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縣長李朝卿一○七年十月赴南投地檢署報到服刑。本報資料照片南投縣前縣長
李朝卿被控在一一一件
災後、觀光公共工程案中收廠商
回扣,其中八案判十四年八月定讞,李在監服刑中;最高法院昨天再依九個貪汙罪各判李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九年定讞,九個十二年等於累計判刑一○八年,但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卅年,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二○○五年至二○一二年擔任縣長期間,利用縣府發包風災後聯外道路災修復建、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一一一件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廠商收取回扣、期約或收受賄款。
最高法院二○一八年認定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過後八案災後重建工程,收受九四六萬元回扣,判有罪定讞,法院裁定執行十四年八月徒刑;其餘一○三案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李朝卿辦理公用工程道路災後修復建等案收回扣共一○三次,金額三二八萬九三五元,合併重判廿一年徒刑,褫奪公權九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昨認定包括埔里虎頭山景觀工程、邵族文化技術採購案、東埔溫泉景觀工程等九案,李和簡瑞祺共同向廠商收取一萬至十一萬元不等回扣,依九個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各判李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九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李朝卿另九十四案,更一審未調查、記載清楚李、簡等人收回扣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