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樹斷枝落果砸到路過車輛
若有國家賠償的案例
本案應可比照辦理
軌道兩側安全淨空及樹木狀況巡查
總該有人要負責吧
不要說這種事從來不曾發生過
阿里山小火車翻覆 民事求償舉證難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2011.05.04 02:26 am
「阿里山小火車翻覆,罹難者家屬及傷者,能否告民事賠償?」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蔡碧仲律師說,陸客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要舉證老樹幹倒下有人為疏失、且與死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並不容易。
蔡碧仲說,小火車翻覆釀成重大死傷的原因,是倒下的老樹幹被白蟻蛀蝕腐朽,這部分是否涉及「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屬公訴罪,檢方有職責查明,至於超載、加掛車廂,與死傷結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受傷陸客與罹難者家屬前天與全國旅行公會、嘉義林管處協調,要求公會協助找律師諮詢,公會理事長姚大光答應協助。陸客關切的法律問題,除了是否涉及人為疏失刑責,還有賠償問題。
蔡碧仲說,陸客若提民事損害賠償,可集體訴訟,減輕花費負擔,但官司要贏,最重要是要能證明死傷結果,與老樹腐朽、白蟻蛀蝕及人為管理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一名資深法官認為,小火車賣票載客營業,林務局當然要負比一般人更重的「善良管理人」責任,有應注意義務,但「能否注意」就有爭議,包括老樹腐朽、白蟻蛀蝕能否預見?鐵道沿線巡察是否落實?腐朽能否能用肉眼判定或要用儀器?都是判斷是否有過失的要素,在司法實務上,目前尚無路樹倒下造成火車死傷的民、刑事判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