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初判而已
又不是最終的確定判決
現場處理車禍的專業員警表示一下意見
能夠減少後續的許多麻煩
何樂而不為呢
肇事研判/兩造若無意見 肇事初判可當證據
2015-10-18 02:47:04 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劉時均/台北報導
警方提供的交通事故初判表,實務上若雙方當事人沒意見,檢察官和法官就可能採用為證據,除非當事人有意見,才送交「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
一名法官表示,若雙方當事人對警方交通事故初判表沒有意見,當然可當做證據,但只要有一方覺得不同意,就會將案件送交鑑定,就算保險公司拿初判表理賠,法官還是採信專業鑑定報告為主。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薛維平指出,處理交通事故是警方專業之一,第一線交通警察都經過專業訓練,在肇事現場會根據煞車痕、掉落物等跡證,判定是否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因此檢方通常會尊重、參考警方的採證,除非與一般認知的事實相差過大,才會送交鑑定。
薛維平認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程曠日廢時,警方不願初步認定肇事原因,不但會增加鑑定委員會的負擔,似乎也不便民。
律師郭怡菁說,除非現場沒有任何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等影像可還原,或當事人沒有在第一時間將車禍現場拍照存證,在各方證據薄弱下,初判表的證據效力會較大,不過一般仍會建議當事人聲請交通事故鑑定,因此警方初判表欄位變革,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