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何姓男子在陸軍裝甲第542旅服役期間與部隊同袍相約到快炒店飲酒,席間認識一名酒促小姐後,假意要送酒促女回家,在車上眼見女子喝的爛醉無力反抗,2人竟起色心,范男不僅襲胸摸大腿,甚至掀開女子衣服舔乳頭,何男看了也想要,也對女子摸胸、親吻,酒促女發現車子開往摩鐵,趁隙傳訊給男友求援、開溜報警;新竹地院審理2人犯乘機猥褻罪,分判處8月、11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9月28日陸軍部隊同袍一行人到竹縣一間快炒店用餐喝酒,結識在店內擔任酒促小姐的女子,聚餐結束後主動邀約載女子回家,當晚10時許,由陳姓男子開車,何姓、范姓男子與酒促女則都擠在後座,身穿平口上衣、短裙的女子夾坐在2男中間,慘被上下其手。
女子在事發後證述,當晚下班時因為喝醉了沒辦法騎車,她坐上對方開來車輛後座,坐在左邊的何姓男子把手伸入她內衣內摸胸還有親嘴,右邊的范姓男子也對她伸出魔爪,2人動作持續,她雖想反抗但喝多了沒力氣,注意到車子方向不對後,想辦法求救,直到車子開到汽車旅館房間車庫時,趕緊用LINE傳訊給男友發定位、趁隙跑走。
法官審理相關監視器畫面、檢察官勘驗筆錄、驗傷診斷書與相關被告、證人證詞大致相符,范姓男子也坦承摸胸、舔乳等犯行,至於女子控訴范還有將手伸入內褲內撫摸她的陰部,范只認有摸大腿、沒摸下體,加上相關證人都說沒看到,也未在女子內褲、陰部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欠缺積極證據,此部分無法認定。
另,何姓男子則稱自己是攙扶女子腰部,在車上並沒有撫摸女子胸部,也未親吻,只有讓女子靠在他的身上時用手摟著女子腰部而已,矢口否認有乘機猥褻犯行,但同在後座的范姓男子、開車的陳姓男子指證歷歷,都有看到何也有摸胸、親吻,法官審理認為與女子說法相符,何男乘機猥褻的事證明確。
法官審理認為,小客車空間狹小,應有1人往前坐在副駕駛座較為舒服,但范男、何男卻刻意要將女子夾坐在後座中間,可見其2人定想占便宜,何男一開始在警詢時也坦承說確實想「吃豆腐」才會在車內摟著女子的腰,范還在車上要他摸女子的胸部等語,足見確實有不良意圖。
法官痛批,范男、何男為滿足自己私慾,竟在空間狹隘小客車內,各自乘機對女子猥褻,侵害女子性自主決定權,毫不尊重甲女意願,且過程非短,造成女子內心受創之程度非輕,尤以何男更否認犯行,毫無反省之意,其既不能知錯改過,當難輕縱。
雖然范姓男子坦承犯行,並表達願與女子和解,但雙方就和解金額之主張仍存在落差,法官兼衡2人的犯行手段、侵害程度以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判處范乘機猥褻罪8月徒刑,何姓男子11月徒刑,至於開車的陳姓男子雖也被控從駕駛座摸女子大腿,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