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華民國現在實行民主政治,中華民國政府已是民主政府,而大陸民眾不滿共營統治之心又愈趨普遍,將來大陸民眾若迫使共營放棄統治權力,究竟是另外成立民主新政府還是迎接中華民國現成的民主政府接管大陸?當然由中華民國現成的民主政府接管大陸要比另外成立新的民主政府省事、安穩得多﹔且透過兩岸交流,可以教大陸民眾發覺,若由中華民國民主政府接管大陸,中華民國總統也須大陸民眾選票方可當選,且大陸民眾亦可自由組黨參政,而大陸人口是台灣人口的六十倍,到時選舉結果極有可能是大陸民眾所組政黨執政,由大陸民眾出任中華民國總統﹔大陸民眾若發覺這一點,可能共營統治尚未結束,大家就已紛紛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大陸了!
因此中華民國終究還是應該要收復中華民國失土,不能以武力反攻大陸,以民主政治亦有可能「中華民國政府和平接管大陸」!大陸民眾不滿共營統治,渴望實行民主,若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大陸,那是因為中華民國政府是個現成的民主政府﹔可是以中華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去接管大陸,可以建立夠理想的全面民主的中國嗎?民國三十六年行憲之時,原本依國父五權分立學說,由張君勱所主擬的中華民國憲法,結構頗為理想完整﹔後因大陸淪陷動員戡亂,憲法無法正常實行﹔直至兩岸情勢轉為和平,動員戡亂結束,孰料竟出現一群無知政客,盲目要求修憲,憲法在這群政客無理取鬧下一修再修,先後共修了七次,將憲法修得面目全非!所以我們雖以中華民國民主政治而自豪,也滿懷信心與希望倡議「中華民國政府和平接管大陸」,但我們卻最怕以中華民國目前這種憲法去接管大陸﹔中華民國政府如要接管大陸,最該有一部好的憲法,有個最完善的國家組織憲政體制,這樣說中華民國政府是個現成的民主政府,才是個良好的現成民主政府,才有資格接管大陸「解救同胞」。
中華民國修憲修得最糟的地方,就是把監察院的形態愈修愈糟,過去張君勱原版的中華民國憲法,監察委員是由省議會選舉產生﹔那時監察院職權功能不彰就屢遭人所詬病,每次省議會選舉監委都明顯賄選,且監委還有國民黨監委、青年黨監委、民社黨監委之分,不符國父要將立法權與監察權分立之用意﹔因此對於規範監察院的部份,原本是有修憲的必要,可是誰知這一修憲,將監委產生方式變成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後來又修憲廢除國民大會,監委的產生又變成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省議會選舉監委固然有嚴重弊病,但改由總統提名,不管哪個機關同意任命之,都比省議會選舉監委還要更糟!
現在中華民國五院,除立法院立法委員由民選,立法院正副院長由立委互相推選外,其餘四院,行政院正副院長根本就由總統直接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監察院正副院長和監委、考試院正副院長和考試委員及典試委員等職皆由總統提名,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凡總統提名之人選,除非人選太過奇特,一般立法院大概都「不好意思」不予同意,如此其餘四院豈不變成總統的「附屬機關」?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就令人感覺中華民國非但沒有五權分立,連三權分立都沒有,祇有「總統權」與立法權二權分立而已,假如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過半,那就連二權分立都沒有,祇有「總統權」一權獨大,那是多麼可怕的?現在國民黨執政,且又在立法院席次過半,所幸馬總統安守本份不干涉各院職權,但這種靠總統個人人品方使各院職權獨立,很冒險不可靠呀!因此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總統祇剩立法院無力管到,當時中華民國的民主可說是「殘存的民主」,祇殘存一個立法院與總統爭民主﹔現在中華民國的民主又像是「總統施捨的民主」,靠總統「施捨」就不叫做民主了,總統有權不用,那是「開明」,民主是制度,法律能夠節制當權者濫用職權的制度才叫做民主,當權者個人行使權力的品德修為,祇能說開明與不開明,不能說民主與不民主,那現在中華民國豈不變成馬總統「開明專制」了嗎?
過去監委由省議會選舉,弊病雖多,但至少五院中還有二院總統沒有任何人事權力,現在監察院正副院長和監委都由總統提名,五院中祇剩一個立法院職權可與總統分庭抗禮,而執政黨如又在立法院席次過半,那五院就通通都是總統的「附屬機關」了﹔縱使今日馬總統「充份授權」他的這五個「附屬機關」,那也祇是馬總統「開明」,不是中華民國民主﹔四年後馬總統不能再連任了,誰知下任新總統還會不會像馬總統這麼「開明」?萬一換了個會嚴密控制五院的獨裁總統怎麼辦?因此無論如何,至少監察院的人事一定要完全在總統職權掌控之外!假如大陸沒淪陷,發覺省議會選舉監委有弊病,可以改為初任監委由各省省長指派,各監委每六年由自己省的選民對之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位監委都須獲得自己省的選民過半票數同意方得續任﹔由於續任同意投票不是選舉,沒有競選對手,可以避免黨派紛爭,所以可以規定任何政黨不得介入監委續任同意投票,身為監委不得加入任何政黨,不得具備任何黨籍,也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活動﹔如此監察院就可成為超黨派的監察院,達到了國父要將立法權與監察權分立之目的。但今日大陸淪陷,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區域目前祇有二省五都,因此須採臨時措施,將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區域台、澎、金、馬劃分成若干監委舉薦區,福建省與五都皆可各為一個監委舉薦區,其餘台灣省境內,可或一縣為一個監委舉薦區,或二至三縣為一個監委舉薦區,亦可或一縣分成二至三個監委舉薦區﹔一縣為一個監委舉薦區者,當然是由該縣縣長指派初任監委,再由縣民每六年對己縣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二或三縣為一監委舉薦區者,就由該區二或三位縣長共同協商指派初任監委,再由該區二或三縣縣民每六年對己區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一縣分成二或三個監委舉薦區者,縣內每一個監委舉薦區初任監委皆由該縣縣長指派,每六年各區選民分別對己區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這項臨時措施到將來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大陸後取消,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大陸後,恢復正常狀態,當然每一個省都是一個監委舉薦區,且每一個監委舉薦區也都是一省。
監委改為依上述方式產生後,監察院不但成為真正超黨派的監察院,且監委雖不是由選舉產生,但每一位監委皆須自己舉薦區選民續任同意票方得續任,因此每一位監委都是有民意基礎的,於是監委們又都是民意代表了,監察院正副院長又都應由監委彼此互相推選了﹔為了避免因推選正副院長,監察院內形成監察院內的黨派,監察院初任正副院長由監委們互相推選,以後每六年監委們對現任正副院長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正副院長獲過半監委同意票而得以續任,院長出缺時,副院長可以遞升院長﹔這樣監察院的人事又脫離總統職權了,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和考試委員及典試委員之任命,又該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了,且正副總統的彈劾,也該復歸由監察院彈劾。
正副總統之彈劾,既又復歸監察院,由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這實在很彆扭古怪﹔其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以併入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乃受理行政法律案件,而彈劾案也是行政法律案件,當然亦可由行政法院審理﹔於是正副總統和其他官員的彈劾案,皆同由監察院彈劾,並皆同送交行政法院審理,這樣就很順理成章了。至於正副總統的罷免,也不應非經立法院提案不可,且立法院又不能說罷免就罷免,為何要全體立委三分之二票數才能提案?全體立委半數以上之票數才能提案,這樣的限制已經很高了,因為立法院一般表決,都祇要半數以上立委出席,出席立委半數以上贊同,就表決通過了﹔所以立法院提案罷免正副總統,要嚴格點,全體立委半數以上就可以提案了﹔且除了立法院提案外,應該選民也可以連署提案,參選正副總統需多少人連署,罷免正副總統也就需多少人連署﹔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法第23條,參選正副總統所需連署人數為最近一次立委選舉選民總數的1.5%﹔那罷免正副總統,以同樣人數連署,也應同樣可以提出罷免案﹔當然無論立法院所提正副總統罷免案或選民連署正副總統罷免案,都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經全體選民投票表決之。
修憲後的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並不得連任﹔如果將變形的監察院改正過來後,大法官又將恢復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就應取消不得連任的限制,而改為初任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每八年所有大法官由全體選民對彼等一一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位大法官都須獲過半票數同意方得續任,使釋憲大法官也有民意基礎,且個個都是擁有全體選民半數以上的民意基礎,但大法官還是超黨派的,其續任同意投票也是禁止任何政黨介入的﹔大法官既有全體選民續任同意投票的民意基礎,那司法院正副院長,初任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每八年大法官再對現任正副院長行使續任同意投票,票數過半續任正副院長﹔如此,總統對五院的人事權力又少一分,除了初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初任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外,其餘總統更管不到司法院任何事權﹔司法院愈在總統職權範圍外,司法愈能獨立公正,司法獨立公正乃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要項,給大法官全體選民續任同意投票的民意基礎,就是要藉大法官的這項民意基礎使司法院真正脫離總統職權的控制﹔大法官既每八年就要由全體選民對之行使續任同意投票,就必須使選民充份認識大法官,要給大法官常有機會向選民自我介紹,尤其選民要對大法官續任同意投票前的一個月,大法官更應有機會天天向選民自我介紹﹔但續任同意投票不是選舉,沒有競選對手,所以大法官的自我介紹,也不是一般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大法官不可藉向選民自我介紹而變成在「競選」。
中華民國立委席次也是改來改去,第四次修憲時將立委席次增為225人,第七次修憲又減為113人,真是胡鬧政客瞎亂修憲!目前立法院113席立委,祇有34席政黨比例席次,根本不能提供小黨開拓參政空間舞台,應再將立委席次增回225席,區域及原住民113席,政黨比例112席,海外僑民有選舉政黨比例席的投票權,得票率達1%的政黨即可分配政黨比例席次﹔各區域立委選舉採二輪投票制,一定要票數過半才算當選﹔因為那些胡鬧修憲的政客有個集團,他們的集團一心要將中華民國顛覆成「台灣國」,我們不能容許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接管大陸中華民國就被顛覆成「台灣國」的悲劇發生,那些胡鬧政客的「台灣國」集團每次選舉也都推出「台灣國」候選人來搶中華民國公職,為了避免二位以上的中華民國候選人互相搶票而給「台灣國」候選人撿到便宜,所以區域立委選舉就該採二輪投票制了。
區域立委選舉都該採二輪投票制,那總統選舉當然更該採二輪投票制嘍!民國89年的總統選舉,如果採二輪投票制,那怎麼會讓「台灣國」份子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呢?民國101年總統選舉,又是出現兩個中華民國候選人相爭,又令中華民國選民擔憂「台灣國」份子再當選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總統之職絕對不可再落入「台灣國」份子之手,中華民國政權也絕對不可再為「台灣國」集團所奪!其實總統選舉採二輪投票,世上很多民主國家皆有之,法國就是一個,美國總統選舉雖不採二輪投票,但沒有候選人票數過半,也是由眾議院代選呀!無論法國或美國都必須票數過半的候選人才能當選總統,因此總統選舉採二輪投票制乃甚為合理理所當然之事!也祇有將總統選舉、區域立委選舉、五都市長選舉、縣市長選舉、鄉鎮長選舉、村里長選舉等所有單一選區公職的選舉皆改為二輪投票制,處處嚴密阻擋「台灣國」份子奪取中華民國公職,才能使中華民國政黨輪替逐漸變成中華民國政黨與中華民國政黨輪替,不再是目前的中華民國政黨與「台灣國」集團輪替,方可確保中華民國生存命脈!
因此中華民國還須再第八次修憲,將這已面目全非的憲法修補回像樣完整形態,但這第八次修憲絕對不可再容許「台灣國」胡鬧政客又來破壞搗亂,不容許「台灣國」胡鬧政客又將憲法愈修愈糟,更不容許「台灣國」胡鬧政客藉機將中華民國憲法修成「台灣國」憲法﹔第八次修憲一定要將憲法修補成前述的形態,消極的要阻止「台灣國」政客奪取中華民國公職、阻止「台灣國」集團奪取中華民國政權,防止中華民國被顛覆成「台灣國」,並將目前中華民國政黨與「台灣國」集團輪替的政黨輪替轉變成中華民國政黨與中華民國政黨輪替的真正民主國家正常的政黨輪替﹔積極的要將憲法修補回像樣完善形態,使五院真正的五權分立互相制衡,如此中華民國民主政治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將來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大陸才是真正的民主政府接管大陸,因此現在一定要將中華民國憲法修補回像樣完善形態,將來中華民國政府才不會以殘破不堪的憲法去接管大陸。
創新的憲政構想
前作所述修憲主張,乃是要將目前已愈修愈糟的中華民國憲法再修補回真正五權分立的民主憲法,前作所述乃符合國父五權分立學說原則又改進五權分立實行措施,本篇則更提出一些憲法結構的創新構想,但由於所述皆過去前所未有的新構想,也不強求大家贊同接受,僅祇加以論述,以提供未來憲政改進一項指引。
一、維繫憲政的新構想
總統為國家元首,一定就是國家行政首長嗎?應該是國家行政首長嗎?身為國家最高主管,難道不是維繫國家組織才是總統該做的事嗎?到底總統應該是行政的國家元首還是憲政的國家元首?假如將行政院長改由全民直選,全權掌握國家行政事務,總統沒有任何行政權力,但兼任司法院長,掌握憲政權力,維繫國家組織,如何?但這樣,作為憲政國家元首的總統就必須超黨派,不能由選舉產生﹔大法官會議為何不改制為憲法法院?且世上的民主國家,司法審判有三級制,可以上訴,解決憲法爭議的憲法法院怎麼就「一審定讞」?中華民國何不創憲政新制,不但將大法官會議改制成憲法法院,且還將憲法法院分成起審憲法法院與終審憲法法院,對憲法爭議的判決,採「二審定讞」,凡不服起審憲法法院的判決,可上訴終審憲法法院﹔另外,一般司法,有法官也有檢察官,憲法事務怎麼就祇有憲法法官,沒有「憲法檢察官」?沒有任何行政權力的憲政國家元首總統,其憲政職權就是充當「憲法檢察官」!
「憲法檢察官」,多新鮮的名稱?總統既是「憲法檢察官」,當然就有主動糾正違憲事件、主動調解憲法爭議、主動解釋憲法疑義等權力,祇不過總統行使這些權力,皆須經起審憲法法院審理通過後方有効力,就如同檢察官的起訴、求刑,皆須再經法院審判一樣。如此,起審憲法法院初任法官,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之,起審憲法法院法官,每八年皆須由全體選民對彼等一一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位法官都須獲全體選民過半票數同意,方得續任﹔終審憲法法院法官皆須由起審憲法法院法官升任而來,因此總統提名終審憲法法院初任法官,必須從起審憲法法院法官中提名人選,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終審憲法法院法官也是每八年由全體選民對他們逐一行使續任同意投票,也是每一位法官都須獲全體選民過半票數同意,方得續任﹔總統既不由選舉產生,那初任總統就由終審憲法法院自選其中一名法官出任,再每四年全體選民對總統行使續任同意投票,須獲全體選民70%以上票數同意,方得續任,相對的等於30%票數可以「罷免」總統﹔總統既身為維繫國家組織最高領導者,續任同意投票又無競選對手,祇有全體過半選民支持,其維繫國家組織守護憲法的公信力尚嫌不足,能有全體選民70%支持,才是維繫國家組織的穩定支柱!不過平時要罷免總統,還是須全體選民過半票數才能罷免,不是什麼時候都祇要30%票數就可以罷免總統。起審憲法法院法官、終審憲法法院法官、總統等皆須超黨派,皆不得加入任何政黨、不得具備任何黨籍、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彼等之定期續任同意投票,也禁止任何政黨介入。
超黨派憲政國家元首的總統,由於可以主動解釋憲法、主動糾正違憲事件、主動調解憲政糾紛,不僅是「憲法檢察官」,亦儼然是憲法的守護者、代言人,甚且可說是憲法的「人形化身」!雖無行政權力,但在憲政事務上,總統說的就是憲法說的,大家要遵守憲法就要遵守總統的話,總統的話就是憲法!那總統若是說了違憲的話怎麼辦呢?所以總統任何職權的行使,都須經起審憲法法院審查通過才能生效,總統說的話要經起審憲法法院審查通過後才能當作憲法﹔而起審憲法法院的職權是被動的,就祇能審查總統所行使的職權,總統沒行使職權,起審憲法法院也就沒有任何職權可以行使﹔至於終審憲法法院,祇有凡對起審憲法法院審查或判定有異議者,向終審憲法法院上訴,終審憲法法院僅可受理上訴案件並予審查或判定﹔總統所行使的職權遭起審憲法法院否決,總統可向終審憲法法院上訴﹔又或起審憲法法院准許總統所行使的職權生效,但有人不接受,不接受起審憲法法院審查或判定者,亦可向終審憲法法院上訴。
二、立法與分權新方式
總統改為憲政國家元首,大法官會議改制分成起審憲法法院與終審憲法法院,行政院長也改為全民直選,任期四年,擁有完全的行政權力,但行政院長行政職權範圍超不出行政院外﹔總統的法案簽署權就變成審核法案有無違憲的審核權,行政院所提法案就不再送立法院審議,而是呈總統簽署﹔立法院所提法案,行政院亦無權要求立法院覆議,但法案若違憲,總統有權否決,立法院也不能再覆議自己被否決的法案﹔無論行政院法案或立法院法案,凡遭總統否決者,概可請求起審憲法法院審查自己遭否決的法案﹔總統簽署的法案,要再送起審憲法法院審查通過後方生效,總統否決的法案,法案提案者須自己去請求起審憲法法院再作審查﹔世上一般民主國家,行政部門若不接受國會法案,國會可再以三分之二多數使法案通過,我國立法院過去覆議自己法案,也是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現在降為半數通過﹔但如果將總統改為憲政國家元首,大法官會議改制分成起審憲法法院和終審憲法法院後,立法院就不可以再覆議自己遭否決的法案,行政院和立法院都可以請求起審憲法法院審查自己遭否決的法案。
總統審核行政院的法案,乃在審其法案究係為正當行政管理所需之正當依據還是不正當濫用行政職權的憑藉,如係正當行政管理所需正當依據,就不違憲,總統就無權不核准,必須簽署,如係不正當濫用行政職權的憑藉,就是違憲,總統不可以違憲簽署違憲法案,必須否決﹔總統審核立法院的法案,則是在審其法案究係制止行政權力不正當行使還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如係制止行政權力不正當行使,就不違憲,總統就無權不核准,必須簽署,如係侵犯正當行政職權,就是違憲,總統不可以違憲簽署違憲法案,必須否決﹔侵犯正當行政職權的法案就是違憲,總統就會否決違憲法案,所以行政院也就不必要求立法院覆議法案了,立法院也無權覆議自己的法案,祇能請求起審憲法法院審查法案﹔所以總統的法案簽署權,就是審核法案有無違憲的審核權。
這麼一來,所謂立法權就已分解成行政立法權與規制立法權了,因為行政院的法案不送立法院審議,而是呈總統審核簽署,立法院就沒有行政立法權了,祇剩制止行政權力不正當行使的規制立法權,那立法院就該更名為「規制院」了,政府與國會就不再是行政與立法分權,而是行政與規制分權了﹔如此可以避免正當的行政職權遭國會無謂的阻撓,現在民主政治有一項始終無法解決的缺點,就是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就會減弱國會對政府的制衡,甚至國會喪失制衡政府能力﹔許多假民主國家,就是因為執政黨同時控制政府與國會,政府與國會如同淪為執政黨的兩個「黨部」,所以國家組織雖民主,但其實是執政黨獨裁統治﹔可是執政黨在國會席次少於半數,那政府許多正當的施政,又會遭國會無謂阻撓,而難以推行﹔是以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有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在國會席次不過半,又有在國會席次不過半的弊病﹔本篇將國會由立法機關改成規制機關,將立法院改制成規制院,改變政府與國會的權限劃分,此乃消除執政黨在國會席次不過半的弊病,下一段再敘述消除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
立法院改成規制院,祇能制止行政權力不正當的行使,不可侵犯干涉正當行政職權,執政黨在這改制而成的規制院裡,席次雖不過半,甚至沒有任何一席次,行政院的正當行政職權也不會受規制院的任何阻撓,但執政黨若在規制院席次過半呢?要消除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就是以選制使包括執政黨在內的任何政黨在國會席次都不到達半數!像目前立法院立委席次為113席,區域和原住民席次為79席,這113席立委是由225席立委減半而來,現在連當初主張減半的人都說立委席次減半是錯的,所以立委席次應該再恢復225席﹔立法院若改制成規制院,立法委員也就改稱為規制委員,簡稱為「規委」﹔那改制而成的規制院,全院規委225席,區域規委的選區仍維持73區,但每區一席競選席次,一席超黨派席次,競選席次各政黨皆可角逐,候選人有競選對手,超黨派席次初任者由同區在任競選席規委指派,逢規委選舉期間,由自己選區選民對之行使續任同意投票,票數過半得以續任﹔超黨派席規委採續任同意投票定去留,沒有競選對手,既是超黨派規委,當然就不可以加入任何政黨,不得具備任何黨籍,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活動,其續任同意投票也禁止任何政黨介入﹔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各3席規委,皆一席競選席次二席超黨派席次﹔如此規委個人競選席次為75席,超黨派席次為77席,剩下政黨比例席次為73席﹔政黨比例席再規定強制不及半,一個政黨無論其得票率是否超過50%,政黨比例席最多祇能得36席,其得票率超過部份,由其他政黨再按各自得票率分配超過部份席次﹔如此,一個政黨縱使囊括75席全部競選席次,又得票率過半,得到36席政黨比例席次,但加起來也祇有111席,比225席的半數113席還是少2席,更何況一個政黨競選還不可能贏得這種滿席次﹔於是國會中加設一些超黨派席次,就可使任何政黨席次都不到達半數,執政黨席次也不到達半數﹔執政黨在國會中既連到達半數席次都不能到達,哪裡還有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那不就將執政黨在國會席次不過半的弊病與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都消除掉了嗎?且國會中有超黨派席次,又可矯治今日世上各民主國家國會淪為政黨爭逐場所的弊病。
三、監察院存廢問題
長久以來,監察院是否該廢除的爭議始終不斷,莫說是現在這種不像樣的監察院,與其存在不如廢除,縱使依前作所述,將監察院變回像樣的監察院,但立法院沒有彈劾權是否如同一個人沒有手腳,是否成了「殘障國會」?這現象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最明顯,當時其餘四院皆形同總統的「附屬機關」,祇剩立法院制衡總統職權,而民進黨執政的政府很多事根本公然違法行使職權,可是立法院就是因為沒有彈劾權,對民進黨執政的政府違法行使職權,祇能叫罵卻無可奈何﹔但若廢除監察院,將監察院所有職權全歸立法院也有問題,今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有機關預算皆由立法院審查,連立法院自己本身的預算也由立法院自己審查,就等於立法院自己的預算沒人審查沒人管,立法院自己的預算嚴重浮濫也是事實,現在全中華民國最腐敗的地方不是行政院而是立法院,立法院自己的預算是全中華民國最腐敗的!過去國民大會存在時,國民大會曾多次提議立法院與國民大會互審預算,立法院都拒不接受,現在國民大會廢除了,還有什麼機關可以審查立法院的預算?所以世上民主國家大部份國會都是兩院制國會,很少有一院制國會的國家,就是因為國會祇有一院,國會自己的預算誰來審查?如此說來,與其廢除監察院是否代之以將監察院改制為參議院,再把立法院改制為眾議院,建立美國式的參、眾兩院國會?如此國會本身預算由參、眾兩院彼此互審,且參議員產生方式仍然如同監委產生方式,初任參議員由各舉薦區首長指派,每六年每一位參議員再各由自己舉薦區選民分別以續任同意投票決定去留,於是參議院是個超黨派國會,眾議院是個政黨參與的國會,彈劾權等所有監察權仍概由參議院執掌行使,既做到了國父要監察權超黨派行使的要求,又不必將監察權與立法權分割開來,免除國會變成「殘障國會」的弊病。
前章所述將立法院改制為規制院,此處的參、眾兩院國會,亦可為規制國會,祇制止行政權力不正當的行使,不侵犯阻撓任何正當行政職權﹔參議院為超黨派國會,所有參議員都是超黨派議員,眾議院雖為政黨參與的國會,但眾議員有政黨比例席議員、競選席議員,卻也有超黨派議員,使任何政黨在眾議院席次都無法到達半數﹔總之無論國會是立法國會還是規制國會,將監察院改制為參議院都要比廢除監察院來得好。
四、政黨管理與史政問題
前章談論監察院是廢除還是改制為參議院,但不管是恢復成像樣的監察院或改制後的參議院,都是超黨派監督機關,那是否可設政黨管理部隸屬監察院或參議院?要不然政黨該由哪個機關管理,至今世上還沒有一個國家能找到適合管理政黨的機關﹔一些國家很勉強的將政黨交由憲法法院管理,憲法法院是解決憲法爭議的機關,由憲法法院管理政黨,也非常的於理不通,但是根本沒有任何一個機關適合管理政黨﹔然而國會一旦有了超黨派國會,那由超黨派國會管理政黨,乃最適合不過的了!國會本來就是監督政府的,而政黨又可經選舉執政,所以政黨可以說是「預備政府」,想要換政府,就以選舉換另一個政黨來當政府,如此現任政府與「預備政府」的政黨是否都該受國會監督?但一般國會是諸多政黨共同參與的機關,說得難聽更可說是政黨爭逐的場所,國會既自己都被許多政黨「共同管理」,又怎麼可能反過來去管理政黨呢?可是超黨派國會就不一樣了,國會成員全都是超黨派人士,禁止任何政黨參與超黨派國會,國會成員定期分區接受選民續任同意投票也禁止政黨介入其中,這樣的國會就有資格既監督現任政府也監督「預備政府」的政黨了。
雖說政黨管理部隸屬監察院或參議院,但祇是編制在監察院或參議院之下,事實上政黨管理部等於一個小行政院,大行政院是由執政黨掌控的行政院,小行政院是超黨派的行政院,大小行政院皆同受監察院或參議院監督,祇不過大行政院在名義與實質上都與監察院或參議院分立,小行政院在名義上雖隸屬監察院或參議院,事實上也可說是與監察院或參議院分立﹔可是如同小行政院的政黨管理部,其人事問題,監察院或參議院有某種程度的決定權。
除了政黨管理問題外,還有史政問題,國史館是否也可改為史政局隸屬監察院或參議院?民國89年初次換民進黨執政時,國民黨怕民進黨要將中華民國歷史改為台灣歷史,怕許多珍貴的中國史料遭民進黨廢棄,而欲將國史館中的中國史料移入國民黨部內保管﹔一國政府的政黨輪替,竟然會連國家的歷史也「輪替」,這種荒誕怪事在其他國家根本不可能發生,竟然會在中華民國發生!不過若由政府記載歷史,政府總不免為了遮掩自己的錯處而歪曲歷史事實,使歷史記載失真﹔國家的歷史如同一個人的記憶,國家沒有歷史就如同一個人喪失記憶一樣,有道是「欲亡其國先亡其史」,足見歷史攸關一個國家的續絕存亡是何等重大!民進黨一心要將中華民國顛覆成「台灣國」,無怪乎民進黨初次上台執政,國民黨擔心他們毁棄中華民國歷史。
國史館改制史政局隸屬監察院或參議院,今日的監察委員亦如古代的監察御史,古代監察御史除了彈劾不法官員外,也是負責記載朝中史事、保管朝中史料的史官﹔監察院或參議院監督政府,記載與掌管政府史蹎,乃對政府最有力之監督!且政府歷史不由政府自己記載,而由超黨派機關記載,可以避免政府為遮掩自己錯處歪曲歷史事實,以確保歷史記載的真實﹔尤其在中華民國,還要防止政黨輪替歷史也「輪替」的怪事﹔但國史館改制為史政局隸屬監察院或參議院,也祇是編制上將史政局編制在監察院或參議院之下,事實上史政局也等於一個小行政院,也是超黨派的小行政院,與執政黨掌控的大行政院及另一個小行政院政黨管理部皆同受監察院或參議院監督﹔史政局與政黨管理部一樣,既可說是與監察院或參議院分立,但其內部人事,監察院或參議院又有一定的決定權。
五、考試院改制兼掌考試與選務
當年國父怕考試舞弊,而主張考試獨立於行政之外,但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選舉,更要防止選舉舞弊!中華民國過去逢選舉必有舞弊,長期為人所詬病﹔民進黨未執政前,老說國民黨執政操縱選舉,但後來換民進黨執政後,陳水扁總統的連任選舉,什麼公投綁大選、三一九假槍擊案,竟還有已死之人的選票投給陳水扁﹔後來的立委選舉竟還硬要立委選票與公投票一次領票,其蠻橫獨裁態度,一點都不講民主﹔原來民進黨執政操縱選舉更甚於國民黨!
由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選務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屬行政院,這就根本上無論任何政黨執政都可以操縱選舉,現在也是馬總統自己「開明」而不操縱選舉,不是中華民國的選制民主使執政者操縱不動選舉﹔如此中央選舉委員會屬行政院實在有弊病,應該完全脫離行政院職權範圍!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脫離行政院後,又該隸屬何機關?蓋考試與選舉都是選聘官職的方式,銓敘也是管理官職聘用事務,將脫離行政院的中央選舉委員會與考試院合併,成立兼掌考試與選務的新機關,定名為「官務院」或「官聘院」,「官務」就是管理官職的事務,或更貼切的說「官聘」就是管理官職聘用事務,考試、選務、銓敘三者不都是官職聘用事務嗎?
國父所主張的監察權,起先他也祇稱為彈劾權,後來又改稱為糾察權,最後才改稱為監察權,每一次改稱,其事權範圍都有增加,可見國父生前也在不斷的改進他自己的三民主義,他在三民主義的序文中更說﹕「……尚望同志讀者,本此基礎,觸類引伸,匡補闕遺,更正條理,使成為一完善之書……」,由此更顯見國父不希望後繼者祇會死守他所說過的話,他也希望大家幫他改進三民主義﹔既然如此,國父所說的監察權是由彈劾權改成糾察權再改成監察權的,又怎知國父若活著,看到選舉舞弊,不會將考試權納入選務權合併成官聘權呢?國父思想是活的,不是祇能傳後而不能啟後的,近代中國不能進步就是因為近代中國人變得古板,祇會死守先人教條,祇知承先傳後不會承先啟後,「傳後」與「啟後」差別非常大!一個祇知死守先人教條,一個遵循先人教訓改進先人思想﹔所以身為國父思想後繼者的中華民國國民,不能祇知死守國父生前說過的話,要會活用國父思想,像考試與選務應併由一個機關兼掌,那就應將國父的五權分立學說作此改進。
考試院本就是個超黨派機關,加入選務後的官聘院更是個超黨派機關,無論任何政黨執政,都既管不到現行的考試院,更管不到改制後的官聘院,由這麼一個官聘院來執行選務工作,什麼總統府、行政院、執政黨通通都無權干涉選務,也都無法操縱選務,可以確保選務的獨立公正,無論選舉或公投,皆能確實以真正多數民意決定投票結果。
結語
以上乃本篇對憲政問題提出的幾項創新構想,其中除了將監察院與立法院改制成參議院與眾議院外,其餘都是前所未有的新創舉,並不強求大家贊同,更不奢求立即實行,但這些新構想如果付諸實行,將不僅是我國,且有可能是世界民主政治史上一大進步!假如中華民國將來有一天,果真依以上所述構想改進中華民國國家組織憲政制度,那中華民國不僅民主政治是全世界最進步的民主政治,且中華民國國家組織也將會是全世界最進步的國家組織,請問大陸該不該由全世界最進步的國家組織去接管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