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2019年8月23日出爐後,共有三部分關於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遭指違憲,歷經將近一年半的討論後,行政院近日終於完成配套修法,包含國軍退役後轉任私校人員無須停俸,以及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等相關草案,明將送行政院會通過。
大法官前年做出軍公教年金改革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這部分違憲。
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這部分也違憲;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此部分也是違憲。
行政院今表示,行政院院會明將通過由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包含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退役後轉任私校人員無須停俸;此外,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另外,現役人員所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
另,教育部所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內容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此外,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
行政院表示,為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之教職員。
最後則是考試院所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表示,明院會通過後將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內容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以符合憲法之平等原則;另增訂政務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