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沒有人敢相信呢
蘇貞昌:公務員到企業員工都能揭弊 也都受保護
2019-05-02 19:34聯合報 記者
林河名╱即時報導
為鼓勵人民勇於揭發身邊的弊案,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採「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原則,加強對揭弊者的工作保障、避免揭弊後遭職場霸凌,並對施以報復的機關或雇主從重處罰,讓揭弊者可以「安心吹哨」。
行政院長蘇貞昌傍晚在臉書貼文表示,官員收賄、公司行賄、工廠汙染、黑心食品、偷工減料,這都是民眾深惡痛絕的問題,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不是空口白話鼓勵檢舉,而是提出具體措施保護揭弊者。
蘇貞昌指出,雇主對員工、高層對基層,草案明文禁止惡意報復 ,官員也不得洩漏揭弊者身分 ,否則一律懲處,不得縱容;從公務員到企業員工,都能檢舉,也都受到保護。他強調,做對的事,不應該受到欺負,「做對的事,應該是理所當然」,這才是這個國家應有的正義。
根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維護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所謂「揭弊者」,限於公私部門的「內部人員」,以便與不限內、外部人均得「檢舉」的概念有所區別。
何謂弊案?草案列出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汙治罪條例之罪、包庇他人犯罪行為等,共8款情形;並以「有事實合理相信」涉及弊案,且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作為揭弊門檻。
草案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私部門的雇主,以及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其中,揭弊若涉及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為之。草案也規定,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不屬於「公部門揭弊者」,但仍可為「被揭弊」的對象。
草案並規定,上述受理揭弊機關屬於「第一層」受理對象;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媒體業者、民間公益團體則是「第二層」受理對象。揭弊者應先向有權調查的第一層機關具名提出揭弊,在一定期限內未獲回應,或查無實據結案後,始例外得向第二層機關或人員提出揭弊,而受該法保護。
如果揭弊者先向第二層揭弊,或同時向第一層及第二層揭弊,或在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依法調查期間,又向第二層或其他人洩漏揭弊內容,均不受該法保護。
所謂「保護從優」,即各主管機關得依各專業領域及機關資源,提供揭弊者優於該草案的保護。草案也規定,對於揭弊者,不得意圖報復,採行不利的人事措施(例如解職、降調、減薪等),或無故揭露揭弊者身分。違反規定者,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依法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法人、團體,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處罰從重」。
蘇貞昌表示,揭弊者保護是促廉反貪重要機制,為鼓勵勇於揭發弊端、協助打擊不法,並保護揭弊者工作權益不受侵害、生活不受影響,盼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草案規定,該法自公布後1年施行。

行政院長蘇貞昌。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