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員會欲追討預收款96萬一事
我發現在當初買房子合約中有一條文對委員會算是有利的條文,在這提供給委員參考,作為日後與建商協商時用
在預售房屋買賣契約那一本中的第十四條 第五項中提到條文如下:
第十四條 稅規費暨其他費用負擔約定
五、買方不論欲遷入與否,應依本條第二項之約定預繳賣方代管期間管理費每戶新台幣壹萬元整(未售戶管理費部份賣方應先繳付,惟於將來出售時得約定由買方支付于賣方)其管理及運用依本約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辦理。管理費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並接管後,其收款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決定之。(本項前段賣方代管期間社區管理費與後段管理委員會接管後按月所收之管理費不同,兩者無抵扣之問題)
其實這邊也寫的蠻清楚未售戶由賣方(建商)先支付,等賣屋時可以與買方約定前幾個月的費用由買方付,有沒有約定就看其他住戶當初賣方有無特別提出加收費用,若是有也是賣方(建商)與買方(住戶)之間的問題,若沒有特別約定那就是由買賣交屋日起才算買方支付,交屋日前應由賣方支付。
這邊提供給委員及其他住戶參考,委員會可以要求看看,請建商依交屋的合理比例來計算,委員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