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前所長黃榮堯與女助理不倫,女助理2014年間控遭他性侵近百次,校方性平會第三次調查認定性侵害成立,黃遭解聘。黃認為精神科醫師王作人、心理與諮商學系副教授洪素珍、律師蘇錦霞草率判定他性侵,擔任性平會主席的校長周景揚侵害他權利,讓他名譽、工作權受損,求償2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判黃敗訴確定。
黃榮堯1997級即任教中大,他提告主張與女助理因互有好感而發生「辦公室戀情」,但對方卻在2014年4月9日填寫「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書」,指控他在上、下班時性侵她近百次,中大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認為性侵害不成立,女助理再以學生身分向中大申請調查這起事件。
中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第二次調查,仍認為不成立性侵,女方提申復,由王作仁、洪素珍、蘇錦霞擔任調查小組成員重新調查,改認定性侵屬實。黃榮堯認為自己因這份草率的報告而被解聘,提訴願也遭教育部駁回,他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確定。
黃認為周景揚身為校長,對性侵事件歷次決議知之甚詳,卻沒謹慎對待解聘一事,也應與未善盡調查義務的王作仁3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被告們則說性平會由21名委員組成,第三次調查後的決議是由多數委員共同審議通過,再經教育部訴願會肯認,並非調查小組可單獨決定。王作仁、洪素珍、蘇錦霞依法進行調查、作成結論並參與製作調查報告,涉及主觀證據價值判斷,及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若無顯然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存在,也不構成職務上侵權;周主張只是基於校長職責將相關文件和解聘決定通知黃榮堯,沒有過失。
高院民事庭認為,中大性平會對於調查報告內容無異議通過、通報教育部核准,作成解聘處分,後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雖判決撤銷解聘處分和訴願決定確定,也不能因此認定王等3人有什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工作權的行為,且黃榮堯也沒指明性平會主席為何應將前兩次的調查結果告知性平委員,黃要求4人連帶賠償20萬元無據。
最高行政法院2018年的判決提及「本件所認定之事實僅及於被上訴人並無利用權勢性侵女學生之情事」,至於黃有無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是否符合學校教師聘任辦法,應由中大考量酌處。

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前所長黃榮堯被控性侵女助理近百次而遭解聘,最高行政法院撤銷處分確定,黃提告要求校長周景揚等4人連帶賠償2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4人不用賠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