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受賄一案,董宏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宏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董宏被視為是大陸國家副主席王岐山的大管家,檢方早前指控他貪腐長達21年,受賄金額高達人民幣4.63億元(約新台幣20億元)。
據央視新聞報導,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董宏利用擔任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中共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3億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董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法院指,鑒於董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