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追12年前燃料費挨批 監所:新舊法不同
> 黃先生拿出監理所寄來的汽車燃料費催繳通知單,他氣呼呼的說,車子在88年已經註銷牌照,過了12年居然還被要求繳費,讓他無法接受。
投訴人黃先生:「很奇怪,這已經註銷掉了,又要罰款又要寄單子來。」
看看監理所發給他的公文,明明寫著,汽車燃料使用費已經過了追繳時效,但卻還是要求清償89年積欠的4800元燃料費,和逾期罰款1800元。
台中市議員楊正中:「為什麼又要跟民眾寄通知來催繳,顯然是什麼,姜太公釣魚,願者上勾。」
民眾抱怨,追繳積欠燃料費的時間只有5年,都過了追溯年限怎麼還能再要錢,監理單位解釋,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汽機車稅費徵收,從原本的民法15年追繳時間,變更為公法的5年期限,才會有2套催費方式。
台中監理站副站長葉惠山:「行政程序法在90年1月1日之前,那以前請求時效是15年。」
監理所表示,光是台中地區,90年以前積欠汽機車燃料費還有6千件,目前都還在15年催繳範圍內,會不會統一變更追繳時間,得由交通部、法務部研議,在結果出爐以前,畢竟欠錢在先,民眾還是得乖乖繳費,對於其他守法的人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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