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海軍士官冒用有權使用國防部特定系統的公務帳號密碼、擅自提升帳號權限,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他違法刺探情報人員資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起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吳刺探情報人員資訊,判刑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
吳承辦⼈事業務,涉趁職務之便擅⾃登入國軍⼈⼒資源管理系統,查詢將官、駐外武官和情報單位⼈員的機密⼈事資料數百次。
高檢署調查,吳姓士官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分別冒用有權使用國防部特定系統的公務帳號密碼,或未經授權擅自提升自己帳號權限,登入國防部電腦內的資料庫;除了查詢特定階級的軍官、情報員資料外,還下載。
偵、審訊問時,吳坦承犯行,加上有證人作證帳號被冒用,高院認定他觸法。高院指出,吳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違法刺探有關情報人員身分之資訊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刺探國家機密罪、陸海空軍刑法刺探軍事機密罪,以及刑法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及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因吳姓士官都是基於同一犯行接續為之,高院依最重的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違法刺探有關情報人員身分之資訊罪」處斷。
國軍人事資料屬機密,依法不得任意刺探、收集,高院認為吳的行為影響國家安全,且時間長、次數頻繁,犯罪情節不輕。吳沒有任何前科,檢察官表示被吳查的人數很多,但他犯後態度尚可,建議法官妥適量刑。
高院認為吳姓士官已有悔悟,經過此次教訓應有警惕、不會再犯;吳現在有正常工作,若讓他入獄服刑,合議庭認為除威嚇和懲罰外,反而只有斷絕社會連結的效果,未必是好事。
經綜合判斷後,高院宣告吳緩刑5年,並要求他支付公庫20萬元,促他徹底悔過。本件仍得上訴。

吳姓海軍士官因刺探情報人員資訊,台灣高等法院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違法刺探有關情報人員身分之資訊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示意圖/取自中華民國海軍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