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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的政府與不同政權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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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爺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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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國同時存在著三個政權,形成三個政治陣營,簡稱三個「政營」,這三個政權即台北政權、北京政權、烏蘭巴托政權,台北政權為我方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北京政權的政營為共營,烏蘭巴托政權的政營為蒙營﹔這三個政權祇能認定其中一個為合法政權,因為還是祇能認定一個政權為中國政府。
  當海峽兩岸由敵對轉為和平之初,共營仍硬稱我方政府為其「地方政府」,當時我方政府曾提議兩岸當局展開「政府對政府談判」,這個提議當然欠缺考慮,因為我方必須堅持中華民國政府為全中國的政府,那又怎麼可以承認北京政權為「政府」呢?共營不接受「政府對政府談判」提議,這提議固然本來就不應該接受,但共營不接受這提議的理由竟然是因為將中華民國政府當作其「地方政府」,還說「中央政府」不能與「地方政府」談判﹔兩岸之間既已轉為和平,為何還要如此侮辱我方?且共營提議的「黨對黨談判」,更是徹頭徹尾的反民主提議!共營本來就是反民主統治,以為共產黨理所當然應該要永久執政的﹔當時我方也祇行走在從威權到民主的半路上,尚未完全實行民主政治,更從未政黨輪替,所以共營又認為我方也是國民黨理所當然應該永久執政的﹔現在我方已實行真正的民主政治,且政黨輪替還輪替過兩次,現在共營也不得不承認他們的「黨對黨談判」提議錯了,早已放棄這種提議了。
  現在兩岸當局透過我方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共營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進行過辜汪會談、焦唐會談和連續多達六次的江陳會談,並簽下多項協議,兩岸間儼然採行海基會與海協會的「會對會談判」,但海基會與海協會在名義上都是民間社團而非官方機構,兩岸當局祇是透過這兩雙白手套間接談判,而無直接談判,雙方都不知該將對方定位成什麼﹔彼此既要和平往來,就不可用「叛亂集團」、「地方政府」、「非法政權」等辱罵性名稱定位對方,但又能承認對方是合法政府嗎?過去曾有人提議「一國兩府」,一個中國兩個政府,這提議實在荒謬至極!由於雙方都不能將彼此妥適定位,海基會與海協會談判有許多障礙,必須彆彆扭扭拐彎抹角達成的都是些奇形怪狀的畸形協議。
  分裂國家的政府可不可以與其他政權談判?若不能談判,難道祇有以武力統一國家一途?談判並不代表承認對方合法,因為自己是國家政府,對方祇是一個政權,且還是一個不具合法性的政權﹔如果雙方敵對、交戰,當然可以公開指稱對方是非法政權,但既要和平談判就不要侮辱對方,這「地方政府」比「非法政權」更具侮辱性,更違反和平相處,兩岸關係至今仍有這麼大的障礙,實在是共營犯了不可原諒的嚴重錯誤!三國時代,蜀、吳聯合共同抗魏,劉備當然認為自己的成都政權是合法的「中國政府」,且毫無疑問一定將曹魏政權當作「非法政權」,他雖與東吳政權聯合,但又可能承認東吳政權「合法」嗎?國家政府都可與「非法政權」聯合,又有何不可談判?但既要和平、要談判,就不要侮辱對方,不稱對方為「非法政權」可改稱對方為「不同政權」,因為分裂國家的政府管不到其他政權,所以其他政權與國家政府不同,其他政權間也彼此不同。
  其實兩岸間不是已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了嗎?為何雙方都不知善加利用此一共識?在此共識下,我方堅持中華民國政府是全中國的政府,北京政權是不同政權﹔共營將其北京政權當作「中國政府」,將中華民國政府視為「不同政權」﹔如此,雙方都既未承認對方合法,但也都未辱罵對方﹔雙方表述雖各不同,但不贊同對方的表述也不要干涉對方的表述,更不要因彼此表述不同而起爭執,這就是九二共識的意義!雙方依據九二共識以「國家政府對不同政權談判」舉行兩岸當局直接談判有何不可?誰是國家政府、誰是不同政權,各自表述呀!因此雙方都不必再假海基會與海協會繞彎路,我方陸委會該與共營國台辦直接談判啦!且我方陸委會也該更名為「政營交涉委員會」,前面即述當今中國同時存在三個政權,形成三個政治陣營,這「政治陣營」可以簡稱為「政營」,所以將陸委會改為「政營交涉委員會」,其交涉對象不僅祇有共營,還有蒙營,當今分裂中國的共營與蒙營這兩個政營都應由此政營交涉委員會負責﹔而共營國台辦也該改名為「營際委員會」或「政營事務委員會」等名稱,來與我方政營交涉委員會作官方直接往來。
  一旦兩岸當局彼此關係有了妥適的互相定位,談判方式就不必這樣彎曲,雙方協商也就不會遇到些莫名障礙,協議內容也就不會畸形彆扭﹔總之,分裂國家的政府與「非法政權」不僅可以談判,彼此聯合都可以,三國時代蜀、吳聯合就是一例﹔「非法政權」一詞可以改為「不同政權」,再加上兩岸間本來就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依據九二共識兩岸當局直接談判根本就無任何問題,但目前雙方都未想到如何善用此一九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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