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教授怎麼這麼客氣,乾脆公投成立台灣國不是一勞永逸嗎?可能就怕成立台灣國以後,非但仍然不被國際接受,連原有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都會不保,所以只是借題發揮炒炒新聞而已呢!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黃梓豪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由於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去年四大公投落幕後,黃梓豪提出此案。理由書提到,台灣人民主張要求運動代表隊與國際賽事,皆應以台灣為名,乃是合情合理且名正言順的民主權利;更提到2018年「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只差100萬就過關,希望能讓「台灣隊」登上2024年巴黎奧運舞台。
不過,此案日前召開聽證會時,中華體育運動組會秘書長王景成表示,2018年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成案後,國際奧會三度來函中華奧委會,強調在「洛桑會議」下根本無法改名。他也提到,若違反「洛桑會議」,棄「中華台北」改為「台灣」之名,所有選手恐怕會被停權。他當時「強調並拜託」務必站在保障選手、教練、裁判三方立場,駁回此案。
中選會今天召開會員會後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理由包含,「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5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表示,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眾可至該會官網「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web.cec.gov.tw/referendum)。
中選會表示,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由於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