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前議員汪志敏、鄭玲玲夫婦涉嫌以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208萬餘元,嘉義地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汪志敏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鄭玲玲執行1年9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
曾連任嘉義縣第16、17屆縣議員汪志敏及妻子鄭玲玲,經人檢舉涉嫌以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經查汪志敏涉嫌利用其胞弟汪之龍、妻妹鄭芳芳(已故)當人頭助理,向嘉義縣議會申請助理薪資、年終獎金等共詐領469萬餘元;汪志敏夫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法院審酌汪志敏夫婦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竟將公費助理費挪為他用,然而確實有聘用杜姓、浦姓、湯姓、安姓等人擔任議員助理、司機,共支付助理費261萬餘元,扣除非屬詐領的費用,是以夫婦倆詐領補助費為208萬2199元。
考量夫婦倆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2人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汪志敏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
鄭玲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以上訴。

嘉義縣前議員汪志敏。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吳淑玲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