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亓官之城
市長:亓官先生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情感交流心靈【亓官之城】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歷史與文學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蝦父有藉口不還權狀
 瀏覽105|回應0推薦2

亓官先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質子行者:讀者逾萬之文
亓官先生

蝦父有藉口不還權狀

謝雪珠

最常發言的成員2024-08-15

 

賴阿嬤(子女)<參加訴訟>原因,應該是要讓蝦父有藉口不還權狀。

------------------------------------

1、賴裕明死亡,唯一合法繼承人是陳美花。但蝦父卻藉口「繼承人未明」,拒絕歸還權狀給陳美花。此反而證明蝦父確實有犯背信罪<欲將賴裕明之財產,交給自己兒子及賴阿嬤子女>之意圖。且為達成<背信罪>必須與<殺人部分>相結合才能達成犯罪目的,所以兩者有方法結果之關係,因此蝦父在<殺人部分>也難逃共犯罪嫌。(蝦父若想脫罪,其實去年就該歸還權狀。然蝦父卻是要錢不要名,執意不歸還。)

2、陳美花為賴文洲合法配偶,繼承並無200萬限制。就算蝦父對法律有誤解,但也不能以此做為不還權狀理由。

蝦父受賴裕明委託,賴裕明已死,蝦父應把權狀還給賴裕明唯一同住的母親,而不是還給賴裕明的仇家。

假設陳美花只能繼承200萬,其餘應由賴家其他人繼承,這也屬<賴家家內事>。蝦父仍應將賴裕明全部財產還給陳美花,再由賴家其他人去向陳美花要。而不該是由蝦父說:因為還有其他繼承人,所以權狀不能還給陳美花。所以蝦父此種作法,剛好證明蝦父跟其他繼承人(賴阿嬤子女)<同黨>+<同謀>=共飯。

而陳美花繼承根本就無200萬限制,從賴家子女5/26聲明稿就知他們對法律有誤解,才會幹下此案。

3、蝦父先前不還權狀,因他兒子也是名義上的<繼承人>。但6/28蝦子被叛有罪之後,蝦子要當繼承人已經無望。而蝦父若繼續不歸還權狀,除了做實背信+殺人罪外,已無實益。所以6/28之後,蝦父或許有返還權狀<以圖脫罪>之念頭,但總要跟合夥人商量,所以才會「有人」來參加<婚姻無效>之訴訟。參加人<參加訴訟>之意,應是要讓蝦父<有藉口>不要歸還權狀給陳美花。若把權狀還給陳美花,對參加人(賴阿嬤子女)應是不利。

4、繼承人第1 順位有人(陳美花),第2順位就沒權利。所以賴阿嬤(子女)要參加<婚姻無效>這個訴訟,根本就無理由(不合法)。賴阿嬤(子女)若想爭財產,其實應該另外提訟才對。所以賴阿嬤(子女)會送狀請求參加婚姻無效訴訟,真正原因,應還是要讓蝦父<有藉口>不要歸還權狀給陳美花。

5113.5.3法官問蝦子「(112)5/3你去他家,主要是去找賴裕明? 還是去參加阿公告別式?」蝦子答:5/3去他家,主要是參加告別式,但是我去的時候,告別式已經結束。」

哪裡有人去參加<喪禮告別式>,還會沒注意時間,等到告別式結束才到達??????

所以蝦子分明知道告別式結束後,賴阿嬤會來亂,會來阻擋阿公牌位進屋子及趕賴裕明母子離開,才故意來看熱鬧的,以便第2天能扮演幫賴裕明解決<賴阿嬤驅趕>問題的角色,及詐騙賴裕明成功。所以蝦家與賴阿嬤家兩家共謀殺人及分工合作,其實是很明顯的。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6427&aid=7234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