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豪因在辦公室對女助理灌酒性侵得逞,被判刑4年10月定讞,已入監執行;蔡豪另在10年前偽造5000萬元本票,一審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4年半,二審改判4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檢方將聲請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臺芳開發公司曾向張姓、林姓男子借款約5000萬,將屏東市3筆土地抵押、設定最高抵押限額為7200萬元;張之後缺錢花用,認為土地有價值卻缺乏債權憑證,於是2011年2月間,透過人找上時任立委蔡豪,委託處理土地的抵押權讓售事情。
蔡豪得知這3筆土地市值約2500萬,向法院拍下土地再轉售應能有獲利,只是欠缺本票或其他證據作為債權憑證,他仍答應會找人來買土地的抵押權、後續法拍及銷售;雙方並約定委託處理費1200萬元,假使成交時超過1200萬的部分都歸蔡豪。
蔡豪當時找到某買主但破局,之後決定以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的傳播公司來受讓土地抵押權,蔡豪與林簽「不動產抵押權讓與、買賣契約書」且辦理移轉登記。
不過雖取得抵押權,仍缺債權憑證才能聲請拍賣土地,蔡豪與人偽刻臺芳開發公司的大、小章,偽造出一張5000萬元本票,在2011年5月間向屏東地院遞狀聲請拍賣土地。
蔡豪辯稱,本票是其他人偽造,他只是基於服務選民的立場從旁協助,之間辦理相關手續都沒參與;一審根據證人說法、錄音譯文等事證認定,土地抵押權買賣的主要洽談者是蔡豪,應屬主導地位,不採信蔡豪說詞,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4年半徒刑。
案件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蔡豪犯案之前,曾另案涉背信罪判刑,構成累犯,撤銷原判決,加重改判4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蔡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