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持續加強對網路直播平台營利者的稅務監管。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聯合下發意見,要求網路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報送存在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取酬帳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料;不得轉嫁或逃避個人所得稅代繳義務;不得策畫、幫助網路直播發布者逃稅。
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表示,近年來,大陸網路直播在促進靈活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也存在「網路直播平台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行銷行為不規範、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
「意見」指出,網路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向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帳號、網路暱稱、取酬帳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料。
「意見」並指出,網路直播平台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並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意見」要求,網路直播平台、網路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路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透過成立網路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路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畫、幫助網路直播發者實施逃避稅。
「意見」強調,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為網路直播發布者違法違規策畫、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
「意見」稱,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引導網路直播發布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路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帳簿,對其原則上採用查帳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切實規範網路直播平台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託代徵、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