都被元配抓猴,要求高額贍養費,但都不必擔心牢獄之災,台灣是否修法,法務部還在考慮沒有定論。
( 以上是 2013. 3.15 的新聞報導 )
法律的本質是甚麼?所謂「除罪」真的就沒有罪了嗎?
我們從聖經看看律法是作甚麼的:
【羅馬書第三章】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
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律法的作用是教人知罪,每個人都有許多的罪,多到數不清,世界的律法能管到的其實只是極少數,你何時有一點黑暗的心思,那時你就有那麼一點罪,有的人壞事作多了,連罪惡感都沒有了,就要用律法把罪彰顯出來,否則人人都泰然行惡,這個世界也就不配有日月星辰、鳥語花香了。
婚姻感情的確是不能靠通姦罪來保障的,神頒布了十戒也沒有使世界上的人都不犯戒,即使有人遵守了全部的律法,但律法以外的罪還有非常多,我們不可能因為遵行律法而成為義人,不可因沒受過律法判罪而自以為是,但律法總還是有意義的,至少可以讓人知道某些明確的規範,它給我們一些限制,讓我們離污穢遠一點,替我們維持一點希望。
近代西方的自由思想,用在人際關係上,使世界越來越混亂,美國是個特例,美國的甘迺迪世家,出過一位甘迺迪總統,他的弟弟愛德華甘迺迪幾度想選總統,但因他曾經在其女秘書溺水案中被懷疑沒有發揮道德良知,雖然法律判他無罪,但人們卻始終不接受他選總統。美國有一個暗中的威權,美國總統就職的時候手按聖經宣示,這比按著憲法宣示厲害得多,憲法是可以改的,聖經不能,聖經的威權遠大過憲法,人類不喜歡接受威權,諷刺的是,人類世界卻是因為威權方得有序運轉,每一個時代都需要有效的威權,否則就是亂世。
我國老子稱許的最理想世界是「小國寡民」(道德經第八十章),他認為這樣就會無爭了,這純粹只是個夢想,人類並沒有平等對待的胸懷,如果沒有十戒,我相信人類無法延續到今天,至少是沒有今日的文明,不會有甜蜜的家庭、不會有國際的秩序、也不會有共賞的藝術,這難道是人心所嚮往的嗎?
芳香的花朵多是潔白素雅,摻雜太多,無法得著天地的鍾愛,自然界如此,人類何嘗不是?何必讓自己的情感氾濫?當我們追求聖潔的同時,毫無困惑地持守了夫妻的誓約,豈非最美?
通姦罪,讓它擺在那裡吧!無論情慾之事有多難克制,還是不該讓它成為正大光明,所謂民主國家的人權團體,真的有那麼重要嗎?他們作的真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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