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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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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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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8)戒安字第009

判決正本

被告張敏之、男性四十三歲,山東牟平縣人匪膠東區執行委員

    鄒鑑、即鄒伯陽又名鄒慎之男性年四十三歲山東牟平縣人烟台市黨部委員

          兼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主任

    劉永祥、又名劉壽山男性年廿山東益都縣人烟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第一分團分團長

    張世能、男性年十九歲山東烟台市人烟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第一分團副分團長

    譚茂基、男性年二十歲山東濰縣人烟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分

            第一區隊

    明同樂、男性年十九歲山東昌邑縣人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分

             第二區隊

    王光耀 即王治中男性年十九歲山東萊陽縣人烟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二

           第一區隊第二組組員

右被告因叛亂罪經本部合議審判如左:

主文:

     張敏之、鄒鑑、劉永祥、張世能、譚茂基、明同樂、王光耀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

     張敏之於民國卅五(1946)年冬,在青島由匪幹周孟英、劉次簫等介紹加入匪黨。初在文化工作研究會工作,並利用新聞記者在聯誼會等名義,從事吸收文化新聞界人士,參加共匪組織。嗣後於卅六年秋,又奉匪命令,利用訓練難童,及青島自衛隊等機會,從事宣傳共產主義,發展組織升任為共匪膠東區執委,奉派在煙台聯中領導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隨後他又偕同鄒鑑吸收五個學生,均以流亡學生身份為掩護,散佈謠言、煽動學潮、擾亂治安、破壞政府。其最顯著的不法行為,為聯中學生自煙台、青島等地流亡上海,轉赴湖南,於卅七年間途經杭州時,張匪敏之、鄒匪鑑、劉匪永祥等,藉端領導全體學生,搗毀杭州車站。迨本年六月,該校又遷徙廣州,政府乃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遞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編訓,冀為國家有用之才。
  據該匪等,竟不知洗心革面,仍遵奉匪方命令,潛伏軍中秘密活動,陰謀破壞建軍工作,並分別著手調查部隊主管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等,圖為匪徒進攻時內應,達其顛覆政府目的,王匪光耀又迭將該團在軍中活動情形,向香港匪方報導,經陸軍第卅九師查獲,報由本部派員將該匪犯等扣押解部,除其餘匪徒黨羽,另案辦理外,案經審明合予判決。

理由:

被告張敏之民國卅五年冬加入匪黨先後利用新聞記者聯誼會及訓練難童自衛隊等機會,宣傳共匪主義吸收匪徒,並擔任匪膠東區執行委員奉派領導烟台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被告鄒鑑係共匪烟台市黨部委員兼任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主任

吸收被告劉永祥、張世能加入匪黨、再由被告劉永祥、吸收被告

譚茂基、明同樂等參加分別成為該團中層幹部負責吸收青年擴展組織

以流亡學生身份為掩護,散佈謠言、詆毀政府。煽動學潮、擾亂治安。

曾於卅七年十一十五領導煙台聯中全體學生搗毀杭州車站

及潛伏陸軍第三十九師軍中秘密活動陰謀破壞建軍工作,著手調查部隊主管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等,圖為匪軍進攻時內應,

並由被告王光耀連續將在軍中活動情形,報告香港匪方等事實,業據

各該被告在陸軍第三十九師及本部供認不諱,先後一致互證事實,並有

搜獲該王光耀致香港匪方原信件三封為證犯情確鑿

核其行為意在顛覆政府奪取政權。自應依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論處並查該被告等竟敢在本省戒嚴期間潛伏軍中破壞建軍工作,而陰謀叛亂罪無可逭,均應依法處以極刑,以杜罪萌

據上論結

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

刑法第一〇〇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卅八年十一    作成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合議庭

審判長  舒紹鴻

審判官    王傳鑫

             陳煥生

 

126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陳誠批准照判執行。

1211日於臺北市馬場町刑場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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