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刀斬亂麻
快是快了
頭緒卻不清了
江國慶冤死/軍事審判 還要維持?
【聯合報╱李湧清/南亞技術學院通識中心教授】 2011.01.30 03:14 am
昨天各大報的頭版頭條,幾乎都是江國慶案的報導。這件發生在十五年前的案件,在今天來看,確實值得反省。
我國有許多制度是特殊的。例如,在司法審判中,除一般法院外,另有行政法院。在司法審判之外,另有軍事審判。這些過去有學理依據的,也因為時空的變化,令人不得不檢視其中可能產生或存在的問題。
以江國慶案為例,內情並不單純,但並非沒有影響。先說這個案子過去已帶動的變革,就是大法官釋字四三六號解釋,以及其後軍事審判法的修訂。今天,國防部不再是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同時,軍事長官的判決核可權與覆議權也被取消。這些是良性發展。但值得思考的仍有下列幾點。
第一,軍事審判制度是否仍有維持的必要?在一般憲法教科書中,在比較軍司法審判之異同時,通常認為他們性質不同,認為軍事審判是基於統帥權,在為求軍事勝利的前提與目的下,速審速結。原來速審速結的優點,在本案中,卻可能因為速審速結變成致命的缺點。
在某些時候,軍人的身分確實有凸顯的必要;但在人權保護上,也逼迫我們思考,到底他們先是軍人、後再國民,或先是國民後再軍人?
其次,是否所有軍人身分者所涉及的案件,都應根據軍事審判法的程序進行?根據身分決定程序歸屬,雖有其便利性,但亦有其缺陷與盲點。
軍人行竊與利用軍人身分行竊,看似一樣,實則不然。理論上說,只要沒有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這個人無論是軍人、老師、政府官員,其實都一樣。這才叫普世,不是嗎?
第三,更重要的,可能同時出現在司法審判與軍事審判實務中。無論軍司法審判,不但仰賴證據,也考驗審判庭的組成。在前者證據部分,非任意自白,用俗話說,就是不是基於自由意志的陳述,不得作為審判的依據,不但法有明文,更屬通常性認知,否則屈打成招與冤獄將會是常態。為保護人權,舉證被告為任意自白,更屬追訴人員的責任。
必須強調,雖然刑事訴訟法與軍事審判法都規定,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就被告有利與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但考諸實際狀況,以及追訴公務員的角色,尤其是重大或指標案件,負責追訴之公務員,能做到的應該為數不多。這是心障。如果不能破除,難保不會有冤獄。
另一方面,審判庭的組成,也是關鍵。法官與軍事審判官皆然,能夠擔任者不多。隨著救濟程序與審級的增加,符合資格擔任審判者,更隨之減少。如果迴避要求不能嚴格遵守,但有可能形成違法判決,亦有可能使被告的救濟,只具形式上的意義,而無實質的功效。
如果因這個案子能在軍司法審判有重大的進步與變革,這才是這個社會對江國慶及其家人的交代。