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即將與建經公司簽署的"委任契約書",由於隨後每一位區分所有權人,都需要分別再與建經公司簽署同一內容的契約,故這本契約書必須經由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認可,這非常重要。
要確定大家的認可,就必須經由對契約內容充分的討論後,作出明確的表決,而在涉及個人財產相關之事項,則必須記名投票表決。
7月2日當天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分明僅有討論,但並未進行明確的表決,當天所表決的,僅是"同意授權",而非"契約"本身。
經向律師,司法人員等多方請教,都一致認為,僅有討論,沒有明確的表決,這契約即使簽了,任一區分所有權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契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故契約無效"之民事裁定申請,然後在簡易法庭就可輕易的將它推翻。
當法院裁定契約無效時,那麼就會推遲了都更的進程,這正是典型的"事欲速,則不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