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不值得推崇
我寧願稱它作「知識財產權」而不是「智慧財產權」,因為知識和智慧是不同的,智慧是本質,知識是功用。聖經裏,「智慧人」是一個常見的名詞,但「知識人」一次都沒見過。
【雅3:17】惟獨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溫良柔順,滿有憐憫,多結善果,沒有偏見,沒有假冒。
【NIV 版】But the wisdom that comes from heaven is first of all pure; then peace-loving, considerate, submissive, full of mercy and good fruit, impartial and sincere.
雅各書3:17敘述智慧的本質,全然是品格要求,關於最後一句「沒有假冒」,或被誤以為是支持知識財產權,其實它和「仿冒」無關,我喜歡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的英譯「sincere」,那是真心誠意的意思,是正面敘述為人處世的懇切態度,如果翻譯成「沒有假意」也許就不會有誤會了。
台灣把發明專利的權益稱作智慧財產權是個不算輕微的錯誤,不如中國大陸稱它作知識財產權,這反映出命名者的人文思想膚淺。真的智慧不但不該是專利財產,反而應當希望人人都能擁有它,以使世界更甜美。知識不過是聰明能力的表現,沒有品格成份,德行不在專利發明的考量之內,不論是愛因斯坦或歐本海默,對於發明原子彈都十分後悔。
由於知識財產權的自私自大,不僅不相信後面的人也可以有同樣的思維路徑,它更助長以金錢為導向的觀念,認為金錢是「創新者」的正當報酬,不僅物化了創新的意義,不承認「創新」有歷程上的必然性,有神的恩典在其中,反倒把聰明人以強凌弱視為理所當然,使謙卑與尊重越來越遙遠。
對物質創新的鼓勵成為私有排他的有力藉口,與神所要的人與人「互相幫助」的關係悖道而馳,私有財產制真的合乎聖經嗎?我們看看聖經是怎麼說的:
【使同行傳 4:32】那許多信的人都是一心一意的,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
【使同行傳 4:34】內中也沒有一個缺乏的,因為人人將田產房屋都賣了,把所賣的價銀拿來,放在使徒腳前,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
當今強勢國家主張自由經濟,主張市場決定一切,只要產品能獲利,原創者即可獲得相當大的專利財,衍生而出的各種行為亦忽視貧富懸殊,許多人竟認為這是正當的,認為經濟學上「看不見的手」可以自然平衡供需,這種徹底的物質導向,真是可歎!我寧可相信另一隻「看不見的手」,祂能無中變有,祂或有條件地容許對物質的發明者小小鼓勵,但絕不會支持以慾望為核心的弱肉強食制度,更不會讓知識凌駕在智慧之上。
【馬太福音 6:12】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瑪門:財利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