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黃姓員警因受理一名女護理師聲請保護令而與對方熟識,兩人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關係。去年3月12日,兩人在女護理師住所發生爭執後又發生性關係,女護理師認為她未同意卻被硬上,憤而提告;黃姓員警則認為當時獲得對方同意才發生關係。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當時情況可認定黃姓員警主觀上認為已獲得女護理師同意,因此諭知無罪。
檢方調查,黃姓員警原在三重警分局防治組服務,因協助當時仍已婚、受丈夫家暴的女護理師聲請保護令而與對方發熟識,雖黃員當時已有論及婚嫁的女友,仍在一年多內多次與女護理師發生性關係。
女護理師證稱,去年3月11日晚間,黃員到她住所找她,結果發現用過的保險套,她坦承與別人發生關係,兩人因此發生爭執,她便吃安眠藥睡覺。隔天早上黃員叫醒她,追問其對象並要求發生性關係,她拒絕,黃員卻硬上。
黃員則喊冤,稱確實與女護理師發生關係,但對方沒有表示不要。
合議庭發現,黃員在要求與女護理師發生性關係時,女護理師答應在13、14日補償黃員,與他性交,認為黃員在此情況下,極有可能認為女護理師是同意與他發生性關係來填補他的不滿情緒,且在兩人性交過程,女護理師均未出言制止或反抗,因此無法排除黃員認為已獲得女護理師同意的可能,諭知無罪。
黃員在任職於三重警分局防治組時與女護理師結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