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韓豫平與行政士張淯森,因挪用加菜金2880元宴請軍眷,涉及刑責遭提起公訴經過審理判刑定讞後,當事者韓豫平對此不服,另行委請立法委員聲援,針對判決結果表達抗議,引起社會關注。隨後在多方出面與總統表態後,由檢察機關提出再審。
但本案隨後發展峰迴路轉,111年4月22日總統依據憲法及法律所授予職權,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4960號總統令,發布特赦令如下:「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特赦韓豫平、張淯森,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本案發展至此,勢將更引起各方議論,但吾人必須理解,特赦乃政治算計絕非司法正義,特赦本身係國家憲法與法律體制所授予總統之合法職權,民眾不論對本案具有何種觀感與評斷,但總統具有此等特殊權限絕對不容挑戰與質疑。
總統針對個案給予特赦處置,其本質是權衡政治利弊得失所作決策,但卻與司法正義毫無關聯,因此社會各界勢必會從政治角度加以解讀,並且不太會再就本案法理裁量是否合宜進行辯論。
其實本案在浮現檯面初期,就有前輩師長與門生故舊請筆者對此發表評論,但首先經過考量本身認識當事者,實在是很難將私人情感加以切割,提出完全公允無私論斷。特別是身為韓豫平將軍就讀戰爭學院時授課教席,弟子搞出此種案件,身為師長極度羞愧,實在沒有顏面公開發言為其說項。
其次是因本身缺乏專業法律素養,實在是缺乏對該案法律裁量是否允當發言資格;若是發言不當引據法條失當,豈不更是會讓事態雪上加霜,胡亂就本身臆斷結果與主觀判斷發言,會不會適得其反實在難講。
最後就因全案過程複雜,就算詳閱本案各項法律文書,其實亦是很難聲稱能夠掌握所有事證,搞得清楚整個來龍去脈。面對法律裁判專業結論,再三考量缺乏發言立場,因此最後筆者還是婉辭多方敦促,選擇對該案保持沉默未做評論。
但在總統發布特赦後,社會各方針對本案提出各種猜測,其實就更加證明特赦令確實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儘管對於總統特赦職權不容挑戰與質疑,但此等政治決心與意志還是要受到社會公評與歷史檢驗。總統發布此項特赦令考量因素,確實已經透過總統府發言人對外說明,社會能否接受自有公論。
政治決策是項精算政治支持度損益之過程;總統提出特赦後,社會必然會產生正反不同意見,其中司法體系成員、國軍基層官兵、眷屬與退伍袍澤,再加上社會大眾各有其立場,評斷準據與遵循原則更是差異甚大;但不論是如何評斷,絕對都是政治解讀,幾乎完全是無涉司法正義與依法裁斷。
在此更要呼籲評斷者必須注意,總統特赦此案在本質上確實是可受公評,但在論斷時雖可提出合理懷疑,不過確實還是要立論有據。比方說是與其他司法案件相提並論,認為是在塑造另項特赦案之社會氛圍,為後續發布其他特赦令先行鋪陳,這恐怕就要提出相互間之因果關係,並且要探討各個不同案件能否類比可能性,而不是武斷地提出猜想與臆測。
此外若是認為本案係透過特定有力人士打通關節,才讓總統下達此等政治決心,恐怕更要能講出具體事證,絕對不可捕風捉影繪聲繪影胡亂對號入座。當然在網際空間更有人揶揄提到,若當時將經費結報單據比照升等論文加密處理,或許就可順利逃脫刑事追訴。就目前臺灣社會言論表達開放程度來說,總統發布特赦令後,必然就要面對此等聲浪,儘管言論刺耳難聽,但這就是政治決策所要面對之社會公評。
其實回顧本案發展過程,當事者面對煎熬與壓力曾經落淚,考量社會公義與對比司法懲處,並須以量刑不符比例原則為由抗爭,被人論斤稱兩討價還價,此種難堪處境,對照將軍應有風範,真是情何以堪,其內心感受恐怕會比實際入監服刑更為難過。當事者若對此過程無感,未曾學到教訓,就會完全喪失總統特赦美意。
法界朋友曾經對筆者感嘆提過,民眾興訟都希望法官扮演上帝做出裁斷,但司法裁判畢竟還是透過法官心證達成,能否符合司法正義永遠見仁見智。但特赦就是赤裸裸地政治算計,絕非司法正義;但是此種政治決策原本希望藉此收攏人心,能否如決策者所望達成,恐怕尚待社會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