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因涉嫌販賣安非他命被台北地院通緝,前年3月被逮後一直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期間隨身包包被搜查3次均無異狀,但同年10月判決確定移往台北監獄時,竟出現裝有安非他命的罐子,最後因證據不足,獲桃園地院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記者陳俊智/攝影劉姓男子因涉嫌販賣安非他命被台北地院通緝,前年3月被逮後一直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期間隨身包包被搜查3次均無異狀,但同年10月判決確定移往台北監獄時,竟出現裝有安非他命的罐子;事後,劉男被多控一條持有
毒品罪,但他極力否認,最後因證據不足,獲
桃園地院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因為販毒被台北地院通緝,前年3月27日被逮後,一直羈押在台北看守所,同年8月31日判刑確定、10月16日移往台北監獄服刑,期間與外界再無接觸,包包也經過警方、北院法警和北所管理員搜查,均無異狀,直到北監辦理受刑人新收作業時才發現毒品。
桃園地檢署調查,劉男前年3月27日通緝被逮前,同年3月3日就曾因販毒被警方查獲,但當時未被羈押或送監執行,認定是他在3日到27日期間另行取得;劉男則堅決否認,強調自己沒有拿這些東西並放到自己的包包裡。
桃園地院調查,劉男的包包在他被警方緝獲時已附帶搜索一次,解送台北地院時被法警搜第2次,送往台北看守所羈押時又被管理員搜第3次,包包前後經過3次搜查,且羈押在看守所的6個月期間,相關人員均未發現包包有違禁品,認為劉男主張並非不可信。
桃園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雖當庭主張將毒品罐送指紋鑑定,但桃園地院認為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毒品罐究竟為何在各移送階段未被搜出、毒品為何人所有並塞入包內等問題,也是檢察官應該查明舉證,不該轉嫁法院承擔。
桃園地院認為,全案存在足以動搖檢察官舉證的情事,導致無法確信檢察官主張的事實,既然無法證明劉男犯罪,自應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